『壹』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贰』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对的,可以直接投资,不是可以操作a股所有股票,纳入msci的成份股应该有300多个吧,后续应该会增加
『叁』 求助高手编写通达信外资持股比例指标,谢谢
这是无法实现的。
这个指标的编写必须引用函数,通达信并没有编制外资持股比例的函数,所以这个公式是无法实现的。
『肆』 中国已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吗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伍』 中国银监会为什么取消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比例限制
“中国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是传言: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明确指出,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陆』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为多少
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
3、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从政策中,我们看出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最低投资股份比例的要求,没有最高投资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庆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柒』 外资控股证券、期货、基金,会带来什么后果新华社消息,取消外资控股比例限制。
外资控股证券、期货、基金会给金融市场带来资金和活力。
『捌』 外资比例低于25% 要到外管登记吗
外资比例25%以下企业的性质问题。我基本是按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顺序整理的,我们可以看到,一开始是“一般不允许”的,但架不住事实的发展啊,1995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颁布,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应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外国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股份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这个时候低于25%的企业性质是按内资企业来处理的。直到2002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02] 575号)发布,才算真正给25%以下的企业定性,都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应该不在此列),但不享受优惠政策。
『玖』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9)私募基金外资股份最高比例规定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