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咨询公司拿返点犯法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要入账就不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⑵ 手头有3000万的融资项目,需要找担保公司贷款,如果能成,那么作为中间人能从担保公司总共拿到多少的返点
一般担保公司是不会给你中间费的,你要自己找客户收取,3000万的融资项目,说实在也不是很大,而且考虑到风险因素,担保公司也不一定会审批通过。
⑶ 有没有p2p中间人 可以返点
您可以关注众易贷,20元起投,回报很丰厚
⑷ 请教私募基金业务员怎么提成
每家公司薪酬制度标准不同,针对工作人员的提成也不一样。具体还是要看你在那个岗位?
⑸ 有一操盘手要建老鼠仓,我朋友给他拉来一些私募基金,两边都承诺给他较高的回报,
ncnd,保密条款,都可以制约。
这个是专门为中间人利益而应运产生的。
ncnd主要针对国内贸易中间人义务,你可以根据你朋友的业务进行相应修改,然后签定,里面有保密条款,也就是所有业务不得对中间人跳线,也不得把中间人透露的信息对第三人进行透露。
⑹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PE返点给客户,一般是返多少 我再介绍一个客户返点是多少
100万以内5%左右、100万以上3-5%具体面谈、还有投资时间限制、你是要介绍出客户还是要找客户呢、
⑺ 如何保证生意中中间人的利益呢
第一,政府工程都是要招标的,你这种操作模式是明显的串标。如果你和丙方签订了中介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如果以后发生工程质量的问题,不排除相关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你如果要想对丙方具有约束力,只能从法律之外找办法。以实质的影响来约束丙方,但是这种方式往往容易铤而走险的。比如,如果丙方不支付介绍费,就把串标的事公之于众,当然,这样甲方也难逃干系。
第三,合法的形式并非没有。关键看如何与丙方商谈,以及丙方的配合态度。比如,乙方在丙方的招标公司当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而且招标是在招标公司没有违规的情况下竞标成功的。这样,乙方就可以得到应得“中介费”了。当然,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属于股权。如果乙方想拿钱走人,那么让丙方花钱把股权赎回不就行了。除此之外,方法也有很多,主要是看丙方是否配合。
⑻ 建筑公司一般给中间人的返点是多少个点子是不是中标价的10个点子
一般规矩是10个点 有的比较高的回达到18% 这要看利润空间的大小
⑼ 集资诈骗中的中间人怎么定罪
您好,
中间人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张印富律师认为,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
(3)甲开始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后来犯意转变为集资诈骗,而乙对此并不明知,此时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甲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在让乙退钱给下线时,该乙私自截留资金占为已有,而甲并不明知,则乙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诈骗罪分个人诈骗和团队集资诈骗,诈骗标准是不同的,诈骗罪是属于我国刑法的一条,根据诈骗的标准来量刑,对于诈骗方面,国家正在大力的整顿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