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行业的现状怎么样
2018年,私募业迎来了重大发展,私募基金规模正式进入12万亿时代。不过,截至今年2月底的数据显示,证券私募基金虽然备案家数有所增加,但是管理规模却较去年同期缩水超2000亿元。在私募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的背景下,一些公募基金经理、券商高管仍然纷纷“奔私”,今年以来,业内不少大佬纷纷成立了自己的私募公司。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前瞻与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私募基金行业认缴规模为11.35万亿,较2016年末增长了1.11万亿,增幅约10.84%。整体来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目前仍处于快速扩张阶段,但商业模式、业务规则等还需进一步完善,确保行业发展健康有序。
Ⅱ 设想往私募基金方面发展会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Ⅲ 为什么要限制私募公益基金,比如壹基金曾经的困境谢谢有识之士!
所谓雁过拔毛!
Ⅳ 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是什么样子的
私募基金行业在中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近几年发展比较迅速,不过对于私募行业的人才储备太少,管理经验欠缺,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不过相对于现在市场情况,发展还是不错的。
Ⅳ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房地产私募基金面临的困难
目前来看,借力政策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的持续低迷,房地产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爆发已可预期。但是作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新生事物,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快速扩张也面临着一些秉待解决的困难。
首先,在当前房企大规模生存危机的报道之下,加之房地产市场资金缺口的持续扩大,投资人对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的担保和收益要求也水涨船高,并直接造成房企融资成本的显著增加。事实上,一些中小型房企在进行基金募集时已经遇到了“投资人收益高则难以负担,投资人收益低则募资困难”的两难困境。
其次,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募资渠道不畅通导致其很难在市场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传统的募资渠道也即银行对于房地产私募基金基本都持否定态度,而新兴的募资渠道也即第三方理财机构刚刚起步,募资能力有限,除了诺亚财富之外,鲜有其他第三方品牌足以支撑一只大型基金的募资需求。
Ⅵ 阳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决困境
(一)将阳光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在我国,阳光私募产品大多是通过信托公司来发行的,而信托公司又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由于职能属性不同,许多“不适症”也就自然出现了。作为银行业的监管主体,银监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并协助央行维护我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多年来,作为证券行业的投资主体和绝对回报的天然属性,阳光私募更需要与证券市场共同创新和进步,然而受制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及证券市场波动而引发的不可控风险,使阳光私募在投资领域往往滞后于其他投资主体,长期游离于证券市场的灰色地带。
在不少证券人士看来,运行的《基金法》,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等,都没有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但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快速生长”,《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顺理成章。纳入《基金法》对于阳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私募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让市场和投资者都相信私募产品是能够稳定运营的,这一点对于行业能否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稳定的规则来引导私募行业,让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资决策时,明确可以涉足的投资范围。这两点对阳光私募的发展来说较为关键,因为私募的特征就是在既定的规则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资机会,给客户带来既定风险下较为满意的回报。没有一个稳定的规则,会导致私募投资出现短期化的倾向,使得私募行业渐趋浮躁,既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对整个私募行业也极其不利。
(二)突破发行制度限制
从发行制度方面来看,越来越稀缺的信托账户已极大地影响了新产品的发行,而高昂的账户费用和信托渠道费用更是成为私募行业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在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同时,阳光私募也希望能拥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一样的产品发行机制,即单独向监管部门申报产品,在获批时开设产品独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将基金资产托管到银行。这样的一种改变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好消息,因为银行已拥有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础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托管成本又便于共同监督。从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更重要的是,当投资者能够直接与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约关系后,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为广泛,同时更直接地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形成监督和约束。
(三)实现投资方式多元化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对冲、套利等投资策略的使用还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中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仍较为单一,阳光私募实际上发挥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为了更好地实现阳光私募对资本市场的补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开对阳光私募的投资限制,改善当前仅能单边做多的投资模式十分必要。具体到扩充投资范围上,除了现有的一、二级市场外,还应将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定向增发等全市场投资标的纳入到日常投资工具的范畴,另外可适当允许阳光私募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另类投资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未来将会不断产生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相关政策应当引导阳光私募积极地参与进去,使之成为金融创新的试金石和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