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⑵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优缺点有哪些
可交换债券优点:1、与可转债相比,可交换债券融资方式还有风险分散的优点。2、与发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由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股票期权,预计的还本压力较普通债券减少,且在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因此可以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
可交换债券缺点:1、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导致转股标的股票发行人的股东性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2、可交换债券由于较可转债更为复杂,因此发行方案的设计也更为复杂,要求投资人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及分析技能。
可交换债券优势:可交换债券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成本融资的机会。由于债券还赋予了持有人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发行利率通常低于其他信用评级相当的固定收益品种。
⑶ 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是利好吗
一般来说,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属于中性公告。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⑷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好还是坏
答: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暂无资金采取的一种有效措施。
对投资者也是一种选择,可持有债券,获得较高利息,也可转成股票,分享公司发展成果是利好,当然对股市有一定分流资金的作用。
1、对大股东肯定是利好,因为公司的融资增加。
2、对中小股东是否好事则要区别对待,如能产生良好效益就是好事(因为股票价格其他影响有很多),否则就是坏事。但一般来说,市场是当利好来理解的。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⑸ 发行可交换债券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企业融资成功,应该算利好。
⑹ 什么是可交换债券
你好,所谓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类似,都是投资者持有债券,都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换为股票。可转债转换而来的股票是原上市公司没有发行的,而可交债交换来的,则是上市公司已经发行且持有,并且托管于托管机构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母公司发行债券前,需要将其持有上市子公司股票到指定机构冻结,作为可交换债券的抵押品。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与可转债券非常相似,发行要素通常也有:票面价格、利率、换股比例、发行期限、可回售条款、可赎回条款等。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债券嵌入了看涨期权、修正转股期权、赎回期权、回售期权后形成的复杂衍生产品,可交换债券发行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可交换债券主要条款参照可转债发行条款执行,其中对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设计和可转债相应条块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欧洲国家,可交换债券被广泛应用于普通融资、减持股权套利以及并购的资本项目中,其形式也在不断创新中,发行人在国内和国外发行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也可以是国内或者国外的发行人所持股权。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多用可交换债券这种方式,避免有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而股价受到太大的冲击;而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向其他方向发展,都会发行此类债券以解除公司之间互相控制的情况。
在中国香港,和记黄埔就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减持沃达丰(Vodafone),而这两度减持都平稳完成。
在美国,可交换债券发展很迅速,在1980年它还只占与权益相联的债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经占到了50%的份额。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⑺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五、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原则。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债券受托管理和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与上市公司股东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取得股票质押权权利证明文件。所质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债券持有人按照约定条件交换股份和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当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上市公司股东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所质押股票转让所得的价款及其孳息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八、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持续公开信息。编制募集说明书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外,还应参照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有关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⑻ 可交换债券发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吗
国内不可以
⑼ 发行可交换债券是利好
发行可交换债券本身属于中性行为,具体是利好还是利空还要从其它方面分析
北方导航此次只是第二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不论是利好还是利空,影响都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