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可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场买卖中赚差价。随着利率的升降,投资者如果能适时地买进卖出,就可获取较大收益。债券作为投资工具其特征:安全性髙,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流动性强。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投资型商业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这些产品的红利和收益是不确定的,您在购买投资型保险时要了解其风险和特点。
Ⅱ 73美国保险到底应该怎么选
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分为五种,按照产品问世的顺序分别是:Term (定期人寿保险), Whole Life(终身人寿保险), Universal Life(万能险), Variable Universal Life(投资型万能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指数型万能险)。美国人一般是选择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也有直接到保险公司购买,
Term (定期人寿保险):
最早期也是最简单的保险类型。顾名思义,这类保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被保险人如果在有效期内过世,保险公司赔付保额。好处是保费便宜,但不具有现金值,没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而且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增长,再想购买保险就会变得非常的昂贵。这类产品最适合需要获得短期保障和预算比较有限的人。
Whole life(终身人寿保险):
所谓终身寿险,显而易见,就是该保险的有效期直至被保险人去世为止。你缴付的保费,在支付固定的保险成本之后,剩余的部分转换成现金值(cash value)。保险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定期派发红利,但是红利的发放与否与金额都是不保证的。随着时间的延长,保险内的现金值就会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险,将只能取回一部分的现金值。缺乏透明度是这类产品最大的问题。
Universal Life(万能险):
万能险,和终身寿险相似,都是保终身。 保费在支付了保险成本之后,会投入另设的账户进行投资。两者的区别在于,万能险的条例更为灵活,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缴费,费用可多可少,但要达到最低的交费水平。它也有现金值,即所交费用和获利减去保险费用和收费。万能险的收益一般和利率市场挂钩,在目前的低利率大环境下,万能寿险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都过低,这也使得投保人需要投入更高的保费来支付保险成本,才能维持保险的有效性。
Variable Universal Life(投资型万能险):
投资型万能险,由万能寿险演变而来,关键的区别在于,客户可以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基金范围内选择投资不同的基金,从而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上不封顶,而且收益不需要交税。但同时也不保底,如果现金账户在金融市场亏损过大,那么投保人就可以需要追加更多的现金来维持保险有效性。因此这里产品对客户/经纪人自身的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
Indexed Universal Life (指数型万能险):
同样是万能险的一个变种,可以挂钩三大指数——美国标普500、香港恒生指数、德国30DAX指数,投资收益和这些指数走势挂钩,并且现金值是保本的,就算是指数跌了,现金值也可以得到2%左右的收益。数据显示,美国股票市场过去20年平均年化收益在7.5%,多数年份有8%至10%左右的收益。相对来说,这一收益水平要好于仅投资债券市场类的保险品种的3%至4%的回报。除了同样具备避收益税和遗产税的功能之外,客户还可以随时从现金值里借钱出来,最多可以拿到现金值的80%,几乎是零利率而且同样不需要交税。
Ⅲ 中美保险财务制度的比较
一、中美保险会计的现状
美国的保险业发展较早,也是目前世界上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理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美国有关保险的会计规范分为两种:其一为公认会计原则(GAAP),适用于对外财务报告的编制;其二为法定会计原则(SAP),适用于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法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公认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原则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由于监管部门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广大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法定会计原则的规定更加稳健。
我国的保险业相对于国际水准还很弱小,还处于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执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是依据《会计法》,由财政部于1998年12月8日修订颁布的一套会计标准,其目的主要在于满足投资人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虽然《保险法》早已明确了“实际资产”和“实际负债”等监管会计准则特有概念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能满足监管需要的保险会计标准,使得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长期处于空置状态,不利于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不适应我国保险监管重心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的客观需要。
二、美国法定会计与中国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
(一)会计假设、服务对象和目的。美国法定会计是关注于现在的,它的目的在于报告保险公司履行它对保单所有人和索赔人承担责任的能力的有关信息,它关注的是盈余的充足性。由于这种定位的结果,法定会计对任何给定年的保险公司的收益予以较少的关注。再者,法定会计对于资产和负债要求以变现的数额来估计,它强调财务状况的测定以支持偿债能力的监管。总之,法定会计用于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为监管机构服务,用于保障保户的利益。
我国会计制度强调企业的未来,也就是说,财务会计和报告是基于“持续经营”原则的,着重点在于确认今后公司是否仍在经营。它基于这样一个信条,即财务报告应该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的信息,对那些资源的求偿权以及改变其资源的交易和事件的影响。我国会计财务报告的主要关注点是收益及其构成,它基于应计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用于说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满足一切企业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资产的确认。美国法定会计对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作出了一些限制。在法定资产负债表上出现的资产被称为“认可的资产”。法定会计原则对“保单所有人盈余”(即“业主权益”)的估价趋于保守,它对法定资产负债表上报告的资产规定了严格的流动性标准。法定资产负债表只报告那些容易以市场价值转换为现金且损失甚微的资产;有些资产数额是通过直接借记盈余而被法定资产负债表除外或者不予认可的;有些资产可能是不予认可的,因为它们不符合各州的法律和监管原则;而其他资产可能不予认可是因为它们不容易转化为流动资产,因此不可用来支付保单所有人的索赔。“非认可资产”包括以下项目:某些证券账面价值超过规定价值的部分,商誉权的某些部分,设备、家具和固定设施,办公品,租赁物改造,代理人的应收账款余额或到期日过后超过90天未收到的保费,到期日过后超过90天的某些再保险的应收回款,递延的保单获置成本,递延税资产,在保费方面非保障的账单或应收票据等。
在我国会计中,所有资产均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并以成本或可实现金额计价。会计记录资产的价值采用净成本(原始成本减去任何购置成本或者原始成本的分摊),资产负债表将“净值”标记为“业主权益”。通常由我国会计认可的某些资产是不包括在美国的法定资产负债表上的,因为某些美国法定会计估价原则使得其对资产的估价比我国会计的估价更趋保守。
(三)保单获置成本。保单获置成本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所发生的、与公司获取新的或续期保险或再保险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美国法定会计和中国会计制度对收入测定基本相同,即规定在特定时期内“挣得的”收入应该适当报告。然而,它们对于支出(保单获置成本)的判定不同。法定会计要求当保费“签定”时就立即确认为承保的支出,即获取成本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列支,一般在保单开始初期。而我国会计要求保单获置成本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列支,要求支出与收入“挣得”的时期应相匹配,即它运用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挣得时的保单获置成本与所挣得的收入相匹配。因此,法定会计的这种处理方法通常导致较低的净收入额,减少了留存收益或保单所有人的盈余数额。
(四)投资。
1.债券投资。在美国法定会计中,债券是按照公布的数额持有的,主要是指已摊销成本的债券价值,但对于永久减损的债券是由美国国家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识别的,对投资减损进行测试,并以NAIC证券估价手册中的市价计价。在我国会计中,对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计价方法不一样,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长期投资按摊销成本计价。此外对永久减损的债券的识别和计价是根据专业判断决定的。
2.股票投资。美国法定会计指出,普通股和优先股按NAIC规定的价值报告、通常参照市场价格,但偿债基金优先股是按已摊成本的价值持有的。不过,NAIC要求某些股票发行须按市场价值持有,同时NAIC对投资减损进行测试。在我国会计中,短期股票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对长期股票投资按摊销成本计价,同时对永久减损投资的识别和计价根据专业判断决定。
在对附属或关联公司的股票计价方面,两者也有不同之处。美国公认会计是按以下原则之一对其进行估价的:(1)如由保险人直接持有,则按照公司资产的法定账面价值评价;(2)根据GAAP决定公司的净价值;(3)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则按市场价值估价;(4)价值的变化将直接借记或贷记盈余。中国会计对长期股票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称为成本法,它以保险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作为原始成本记入“长期投资”账户,在投资经营中无论取得收益或发生亏损都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而不改变“长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它运用于保险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的情况。另一种称为权益法,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金额要随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按份额比例予以增加或减少,适用于保险公司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比重较大或实质上有控制权的情况。
(五)损失准备金。美国法定会计中,对某些风险可能有最低赔款准备的要求。在财产和意外伤害险公司,法定会计对于未赔付损失的补偿额是根据管理者的判断而预计的最终损失数额,这种判断是基于精算师所分析的大量数额。然而,某些已经确定的赔付准备金以及可确定的赔付额可以在资产负债表的日期折现,使用规定的现值计算技术。这种“折现”方法通常被限于根据员工补偿、事故和健康残疾保单而提出的长期残疾索赔。
在我国,由于提取各种准备金的目的要求、提取依据等不同,财产保险公司设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总准备金”等。准备金是根据预估的最终损失提存的,一般采取本期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的办法,并将提存与转回数计入当期损益,对损失准备金一般不采用“折现”方法。
三、结束语
保险会计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对投资者与监管者而言,由于存在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两个不同侧重点,所规定信息披露的方法亦应不同,这是保险经营内在的规律。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一套有别于公认会计原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是有效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前提。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对现有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冲击,预计未来保险的竞争十分激烈,而现有保险会计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加剧,所以我国保险监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它应该如何发展?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必须和必将采取各自的方式和形式演进,只有各自国家才能决定此问题的答案,那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定会计对我国而言没有任何值得借鉴的地方,只是一个如何运用的问题。笔者期待我国早日制定一套符合国际惯例、适应我国监管要求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使我国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Ⅳ 美国国债问题
外汇管理是央行的外汇储备局,由其总部管理美国国债、货币及大宗商品等固定收入证券的投资组合。同时他在世界主要金融交易市场设有账户管理机构,同时总部旗下有很多投资机构。
不同市场分支机构通过市场抛售。市场既然有卖家自然也有买家,就好比你通过股票市场卖出股票,不知道买走你股票的人是谁。投资美国国债的,无非是日本、中东石油国家、以及其他富有美元外汇储备的国家,以及国际上的投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主权财富基金等。因为美国国债信用好、流动性强,在国际上比较受欢迎。
影响不大,我们只持有5000亿美国国债,市场应该可以消化。但不会短时抛出,那样会造成其价格急跌,这是损人不利己,会使其没有卖出美元资产的缩水。
Ⅳ 美国债券
为什么买美国国债,主要因为,美国一个靠借贷消费的国家,同时因为它是第一强国,美元成为了世界的支付和储备货币,即美元可以在世界保持强势,有到处借钱的资本;而中国是外贸出口以及制造大国,靠对外贸易以及国外对中国的投资积累了大量的外汇——美元;那么问一问中国持有大量美元后,不买美国国债那买什么比美国国债好呢?首先,我国的外汇储备——美元并不全部是我们自己的,除了国内的企业自己赚取的美元外汇,还有国外企业到中国的投资,或者他们出口赚取的外汇,以及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援助,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对我们的贷款,如世界银行;还有一些只是想短期在国内赚取收益的“热钱”。他们进入国内后,就会把美元拿到银行换成人民币在国内使用,同时随时有可能又换回美元提出来转移到国外,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去到国外买技术、设备、原材料如石油、矿石等,都随时需要使用美元,因为美元是世界的支付货币。这些外汇必须保值增值,同时随时应付支付,投资美国国债是最好的渠道,美国国债流动性最好,金融市场最发达,世界上的国家和金融机构都投资美国国债,说白了就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上把自己的美国国债变现应付自己使用,同时还有利息收益。
如果把美元用于国内的民生,就会引发通货膨胀;因为这些美元对等的人民币已经放出去了,如果再把美元放出来,就会造成货币越来越多,引发物价上涨,资产泡沫,那么普通老百姓的储蓄存款就会缩水。这是损人不利己的招,到时就会出现解放前那样抱一捆钞票只是去买一盒火柴的情况。
用美元外汇买股票风险太大,大力去买大宗商品,中国是买什么就涨什么,买完其价格就狂跌,买其他国家的国债,一是没有美国国债流动性好以及低风险,二是可能买了过后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
减少美国国债投资,会造成我们外汇储备投资的渠道变窄,形成手握大量的现金,不能保值增值,同时握有这些现金是有成本,因为要支付利息。同时减少美国国债,势必告诉世界我们看淡美国经济和政府,抛售美国国债,造成国债价格下跌,使得我们手里没有卖出的国债也缩水;并且打击美国经济,减少从我们的进口,我们大量的外贸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工厂倒闭也会减少上游的煤、电、石油、金属、水泥等原材料的使用,引发我国经济连锁反应。
美国国债不只是我们买,日本、英国、中东石油国家都在买、都在相互交易。美国国债就跟美元一样,不只是我们拥有,全世界都在买卖交易,所以,美国不可能赖账,如果那样,以后谁还敢收美元呢?同时,美国以后怎么在市场上借钱呢?,我们持有的美国国债只占全世界交易的一小部分,美国不可能为了这么一小部分而损失自己的声誉!
参考资料: 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创,拷贝请注明出处!
Ⅵ 请问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海外有没有投资呀,有没有购买美国的什么企业债券或者是金融债券呀
股票、基金、企业债、金融债、国债、存款、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三峡水利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工程,青藏铁路。总之能赚钱的项目新华都会投资的!
Ⅶ 美国保险业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的。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
至少从1980年代开始银行工业开始试图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87年国会研究服务准备了一份报告探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赞成和反对。
赞成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同一机构同时授予贷款(借款)和使用贷款(投资)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产生这个法案的滥用。
金融机构通过控制其他人的钱可以获得巨大的权力,它们的规模必须被控制来保证投资和贷款市场上的竞争。
保险活动可能危险,导致巨大损失。这样的损失可能威胁存款的安全。政府必须为存款保险,假如金融机构崩溃的话政府可能必须付巨款。
存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尽量减小危险,因此他们不应该参与更加投机的业务。
反对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目前存款机构运行在“无控制”的金融市场上,贷款、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不明确。它们不断地向保险公司失去市场,因为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不那么严格,另外外国没有受到这个法案限制的公司也比较有优势。
通过立法以及通过把贷款和投资分到不同的分公司去可以防止利益冲突。
存款机构寻求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小。
在世界其它地区没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分,它们的运行也都很好。
Ⅷ 如何查找美国的国家保险业的数据情况比如说美国的责任保险最近一系列年度的保费收入等
其实,我也不太知道,不过你看看这篇文章吧,虽然分析的是中国,但举一反三的话,应该可以知道美国成为责任保险大国的分析方向。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
前言: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几年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左右,而这一指标的全球平均数为15%以上,欧美等国家更是达30—50%。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下面就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各环境因素进行一些相关分析,并力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一)经济环境
1.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相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辰而言严重滞后
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3年的111800亿元,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96。而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与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近几年我国保险深度平均为2.58%,保险密度为249.08元(折合美元约30美元),远远低于7.8%和393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而财产保险的这两个指标更是低得惊人。我国社会保险不仅覆盖面窄.而且标准低.商业性保险理应有更大的发展,但我国商业保险也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一旦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只能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救济,我国保险业远未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
2.从货币、资本市场来看,保险资金的运用存在较多的不足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的险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安全有效,才能保证将来有能力履行赔付责任。但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收益率低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2001—2003年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均在70%以上,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对利率的变动都比较敏感,而且国债收益率过低、期限短、品种少,真正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数量不多,可进行投资的大多是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20年以上的资金占48%,5—20年的占25%,5年以下的只占27%。保险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极大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01-0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只在3.5%左右,远低于英美等保险大国8%~12%的水平。
(2)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运作。从国债的偿债能力看,中央债券依存度从94年以来都超过了50%,国债偿还率也较高。这一方面表明国家财政过度依赖于国债,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债扩容余地不大。企业债券的主要问题是逾期不能及时兑付。金融债券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流通性,但因其规模太小,对于改善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仍然收效甚微。
(3)保险公司资金受银行利率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自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保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严重影响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这一因素不会直接影响责任保险资金运用,但寿险市场的利差损问题会引起保险资金整体投资的低靡。
今年我国保险资金已获准直接进入股市,这对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等将有较大改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股市高风险的防范。
3.保险市场国际化给中国保险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之面临严峻的挑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虽然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难得的历史机遇,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不仅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崭新的业务品种,服务方式,而且有利于转变观念,培养专业人才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拓展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但是不可否认入世以后的民族保险业也将面临较大的挑战。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在险种设计、精算技术、中介体系、经营手段、成本控制等方面也相当稚嫩。入世之后将遭遇一定的冲击是在所难免的,作为起步阶段的国内责任保险领域,更应为此做好充分准备。
(二)政策法律环境
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它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方面)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公众有较强的依靠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近几年,我国的法制环境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陆续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大大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法还处于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比如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的原则性条文体现在《民法通则》中,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虽然对归责原则、产品的概念。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品。另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尚欠充分,如环境权、知悉权。隐私权等;对严重的人身损害,远未普及贯彻全部赔偿的原则,这些都不利于人们认识到责任风险的存在,看不到责任保险的作用。而且由于法规的缺乏,使得责任保险的开展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如雇主责任保险目前还不能成为法定保险。
(三)市场环境
1.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度较低
2002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与中国保险学会等共同组织了“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调研”由该课题的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公民对保险的认识度仍然较低,保险在家庭投资中排在储蓄、住房,教育、证券之后。下表是2000年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得到的结果。虽然是几年前的数据,现在的情况会有所改善,但它也说明了我国消费者对财产保险的认知度远低于养老,医疗等险种,而对责任保险的认知更是低得可怜(其他项中),对责任保险的了解仅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对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等还十分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2.责任保险相关技术的落后导致现有的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对责任风险缺乏研究,没有收集起足够的相关数据(如责任事故率、损失率等)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统计模型,极大影响了精算的准确性和条款的合理性,例如,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大小,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造成中外资保险公司费率差别很大。国内保险公司常常以低费率承保高风险,造成亏损;而且,对具体的责任风险分析不够深入、细致,如公众责任险还没能针对不同的经营环境,给出其到底包括有哪些风险源,它们应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等。
3.经营销售中存在较大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对领导的考察和任免机制过分强调当前的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而要推广责任保险这一新兴险种,不仅会影响对其他主力险种(如机动车辆险)资源配置,同时要求前期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成本和培训费用,显而易见在责任险初期阶段效益肯定不会太好,而且由于责任保险在国内还不够成熟,其潜在风险较大,甚至有可能还没有积累足够的责任准备金就遭受巨额赔款,因此领导者对责任保险发展持有的态度至关重要。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由于现在是按保费收入的比例提取佣金,如果仍采取与其他业务的提成比例,业务员从该项业务所获得的报酬就很难促进他们推销责任险。另外,由于对一线销售人员的培训不够,不仅没能使其熟悉责任险的各项条款规定,这就影响了责任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
(四)人力资源环境
1.精算人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其竞争的核心优势.精算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市场地位,;由于我国的精算考试制度刚刚开始实行,许多公司的首席精算g币是聘请国外的专家担任,尽管这些专家的经验非常丰富,但由于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所开发出的真正适合中国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还不多。而培养一名精算师至少需要5—6年的时间,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精算师人才缺乏的困境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2.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目前,虽然各保险公司虽已有一定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配备,但供给仍显严重不足,并且现有的专业人才在对责任保险相关法规的研究和运用水平方面亟待提高。如今年颁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讨论稿中出现了诸多法律定义与商业保险理论相矛盾的地方,所以目前尽快培养出保险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应成为责任保险领域重要课题。
3.风险控制也是责任保险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责任事故的确定中人为因素和主观意向较多.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非常困难,因而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所以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是保证承保质量的关键。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开始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供给系统。另外,责任风险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国外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向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经营长期以法定分保为主,再保险专业人才也是极度匮乏的。
二、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相应对策
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将促使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争夺的焦点。要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获得突破性发展,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
1.国家建立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责任保险市场开发初期,政府应对社会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等)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逐步使其走上正轨。
2.加强对责任保险经营实务的研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险,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形成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3.加大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倾斜,正确选择销售策略。在当前财险公司传统险种市场已近饱和的情况下,应重视对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重要的是改变原有的考核办法,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销售方面,应加强营销人员的法律知识,营销策略上不同险种不同客户群差别对待。
4.积极投入资金.建立自主培养和引进人才渠道.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精算、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中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区别
1、基本保险理念是国内外保险的最大区别
a、发达国家保险理念更加要求产品的理财性,比如说产品搭配,根据购买不同的产品来帮助客户解决不同的问题,养老就是养老、教育就是教育、疾病就是疾病,分的非常清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在不同的人生时期补充不同的险种。
b、中国保险起步较晚,尤其是国内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容易犯“大锅饭”的毛病,比如一个产品既管疾病又管意外还能养老,结果造成有限保费多种功能的假象,实际上此类产品如果在客户真正发生风险问题时很难解决风险,虽然给人感觉功能多,但是没有一个功能是利益最大化的。
毕竟保险公司的每一个功能都是收费的。有的公司希望能将产品细分,但是涉及到国内保险发展时间较短,技术水平有限,更多的是向一些合资公司进行照猫画虎的模仿。
2、再就是业务承保方面,合资保险公司将国外的工作习惯带到国内我认为有力的对国内公司进行了刺激,因为合资公司一般在客户投保时会非常严格。
虽然有时候客户感觉程序繁琐,但是如果发生风险,合资公司几乎不会进行理赔阻拦,因为前期的调查工作已经很细致了,不需要在做一些马后炮的事情。
而一些中资公司往往相反,恨不得将天下人的保单全都收上来,结果理赔时却磨磨唧唧,尤其是几家老公司的长期习惯非常不好,好在目前合资公司对保险市场的冲击比较大,在这样一个拼服务的时期里,中资保险公司也逐步的重视起来了。
(9)美国保险业债券投资扩展阅读:
我国现状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
但2004 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去年有八家中资保险公司和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除了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现在已容许保险公司买卖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容许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到境外运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刺激债和可转换公司债。
允许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为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
三是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容许保险公司发行刺激债,为解决保险业快速发展中的增资压力,改善偿付能力提供了新途径。
Ⅹ 保险业的盈利方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传统经营模式是依靠“三差”来实现利润的。
“三差”分别为如下:
1、死差益: 实际死亡人数 < 预定死亡人数而产生的。
2、费差益: 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 < 预定营业费用而产生的。
3、利差益: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 > 保险合同预定的平均利率而产生的。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外保险行业的经营状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本身都是亏损经营,它们都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损失。
近年来,国际大保险机构的实践也有效地验证了资金运用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投资业务开始与承保业务并驾齐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
(10)美国保险业债券投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