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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建设程序

发布时间:2021-07-17 10:20:12

㈠ 什么是建设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借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

㈡ 国债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有何区别

记账式国债是指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
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在我国几乎是同时诞生,它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

储蓄国债是指偏重储蓄性质的一种债券品种,即是指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电子方式记账的、不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储蓄国债的票息较为市场化。若提前兑付要扣除一定利息。投资者要想购买储蓄国债主要通过试点的柜台网点,享受税收优惠。储蓄国债可行使多种债权权利。如可申请质押贷款、赠与转让、继承、挂失、作为资产证明等。

㈢ 企业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委托管理

企业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该可以不需要委托管理。

㈣ 旅游国债对项目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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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㈥ 如何进行国债投资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6)国债项目建设程序扩展阅读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㈦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

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算、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及用自有资金还款的项目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状况,认真做好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款规划,按照与北京市财政局签定的借款协议确定的贷款数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填报《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三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1.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4.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8.建议。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做认真、科学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㈧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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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国债项目用于哪些方面

七、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谁?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补助对象是项目区建池农户。

八、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支付技术人员工资、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气灶具以及支付的技术人员工资、购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折合现金后加上建设户领的部分现金补助为1000元/户。

九、哪些农户建设沼气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答:凡在国家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实施区域的农户,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要求建设好“一池三改”的沼气池并通过验收均能获得中央投资补助。

十、哪些农户适宜建设沼气,?

答:项目区有发展沼气积极性的农户并且存栏不少于3头猪或者相当于3头猪的畜禽量,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的农户都适宜建设沼气。

十一、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下达后实施地点可以调整或变更吗?

答:对已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十二、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哪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 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十三、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施工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十四、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需要公示吗?应公示哪些内容?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所有项目村都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十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什么时候可以兑付给农户?

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建设农户。

十六、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管理办法》,项目由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户在政策理解方面有问题时可向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咨询。如建设中有问题要反映或投诉,可向当地政府或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反映或投诉。县农业局沼气办公室投诉电话:414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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