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⑵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共益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受到损害 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这一民法原则适用于破产制度。若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 人受到损害时,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因此而产生的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共益债权。但是,债务人的不当得利必须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 才能列为破产债权。若受损人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则为一般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取得不 当得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对所有债权人均有利,故因此产生的债务理应列为共益债务而从企业财产中随时支付。例如,无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后向债 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将因此而产生的利益作为共益债务,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⑶ 按照债的分类方式,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属于( )。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债权制度”,详见教材P23。
本题是概念区分题。A项“连带之债”和B项“按份之债”,是关于一个债权人或一个债务人有多个主体的情况划分。本题列举的“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仅未涉及法律主体数量问题,而且不是由当事人以其意思决定才产生的。因此,正确答案为D。
⑷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4)债券也是不当得利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⑸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债权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如果捡到他人财物拒不返还的,在刑法上会构成侵占罪。在民法上这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会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那么,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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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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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5.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举例说明。
1、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
近日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郑先生通过手机中国农业银行转账转错账户,想追回错转的3万元款项,却不知对方是谁无法联系。求助于银行,银行称涉及个人隐私无法提供,让其找警方;而涉事警方称,该情况不构成诈骗等立案标准无法介入。其实,银行和警方都有义务帮助郑先生弄清楚对方是谁。
客户通过银行交易平台,将自己的款项错误地转给了其他人,两个客户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受损人行使这种债权请求权,必须知道获利人是谁才能主张。根据合同关系,银行应当履行向受损客户告知获利客户个人信息之附随义务。
2、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
例子:
妻姐垫付妹妹治疗丧葬费,妹夫以不知情为由拒还被诉。
王莹与妹妹王玉是一对亲姐妹。王玉之前和陆某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儿子小陆与生父生活。1998年1月,王玉与陈某再婚。
2009年以后,陈某多次中风住院治疗。2011年6月30日晚10时,王玉突然晕倒在家,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并于当年8月17日在医院病逝。
由于陈某自身患有疾病,长期在乡下由其父母照料,王玉住院期间均由姐姐王莹照顾。王玉去世后,王莹为其料理了后事,先后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4万余元。事后,王莹多次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费用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姨侄小陆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
本案中,王莹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为垫付了妹妹的治疗及丧葬费,已与两受益人即本案被告陈某、小陆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王莹有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她代为垫付的必要费用。
(6)债券也是不当得利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无因管理之债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二、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⑺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这句话对吗为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只有返还义务,因为他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因其具备法律依据,拥有正当性,当然可以作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