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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第三方保证效力

发布时间:2021-07-17 16:49:36

1. 私募基金有哪些第三方机构比较靠谱

第三方投资机构
私募排排网(16年机构,行业领头羊)
金斧子(产品线齐全,有个人理财师,风评不好)
好买基金(产品线齐全)
这几个都可以能找得到联系方式
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2. 通过第三方机构投资私募基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我们在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违规销售私募产品,常见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变相私募拆分等行为。这类行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够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这两个主体,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同时也明确指出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因此,若机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两方主体,即使借助有私募基金资格的机构,仍不能进行相关的推介行为。
二、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
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将私募产品拆分与推介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推介私募产品符合第一个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产品销售的行为,则是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个要件。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违规推介私募产品的机构往往很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的金额或人数标准时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标准请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若机构以诈骗的方式来非法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达到一定数额(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三、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机构通过让投资者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购买机构推介的基金属于私募拆分行为,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标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若投资者直接私下达成代持协议,而募集机构也进行了合理的审核义务后(募集机构应当有一套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程序),但事后证明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那么募集者需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或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

3. 私募基金都有第三方监管吗

目前私募基金公司受到证监会监管,
证监会会给合格的私募基金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项目必须在证监会备案才可募集。例如,上海财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合作,是非常合法的投资管理公司。

4. 第三方托管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方托管,只要是真实有效的托管合作关系,效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三方托管(ESCROW),即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款项后通知已收到买方货款,并同时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即可将货物发运给买方,买方通知第三方收到满意的卖方货物,第三方便将货款付给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就是典型的第三方托管,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了抵押物,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就 因此而不复存在,抵押权人必然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 而债权尚未到期,抵押人提前清偿债权不符合抵押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抵押人并非就是债务人,抵押人不愿代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为此, 法律允许抵押人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替代提前清偿债权,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 时,该第三人才将该价款交给抵押权人,当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种规定使抵押贷款建造商品房的发展商出售(预售)商品房依法可行。司法部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债的标的物,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的规定,则是一种公证处作为第三人的托管制度。

5. 有一家私募基金承诺可以保本,并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本金的安全。我想问一下,私募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

阳光化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依托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资金交由银行托管,证券交由证券公司托管,在银监会的管理下、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产品。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实际管理和运作资金;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和证券均由第三方托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由此解决了原来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问题,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证,因此在市场上被称为阳光私募

6. 请教一下,私募基金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私募捐款跑了怎么办

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与运用是完全分开的,基金的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保管,而基金的管理人则负责基金的运作。另外,基金还需定期公布资产组合及财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同时基金的运作和保管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因此,投资于基金的资金安全性是得到切实保护的。

7. 第三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很复杂的问题,不建议你参与建筑。首先,他加盖第三层,是不是符合规划和建筑本身要求,是不是会影响相邻住户的利益,其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对建筑后的房屋的产权和房屋收益分成都会出生分歧。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是很麻烦的。

8. 私募基金筹到的资金应由哪个第三方机构监管

有资金托管资质的公司,具体可以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

9. 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三方承诺收益合法吗

私募,既然称之为私募,就不能公开进行募资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时如果承诺最低回报或者发布广告等公开募资是不允许的。

10. 国内保理业务中的第三方担保的效力 在何种情况下担保责任免除

第三人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
第三方担保属于以下特殊情况:
1,在提供第三方担保之后破产。
2,超过法律约定实效。
3,超过担保约定实效。
4,债权人同意解除第三方担保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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