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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券试点

发布时间:2021-07-18 20:04:09

❶ 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行债券的试点省市有哪些

关于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7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另,
2013年总发行额度3500亿;
2014年总发行额度4000亿。

❷ 沪深交易所将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吗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3月2日说,为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国家(地区)的资金融通,沪深交易所制定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并于2018年3月2日对外发布。

高莉说,通知发布后,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融资: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二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注册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是境内外企业在交易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❸ 7月7日,上交所成功试点个人投资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参与认购地方政府债券

上交所开展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网下分销的方式参与认购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首批试点债券为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债,首批试点券商为华融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财通证券、广发证券等证券公司。上交所表示,这标志着上交所为个人投资者成功打通了参与地方债认购的“第二渠道”。将来,个人投资者不仅可在地方债上市交易后购买,而且可通过委托券商投标——网上和网下分销方式认购地方债。此项试点成功也表明,上交所在积极推进基金、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配置地方债的同时,推动个人投资者“入市”,实现了交易所地方债市场建设重大突破。

❹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1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❺ 债券通试点及规范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2日发布联合公告,为促进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共同发展,决定批准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债券通”)上线。其中,“北向通”将于2017年7月3日上线试运行。

6月27日,据报道,债券通首批做市商总计20家,其中包括14家中资机构和6家国际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最重要的几家大行和券商,国际机构做市商则包括了所有具备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在华外资机构,包括渣打、汇丰、德银、星展、法国巴黎银行,还有新近获得该资格的美国花旗银行。

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6月1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26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债券通”北向通登记托管结算业务规则》,规范“债券通”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6月28日,上海清算所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通”北向通业务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❻ "市政债"准备先在哪里做试点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就试点的相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严禁将债券对应资产用于企业融资担保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要强化管理,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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