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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财富基金私募

发布时间:2021-07-19 00:54:02

Ⅰ 信托产品和理财,保险私募,P2P,基金,资管,有限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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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简述证券市场的派生功能

1证券投资基金对分流居民储蓄的作用
居民储蓄存款的持续增长是近年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鲜明特征。经济的快速成长离不开储蓄的支持,分流居民储蓄并不是不要积累。居民储蓄的成功分流,必须通过其它更有效率的融资方式替代。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由于信贷资产质量差,本息回收困难,银行本身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少,难以支撑负债的增长,银行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储蓄分流的初衷就是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从97年开始的多次降息,虽然降低了银行的成本支出,但并没有抑制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也就是说没能有效控制银行的规模扩张,这说明在当前并不存在对银行间接融资进行大规模替代的融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能否起到分流居民储蓄存款的作用,取决于证券投资基金与储蓄存款的风险收益比较。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信用风险几乎为零。由于近年物价稳定,通货膨胀风险也小。储蓄存款虽然收益低,但比较有保障,符合我国居民保本微利的需要。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高低取决于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它可能有比较高的收益,也可能亏损,与股票市场的波动高度相关,但长期来说,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高于储蓄存款。因此,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基金代替储蓄存款,实现证券投资基金分流储蓄的作用,当然前提条件是股票、债券等证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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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基金对稳定股市的作用
股票市场具有两类投资者,一类是机构,一类是散户。机构由于资金量大,有能力对股市进行综合研究,在信息上具有优势。散户由于资金较少,很难对股市进行全面分析,投资决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散户主导的市场,股市容易受噪音干扰,引起大的波动。机构主导的市场,股市不易受噪音的干扰,随机波动性小。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投资基金确实具有减少非理性波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年的发展,无论是上市公司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股市依然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我国股市波动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波幅较大,据统计1885-一一一1993年道一琼斯工业指数单日跌幅超过7%的日期仅有15次,而我国上证指数在短短10年的时间单日跌幅超过7%的日期比美国百年的次数还多得多。二是股票价格齐涨齐跌,表现出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据有关分析,我国股市风险中系统性风险占2/3以上。我国股市波动的原因也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价对真实信息的反映,一部分是噪音引起的随机波动。我国股市平均市盈率居高不下,从长期来看,投资价值不高。股票价格的波动与上市公司业绩变化关联度小,主要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股票市场历次较大的波动基本上都是对国家有关政策做出的反映,如国有股减持和新股发行按市值配售等政策影响就是明证。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两者都是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都是要力图规避风险。在主要受政策影响,系统性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这种集合投资方式难以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在股市下跌时,由于赎回增加,有可能加剧股市的下挫。

3证券投资基金对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效率包括运行效率和定价效率。运行效率是指在一定交易费用下,投资者能获得服务的多少。运行效率高,投资者获得服务的交易成本就低。交易成本不仅包括经纪人佣金、税收,还包括执行成本和机会成本。执行成本相当于证券的实际价格与没有这笔交易市场的可能价格之间的差额,它由于投资者需要及时执行交易而引起的,并通过流动性需求和交易活动两个方面影响交易成本。机会成本是由于投资者想交易却不能执行交易而引起的。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证券投资基金提高股票市场运行效率的最明显例证就是基金股票周转率远远低于A股平均周转率。据统计,2001年基金所持股票的年周转率为0.96,上海A股年平均周转率是2.12,基金平均持股时间比全部投资者平均持股时间长,基金所投资股票交易频率的降低,节省了大量交易成本。定价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与证券定价相关信息的程度。提高定价效率有两条途径: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的套利活动。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没有特别要求,对套利活动也不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不显著影响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

Ⅲ 基金主要看什么指标,判断好坏,购买时间何时适宜谢谢!

您好,基金投资的关键在于购买什么以及何时购买和出售。很多人重视第一个问题,但后一个问题不低于第一个问题。问题是什么时候买卖基金最合适是交易的最佳时机。

许多基金投资者的交易业务和股市的走势相距甚远。例如,自2009年3月市场触底以来,股票基金受益匪浅。然而,在2009年和2010年大部分时间里,股票基金赎回持续,债券基金收到大量净资本流入。从投资者回报数据来看,2010年美国国内股票型基金平均回报率为18.7%,投资者平均回报率为16.7%。

中国基层民众的处境可能更“悲催”。据估计,自2001年9月至2010年6月底第一个开放式基金成立以来,少数股权投资基金的部分投资净投资额已达到约1.28万亿元(一般本金-赎回-股息),但扣除已经完成。扣除费用后的净收入仅为317亿元,累计收入仅为2.5%。然而,基金本身的财富效应令人印象深刻。在过去八年中,股票基金的整体年化收益率高达24%。可以看出,从基金赚钱并不意味着基本的人赚钱。什么时候是基金交易的最佳时机,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方面,这可能是由于基督徒追逐和杀戮的惰性。许多基督徒在市场上热情地大量买入,但当市场萧条时他们并没有站出来。这种行为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高点的买盘。例如,2007年,创造了许多资金,在一夜之间卖出了神话。同时,价值近万亿元的资产被绗缝。当市场在2008年底跌至低点时,基金投资也降至冰点,没有人对该产品感兴趣。。

另一方面,原教旨主义者“加强和帮助弱者”的行为模式也可能是“不赚钱”的根源。在做投资决策时,大多数人都有明显的偏见。当投资处于盈利状态时,投资者变得非常谨慎,在基金小幅增加后很容易出售以实现盈利;当投资处于亏损状态时,投资者成为高风险的爱好者,不愿卖出和承认亏损。当投资需要营运资金时,他们通常会出售赚取更少或亏损的资金,而不是损失更多的资金。这导致了“糟糕的钱赶走好钱”和基本人不能从好的回报中受益的情况。

当然,绝对“基金交易的最佳时机”非常难以捕捉,基金什么时候卖出合适这个对于基本人群来说在判断是否购买资金方面,至少有两个指标:一是基金长期表现良好,核心投资者稳定;其次,市场的长期趋势是高概率事件。当这两个指标发生变化时,可能是调整头寸的时候了。此外,固定投资是利用纪律打败人类弱点的好方法。定期交易可以抵制基金交易的冲动,最终可能获得很多收益。

Ⅳ 什么是基金怎样买啊程序是怎么样的啊怎样弄才是最好理财方式呢!

投资基金

本章主要内容:投资基金概述,包括投资基金的概念、性质和特点;投资基金的种类;基金投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性质

1.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是一种受益证券,是通过发行单位基金证券,募集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再分散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所获收益按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给公众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都有较多的剩余资金,但由于缺少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所以,把大量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操作机构用于投资,于是便产生了基金。专业投资操作机构变成了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凭藉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主要把资金投资亏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 所以,投资基金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制度,它从广大公众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第二,投资基金发行的基金证券是一种面向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证券而达到投资的目的,并凭借其持有的基金证券而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基金的性质

(1)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市场的媒介物

投资基金的管理者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对这些金融资产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投资基金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确定资金的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另外,投资者把资金交由基金管理者运用,基金运营的好坏,投资收益的高低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基金管理者按经营业绩好坏提取费用,投资者则必须承担投资风险。而储蓄则不同,储蓄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 在间隔一定期限后可将本金和利息收回(除非存款银行破产)的一种投资方式,存款人的收益比较固定而风险则很低。银行要对吸收进来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并对使用资金的盈亏负责。

(2)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信托形式

投资基金主要当事人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一般为银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三个。投资者根据各种基金的章程(其中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操作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把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笔巨额资金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组合, 可大大减少投资风险, 并能获取较高的收益。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资产,同时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3)投资基金本身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投资基金设立时发行的受益凭证(基金证券)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了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都希望通过购买这些有价证券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在这一点上,三者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然而,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反映的关系是不同的,由此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也是不同的。

3.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发行的主体不同, 体现的权利关系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持有人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管理,是一种股权关系。债券是分别由政府、银行和企业发行的,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基金证券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行的按契约形式发起的基金,证券持有人与发起人之间是契约关系。按公司形式发起的基金,通常组成基金公司,并由发起人(大股东)组成董事会,决定基金的发起、设立、中止以及择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等事项,证券持有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员,但都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发起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安全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

(2)运行机制不同, 投资人的经营管理权不同

通过股票筹集的资金,完全由股份公司运用,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管理。通过债券筹集的资金,完全由债权人自主支配。而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则有所不同。不论哪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投资人和发起人都不是直接从事基金的运用,而是委托管理人进行运营。同时,投资基金信托又不同于个人信托。个人信托是单个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从事买卖业务,这种委托业务是完全体现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即按投资者的指示买进或卖出。投资基金信托是一种集中信托, 受托的管理人本着“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忠实服务,科学运用”的精神,按基金章程规定的投资限制,对该基金自主地运用,保证投资人有丰厚的收益。投资人只分享基金的盈利和分红,而不干预基金的管理和操作。

(3)风险程度不同

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受可支配资产总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资于少数几只股票,这就犯了“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禁忌,当其所投资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 资本金有可能化为乌有; 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资金按不同比例分别投于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把风险降低至最低程度;债券在一般情况下,本金得到保证,收益相对固定,风险比基金要小得多。

(4)收益情况不同

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例,国际投资者基金等25种基金1976~1981年5年间的投资收益增长率,平均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纪增长投资者基金为465%,最低的普利伦德基金为243%;而1996年国内发行的2种5年期政府债券,利率分别只有13.06%和8.8%。

(5)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 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接市场价格变现;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所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得相应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变现;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6)存续的时间不同

每一种投资基金都规定有一定的存续时间,期满即终止。这一点类似于债券投资。不同于债券投资之处在于,投资基金经持有人大会或基金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期满再延续。封闭型基金在存续期间内不得随意增减基金券,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这一点类似于股票投资。不同之处在于,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增减,持有人可以按基金的资产净值要求申购或赎回其持有的单位或股份。

4.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联系

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划分类似于股票:股票是按“股”划分,计算其总资产;基金资产则划分为若干个“基金单位”,投资者按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分享基金的增长收益。 契约型封闭基金与债券情况相似, 在契约期满后一次收回投资。 另外, 股票、债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在国外有专门以股票、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于身边有点闲钱,但又没有时间或缺乏投资知识的人而言, 投资基金可以说是目前最佳的投资工具。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基金,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可以使投资者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投资基金具有显著的优点及作用:

(1)集合投资

投资者特别是一般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无力同时购入多种金融资产、使自己的投资多元化以分散风险,而投资基金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方式。首先,众多中小投资着以自己有限的资金购买投资基金受益凭证,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的投资基金,然后分散投资于各种不同企业的股权、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可取得较多的投资收益。其次,巨额的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种类的有价证券,即使有少数证券的价格下跌,但就整体而言,仍可享受较大投资收益。同时,巨额资金有足够条件和能力选择最佳时期、最佳企业、最优良的有价证券作长期投资。

(2)分散风险

由投资专家经营管理,能使基金得到最佳运用。小额投资者往往很难具备专业知识以正确分析市场行情和市场走势,对发行证券的企业也较难作出判断,而由投资专家执掌的投资基金组织去运筹帷幄,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的投资分析部门,聘请投资分析专家,对于如何投资何时投资、如何获得最大利益,都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可与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全体投资者追求最佳投资利益;最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灵通,资料齐全,具有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手段。

(3)能以最低费用享受专家服务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一般都要请求投资顾问机构或投资专家代为管理或寻求投资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费用较高,这对单独进行投资的小额投资者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若由投资基金组织聘请,这笔服务费用就由所有基金投资者共同分摊,负担极为有限,投资者等于花很小的代价,享受专家的服务。

(4)投资基金收益凭证流动性大

投资基金收益凭证可以流通,变现能力较强,并能获取价差收益。首先,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在一定时间后可以上市转让,尤其是开放型基金,投资者随时可请求公司购回,不过,在投资基金普遍经营良好,受益凭证价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投资者很少卖出受益凭证;其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每一营业日终了,大多通过新闻媒介公告受益凭证的每一受权单位资产净值, 在净值提高到一定程度, 受益人又需要用款时,可在市场或投资公司出售,获取可观的收益。

二、投资基金的特点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金融投资工具,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

1.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投资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投资基金把一定量的资金按照不同的比例分别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或不同国别的有价证券上,这样,一定时期某些证券的跌价损失可以由其他证券或其他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收益来抵销,甚至某一地区经济的暂时不景气也不至于对基金的整体收益造成太大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一方面由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分担,另一方面又通过不同种类的证券和不同证券市场来分担,从而既拓宽了投资渠道,又避免了集中投资的风险。1997年颁布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基金分散投资作了若干规定: 第一,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 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第二,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第四,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小额投资,费用较低

投资基金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一种投资工具,每单位基金的面额为1元, 每1000个单位为一手,作为交易的起点。由于每个基金都有几十个亿的规模, 所以基金的交易价格大多为1元多一点,这样,中小投资者只要花1000多元就可以购买并持有1000个单位的基金证券,参与证券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同时,由于投资基金的资金量大,所以买卖证券的交易量也很大,一般证券商会给予佣金上的优惠,从而减少了投资成本,相应地增加了基金收益。而且,证券主管部门为扶持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实行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基金的交易费用也比其他证券低,使投资者投资基金能获得更多的收益。此外,投资基金大多聘请证券投资专家来代理进行投资操作,这比每个投资者各自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服务所需花费的费用要低廉得多。

3.专业管理,专家经营

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资金的经营与保管分开。所有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决策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负责的。基金管理人专门聘请证券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操作。这些投资专家是以研究证券投资方法,分析证券行情变化为职业的,他们可以运用各种证券方面的专门知识、经验、信息和现代化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系统地对国内外的经济形势、金融动态、行情变化和各行业、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作出合理的、富有弹性的多样化投资组合,从而避免了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和信息、时间和精力有限而产生的盲目投资现象。而基金的保管则是由指定的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必须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基金托管人把基金的资产和自有资产分开,独立核算,并且对基金管理人还具有制约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安全运行。

4.流动性高,变现力强

投资基金发行的单位份数一般都很多,我国近年新发行的新基金,每个基金规模一般都在20~30亿元的水平,这些受益凭证可以流通,可以变现或可以赎回。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开放型投资基金定期根据其净资产值公开报价买卖,封闭型投资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进行买卖,所以,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以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而紧急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把投资基金变现,而不至于遭受很大损失。因此,投资基金流通性很强,投资者可以随时买进或卖出基金。

5.种类繁多,投资灵活

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发展,投资基金的种类和投资范围也迅速发展,这有利于满足具有不伺投资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目前,在世界各地的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的数量已超过1万多种,遍及一切金融领域,而且大多数基金都进行跨国投资,任何一种被市场看好的行业或金融品种,都可以通过设立和购买基金得到开发和利用。投资基金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而且往往一个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几个或几十个投资基金,一般投资者可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需要投资几个投资基金。

三、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1868年英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基金机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组织。当时正是英国产业革命成功之时,工商业高度发达,殖民地和对外贸易遍及全球。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而市场相对狭小,资金便纷纷转向海外。首创的这家投资基金机构专以分散投资于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投资地已遍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地区以及意大利、西班牙等国。

虽然投资基金最早出现在英国,而其兴盛则于美国。1924年,美国的第一个共同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波士顿设立。该基金设立时只有5万美元的资产,由哈佛大学的200名教授出资。 1年后,资产增加约39.4万美元。直到今天,这个基金依然存在,其资产已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人投资于该基金。

如今,投资基金已成为美国最普遍的投资方式,其投资总额己超过同期银行储蓄总额,基金投资已达全美股票市值的50% 以上; 各种投资基金的总资产达到了18 000亿美元,基金投资账户已超过了6000万户,参与基金投资人数占美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强,投资基金的数目高达4000多个。

在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日本是个后起之秀。虽然它的基金业起步较晚,但自建立以来,一直得以高速、顺利地发展。日本投资基金萌芽于1930年。这一年,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为防止因纽约股市暴跌而引发日本股市下滑,共同出资组建了“生命证券”投资公司,这是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到了1937年,经纪人藤本创立了名为“藤本票据经纪商”的有价证券投资组织,这个组织以每户500元,每10万元为一组, 向一般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债券,并将所获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藤本票据经纪商”已具备了证券投资信托的性质,一般认为它是日本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正式法人组织。

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日本的投资基金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以不断发展。1980年推出的中期国债基金这一划时代的投资商品,把长期投资与中期投资结合起来了。债券投资信托基金也不断推出适合自然人和法人多样化需求的新品种,如1975年股票投资信托推出目标型高收益基金;1983年推出追加型基金、为法人服务的无手续费基金,还有以工资预扣方式认购基金的累积型基金等,它们都普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1988年,后来居上的日本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基金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

投资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整套较成熟、较完善的运行机制。 而在我国, 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的出现,不仅仅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也为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和稳定机制。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人们需要有更多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机会, 他们 已不再满足于银行储蓄和国债等能获取固定利息的投资。但由于个人的零散资金不能形成规模投资,而所需资金规模起点较低的股票投资,又因时间、 精力及专业知识的限制而难以驾驭, 且风险较大,这样,投资基金作为汇集广大投资者的零散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经营的大众式集合投资制度便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有着与储蓄、股票、国债等金融产品不同特点和魁力的金融工具,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中流砥柱和普通投资者理想的投资工具。

投资基金的种类

投资基金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在国外,不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几乎都可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投资基金。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

根据基金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区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这是投资基金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聚集的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投资基金的资产为所有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和交易所在地登记。

美国是公司型基金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投资基金大多数为公司型基金。按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可分为三类:一为面额证书公司;二为单位型投资信托公司;三为管理型投资公司。目前的投资公司绝大多数是管理型投资公司。管理型投资公司又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封闭型投资公司

封闭型投资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基金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加股份,所以也称为股份固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者)不得退股,即不得要求投资公司买回股票。

(2)开放型投资公司

开放型投资公司原则上只发行一种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固定,股票持有者可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自己的投资决策来决定是否退股,即要求投资公司把发行的股票买回。因而,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股票总数是可以增加或减少的,所以开放型投资公司也称为股份不定或追加型投资公司。

2.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契约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资产,而投资者则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契约型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方式通常是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表明投资者对信托资产的受益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投资基金基本上属于契约型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可分为两种类型。

(1)现金型基金

该类型基金最初设立时,投资者用现金购买受益凭证,待全部受益凭证发行完毕后,基金全部资本也就聚集完成,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这种基金往往要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一到,信托契约也就解除,期限未到,基金持有人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但可以在交易市场上把受益凭证按当时交易价格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2)垫付型基金

这种基金的规模和期限没有固定限制。在基金发行时,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垫付基金的资本总额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并交由基金托管人进行保管,然后再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归还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每份基金的净值,公布受益证券的买价和卖价,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基金证券卖给基金管理公司,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基金管理公司手中买进,进行投资。

3.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区别

①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没有。

②发行的证券种类上,公司型为股票,而契约型为受益凭证。

③在投资者的地位上,公司型为股东,契约型为受益人。

④在信托财产运用上,公司型依据公司章程,而契约型依据信托契约。

二、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

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即投资者是否能够随时进出变现,分为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两种。

1.开放型基金

开放型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可以随时变动,即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份额或赎回股份的投资基金。开放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可根据基金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手续费来确定。由于投资基金总额是不封闭的、可以追加的,因此也称为追加型投资基金。

开放型基金有两种类型:收费基金与不收费基金。收费基金要雇佣证券商把基金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因此基金的发行价格由净资产价值加一定比例的销售费用构成。不收费基金直接按净资产价值出售给投资者。尽管不收费基金不收取销售费用,但也要收取小额赎回费用,这种收费有利于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资产。

2.封闭型基金

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在基金发行之前就已确走下来,在基金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由于基金的受益凭证不能被追加认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又称封闭型基金为公开交易投资基金。基金收益以股利、红利的方式支付给投资者。基金的交易价格虽然是以基金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但更多的是反映证券市场供求关系,通常情况下,基金交易价格或高于或低于基金净资产价值。

3.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区别

①开放型基金购回时,其赎回价格主要是参照基金净资产值而定,封闭型基金的交易价格则是依市场供需情况而定,并不一定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

②开放型基金赎回手续费较高,适宜长线投资;封闭型基金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大,价格起落较大,而且交易费用较低,因此投机性交易较浓。

③开放型基金投资灵活性大,容易满足证券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以备投资者赎回受益凭证,所以在投资效益上受到牵制,并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封闭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没有赎回受益凭证的压力,故资金可充分利用,以更好贯彻投资策略,追求较高的投资效益。

4.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开放型与封闭型基金通过不同组合,产生了基金市场中最常见的四种类型基金:封闭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契约型基金;封闭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封闭一公司型基金,又称封闭型投资公司;开放型与契约型的结合即单位信托基金;开放型与公司型的结合即共同基金。

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上,纯粹形态的投资基金是不存在的,所见到的往往是组合形态的投资基金。如美国最常见的投资基金是共同基金,在英国是单位信托基金。

三、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

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指该类投资基金的目的是追求资金的长期成长,而收入型基金则重视当期最高收入、 因为投资目标不同, 这两种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自然不同,这样势必影响投资人的收益及本金的稳定性。围绕这两个不同的投资目标,可派生出各种其他类型的基金。

1.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股票。成长股票,属于一种普通股票,是指其股市价格预期上涨速度快于一般公司的股票或快于股市价格综合指数的股票。 由于这些股票的上市公司通常将收入用于再投资, 实现资本增值,成长型基金因此将获得利益。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定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稳定成长型基金一般不从事投机活动。“基金裕隆”则凸现成长型基金概念,欲通过投资于业绩能够长期可持续增长、从长远来看市场价值被低估的成长型上市公司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详见<<证券投资学>>

Ⅳ 私募基金违约怎么处理

这要看基金违约的类型和性质,不同的违约情形,处理思路和策略会有不同。

Ⅵ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Ⅶ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但是其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设立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权益安排亦经常出现僵局,很不利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参与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资者担任,不参与基金的实质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金和管理相分离,对于普通合伙人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套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从整体上分析,基本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两个协议、一种责任”。三个主体是指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投资对象。两个协议是指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而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键所在。在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获得利润后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遭受损失后如何承担责任等条款(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出资1%,有限合伙人出资99%),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一种责任是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其出资比例仅占资金总数的1%却负责该资金的经营运作和再投资,出于对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资收益方面的保护,普通合伙人被要求必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大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将手中多余的资金交给企业,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因而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专业知识全面运营公司的资金,并且会依照合伙协议享受一部分收益。这样就实现了出资人与管理人的有效分离,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合伙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价值。
三、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益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性、税收优势、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特性,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常用的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权利是维系该类私募基金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诸多权利,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分红权。《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将作为重点条款规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各方形成约束力,对于具体如何设计亦有很大的实务操作空间。
(二)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剩余资产的分配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费、企业债务、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对于在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往往会持有一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些企业未上市或未被收购,往往是投资运营出现了问题,退出出现困难。对于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是以实物直接分配还是变现后现金分配,应由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该问题会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因此类股份通常较难转让变现,有限合伙人为保证自己的收益,需与普通合伙人协商比较有利的股份分配条款,以变现后现金分配原则为主,如只能以实物分配,亦需约定合适的股份估值条件。
(三)解散合伙企业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无法单独行使解散企业的权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如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若要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绩不满或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不满,或者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时,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可以像公司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权利,即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出现僵局时并没有通过司法解散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
在现有法律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事先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时,有限合伙人应尽可能地将其可能预见并对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条件明确约定在协议中,以期在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如其预想顺利发展并获得投资回报时,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过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而保障其投资本金。
(四)退伙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有三种退伙类型。一是《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约定及特定事项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的自愿退伙,即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是《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即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当然退伙:(一)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四)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般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均设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尚不能进行自愿退伙。综合对前述退伙方式的分析,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在约定和特定事项发生时才能真正主动行使退伙权,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退伙事由,如企业投资在若干年内尚未退出、企业财务出现若干数额的亏损、有限合伙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继续参与风险投资等。
(五)参与管理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垄断性地享有了管理权,同样作为投资主体且出资占较大比重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对普通合伙人管理权的制衡和监督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赋予其管理权的根本目的。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不仅是对有限合伙人固有权利的正视,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调控,达到权利制衡。但是,如果片面强调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不但会影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危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还会危害有限合伙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还需通过对其权利应用方向进行指导,有效防止“管理权”冲突,保障有限合伙能够顺利运行。
(六)知情权。财务问题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及时和有效的获知,可以对自身投资保障有及时的判断,并可以做出迅速反应,同时也是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从积极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伙人经营“道德风险”的转化。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69条第2款第5项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范围亦主要集中在财务信息上,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情况,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是,我国对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过于简单,特别是查看信息的费用由谁承担和知情权的具体行使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合伙企业法》应借我国《公司法》第33条中对股东知情权强制救济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人拒绝提供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
(七)对外代表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通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亦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经过授权后,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了,。也就是说只要有限合伙人获得了有效授权,其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的交易,其后果归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会因此承担无限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反之无授权下的此类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其中“未经授权”却带来很多问题,例如“谁有权授权”?是“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所有合伙人”?另外授权范围、授权的公示方式等问题也模糊不清,在适用中必然引起争议,进而影响到责任承担。因此,应当对授权事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权,因此,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授权人较为合理。至于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还是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授权,由于经营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享有经营权与无限责任直接挂钩,因此,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授权较为合适。至于表决方式,则可由合伙协议规定。
(八)财产份额转让权。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相对是比较简便的。然而,对于转让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24条中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提法,让人不禁疑惑,受让人是否就当然有权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合伙利益的转让和资格受让是否挂钩?此处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逻辑上的麻烦和实践上的障碍。
对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即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同时也不造成当然的退伙。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
(九)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允许在两种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对其他合伙人合伙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一是《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主要借鉴于公司法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顺应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特征。
(十)出质权。《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对照《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明显降低了要求,无需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质要求的降低,充分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资合性”的强化,同时因出质可能导致的合伙权益的转让,基于“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只会产生有限合伙人变更的可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不会造成根本的影响。
(十一)自由交易权和自由竞业权
自由交易权。《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由有限合伙人处于非管理人和决策人的地位决定的。
自由竞业权。《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自由交易权的法理相似,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且其占有较大比重的出资,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都不会损害到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因而《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放权十分合理,且有助于整个风险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即使对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给合伙企业各方自由协商约定。
(十二)诉权。诉权可分为直接诉权和间接诉权。
直接诉权。有限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直接的诉讼主要会集中在普通合伙人是否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即在我国普通合伙人负有法定的信义义务,只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交易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事先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义义务。但在实践中,目前尚无此类的诉讼发生,举证的要求、诉由、损害赔偿的标准、诉请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还是参照公司股东诉讼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派生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我国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过于简单,无具体的执行细则。因此,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有限合伙人资格、“内部权利用尽”的前提、证明要求、诉讼费用和最后胜诉费用的承担和分配等各个要件做更明确的规定。
四、有效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保护和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
《合伙企业法》虽然首次承认了有限合伙,但在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面仍缺少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亦无明确的指引,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制定和颁布具体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细则。
首先,应对我国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进行调研,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地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要件、救济机制、与普通合伙人义务的对应、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设置等。其次,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法》在其具体实施细则中相应增加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范,赋予有限合伙人有权司法解散企业、有权对违约和违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适当拓宽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范围,允许有限合伙人组建和参与专门委员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权要求返还等,在有限合伙人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亦要辅以一定的权利约束机制。
在具备更明确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下,普通合伙人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并将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交给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可以通过行使相关的权利而保证自身的收益,适当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企业的财务信息,并及时了解到企业的其他经营情况,同时就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有权向普通合伙人提议或起诉,从宏观上约束了普通合伙人的过度冒险行为,并保证企业不偏离正常的经营轨道。有限合伙人权利安排是否妥当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普通合伙人进行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成功与否,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适当,不仅能维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资和收益,使投资方获得丰厚回报,亦有助于普通合伙人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和设立,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投资循环。
(二)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框架下,保护有限合伙人权利架构
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允许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其治理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充分重视有限合伙协议作为自治法在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限合伙人主张的权利应最大范围地体现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普通合伙人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对于现有合伙企业法尚未允许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权利,法律应遵循契约自由之原则,允许有限合伙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充分认可有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认可该等协议之执行效力,承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执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和其他权利制约。
通过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充分约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如知情权、退伙权、自由交易权等,这些有限合伙人权利条款的相互配合,组成投资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一套核心武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可以较好的保障投资人在非控制企业管理下作为“消极投资人”的利益。同时,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通过这些协议条款的绑定,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和冒险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制约,保证企业在预设的轨道上发展而基本不偏离投资人最初做出投资的判断。在法律文件和权利要求上获得更多的权利,正是为了在实际中尽可能少的干涉企业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和束缚普通合伙人的手脚。
(三)建立有限合伙人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风险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从事这一行业的基金管理人不仅要有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风险承受能力。而风险投资业由于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较差,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知识、信息、经验、精力等的缺乏,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都交由普通合伙人,很难对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完善内部有限合伙协议的同时,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机构来从宏观及整体上规范和监管基金管理人和风险投资活动。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组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作为本地区风险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规范行业,间接维护有限合伙人整个群体的权利。该类协会应由一些资深的投资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企业家等组成,主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以及从业道德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风险投资的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发放资格等级证书。风险投资能力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能力,可以对理论水平、实际运作能力、获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来考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定期考核和评估,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验,对投资者的投资也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然,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行业协会的考核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否则,如果行业协会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话,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与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目前《合伙企业法》所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损害企业权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这些诉讼提起的前提、诉请、诉讼主体的适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补偿和承担等诸多问题都尚存在疑问,亦导致有限合伙人实际提起诉讼时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保证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济,建议我国法院应本着充分尊重表达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的提起做出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五)扩大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有限合伙人团体
有限合伙人团体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机构投资者应逐渐成为该团体的主力军,增强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在壮大有限合伙人团体的同时提高整个团体的权利保护程度。
投资者进入存在诸多障碍是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市场不能快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应当说,我国还存在着大量风险投资的潜在投资者,比如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信托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适当的将一定的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会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即使是对于有政府参与的风险投资,也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解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市场,尽管诸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虑希望介入这个市场,但均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还不能大量参与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各类基金会担任有限合伙人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资金还任重道远。未来随着监管问题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将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大资金来源。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应适当调整监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五、结语
有限合伙制现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这是与其有利的税负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声誉约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开的。伴随着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热潮,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了解有限合伙制的一些基本规则特别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越位与冲突在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协调,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转陷入僵局,投资人投资风险加大。我国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制度的立法研究,扩大商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完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配套法律规范,促进私募股权行业、创新型国家和金融中心的发展。

Ⅷ 私募基金投资出了风险无法兑付怎么办

报警,然后说你被诈骗了,然后就到那个公司闹,不给钱就跟他们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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