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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项目虚假

发布时间:2021-07-19 13:46:33

A.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 编造虚假收入证明,筹集他人资金让自己金融资产达到投资私募基金的要求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编造虚假收入证明,筹集他人的资金应该涉嫌非法集资罪。如果有相关证据可以到公安局报案,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处置。供参考。

C. 投资的项目基金逾期怎么维权

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断链,出现问题后,刑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联合起来维权,争取与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再依据此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违约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

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

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到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

D. 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一、官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
2015年证监会组织力量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乃至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二、违法问题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三、违法问题之预防
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上文简单介绍了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可见私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企业处于违法犯罪的行列。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等到出现了问题才进行管理治理而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预防。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预防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疑问的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律师。

E.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五大区别!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F. 私募基金违约怎么处理

这要看基金违约的类型和性质,不同的违约情形,处理思路和策略会有不同。

G. 我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做(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因项目资金链断了,也出现了顾客挤兑本金现象。估计这事情

合同没有主副之分,每个合同都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你给自己头顶悬了一把剑。

H. 重拳打击私募基金散乱假现象讲什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实施2年来,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6年5月底,已备案私募基金3万余只,认缴规模6.45万亿元。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文件正式生效,新规除对部分私募机构强化自律规范之外,也将打击行业“李鬼”,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7月15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私募基金募集新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正式施行。自2016年4月份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办法》以来,经历了3个月过渡期,2万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正紧锣密鼓进行相关募集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新规到底严在哪里?对行业有何影响?

九大内容强化自律管理

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实施两年来,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上已十分接近公募基金。中国基金业协会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万余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万余只,认缴规模6.45万亿元,而同期公募基金的规模约为7万多亿元。

不过,私募基金行业散、乱、假等的现象缺失一直存在。截至5月底,管理规模在20亿元至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48家,管理规模在50亿元至100亿元的127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有112家。换句话说,绝大多数都是中小私募管理人,真正在100亿元规模以上的管理人数量不足20%。这些数据尚不包括大批未登记备案的“非法私募”。总体看,整个私募行业“小而散”的现象十分明显。

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部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与管理主体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确认机制和救济机制。从保护投资者意识角度看,《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

《办法》主要“严”在9个方面。格上理财研究员徐丽介绍,第一,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或销售活动仅分为2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这意味着其他渠道都属违法销售。第二,严格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把整个募集流程分为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认购确认成功等9个环节。第三,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销售团队必须相对独立。第四,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第五,严格推介行为,“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第六,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并接受审查确认。第七,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多项内容,确认后合同方可生效。第八,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第九,私募基金募集相关资料需至少保存10年。

私募管理人积极完善管理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多个规则,对强化私募自律管理非常必要。

对私募基金而言,新规最大的影响是对原有募集业务流程的冲击。新规之下,无法满足要求的私募基金公司可能被淘汰,但多数私募管理人表示已基本完成过渡期,新规执行对今后的基金募集影响不大。

“监管层推行募集新规旨在规范私募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对私募尤其是中小型私募来讲,要面临一次洗牌或者增加短期行业成本,但最终将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长期来看是好事。”私募排排网创始人李春瑜介绍。他表示,公司已针对投资者风险能力评估的问卷调查环节进行完善,确保在新规执行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多个渠道进行风险测评。同时,针对冷静期和回访制度,销售部门也已提前完成对投资者的教育,帮助投资者学习和适应新规。

“我们针对新规变动做了几项重要调整。”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赟说,首先是通过对不特定投资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并针对特定对象推介风险匹配的私募产品。其次,针对冷静期及回访制度环节,公司在冷静期内不主动联系投资者,并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环节将由公司的非募集人员对投资者进行回访,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自身风险、产品费率及产品信披的理解。

“伪销售”将被清出市场

“新规除对部分私募强化自律规范之外,也将打击行业‘李鬼’。”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说。

统计显示,截至5月份,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独立私募销售机构有上海天天基金、众禄基金、数米基金等110家,与数量庞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上万家所谓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相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数量相对较少。

新规实施之后,部分私募基金销售公司的日子不好过。其中,有的销售机构开始尝试补齐资质、申请基金销售牌照,而有的销售机构无力拿到正规牌照,将可能另谋他路。

目前,“伪销售”机构主要采取两种出路:一是借道正规销售机构,二是注册成为正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子基金产品来募集资金进而投向私募基金。

但无论哪种方式,均隐含风险。雷蕾介绍说:“部分无牌私募销售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不够完备,被借道的正规销售机构作为募集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完全豁免责任,存在违规处分风险。此外,被借道销售机构将面临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与其解除销售协议的风险。”

专家表示,对于部分无牌私募销售机构有意向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种办法虽然规避了有关规定,但在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及基金存续期间,私募管理人需要承担更多运营成本,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相关风险会有所提升。

I. 项目融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具体区别在那儿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而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具体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6个罪名。从已经发生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募集方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

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我市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投资下限200万元人民币。

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5)投资人数。

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

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不占少数。

J.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全部亏损严重,后果是什么

既然是私募的股权和基金成立的公司,其资产没有经过产权认证,如果投资的企业全部亏损严重,那么私幕的基金也会按股权比例亏损严重,也就是风险投资,利润风险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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