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包括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地方政府债的认购和交易,投资者参与地方政府债的认购和交易,需要开始深圳市场的证券账户或者是基金账户,对于新开账户的投资者,需要通过券商营业部对账户进行托管并开通资金账户后,才可以参与。
『贰』 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同时要求,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此外,《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这种对应模式类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统一管理”。
『叁』 棚改不让用地方债券以后怎么办怎样进行棚改
庞大可以进行在这儿发行的。
『肆』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伍』 发行地方债券是什么意思
就是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
又称“市政债券”指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运用于修造公路、开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地方债券最明显的好处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这是最主要特征,也是最能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地方债券一般在券面上载明固定的利息率,所以收入稳定,且一般而言地方债券信用都比较高。同政府公债一样,地方债券的期限也分为长期、中期、短期3种,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债券到期结构的搭配,确保完全和较高的收益水平。地方债券按照发行的部门及收益水平分为:普通责任债券、收益债券、工业收益债券及有限责任公债等。
『陆』 地方债券是什么意思
地方债券是指由地方财政和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筹集资金支持所辖地区经济发展和建设而发行的债券。比如,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修建机场、公路、桥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债券除其信誉度仅次于国家政府公债外,其发行面额一般也较小,以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而且地方债券可以免税。发展中国家很少发行市政债券,但一些有独立收入作为偿还来源的大城市,却存在发行市政债券的可能性。
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债务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
『柒』 财政部发文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
财政部日前印发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是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www.celma.org.cn。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办法称,财政部负责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捌』 棚改不让用地方债券以后怎么办
棚改的话,以后政府会想出其他的方法进行的。不用太担心,这个肯定是要改的。
『玖』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吗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不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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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地方债的限额管理
由于地方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在会议上作审查报告时建议,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和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廖晓军还建议,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要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担保、变相举债行为。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根据该议案,2015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人民币(下同),预计债务率为86%。
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际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块构成,一块是截至2014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一块是今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