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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升级不给债券了

发布时间:2021-07-19 23:53:40

① 债权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怎么办啊,急死了

债权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1

② 申报债权一直不给确认没结果可以申请退款吗

破产案件申报债权,若不确认,可起诉要求确认债权。

③ 为什么不能以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决定优先效力次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三条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破产清算优先权排在首位的是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清算之后的资金首先用于支付该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其次再用于偿还所欠员工工资、税款等等。

④ 善意取得为什么不能针对债权

可以的。我国《民法通则》对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89条中,对于善意取得作了一个尝试性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适用范围限制在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上。19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意见(修改稿)]第96条作了较为规范性、完整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修改稿审判实践中未适用)对于善意取得的财产范围作了扩张,对善意取得的条件作了界定。"依法定手续取得"强调了财产交付法律形式要件。

⑤ 为什么不能设立无期限的债权啊

因为如果债权无期限,那么债务人可以一直以履行期限未到而不履行债务。
那么这样下来债没有目的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啦!
而且债的特征和债权的特征里都有这一条。

⑥ 债权不得让与有哪些情形求答案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
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
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等关系,雇佣人对于受雇人之债权或委任人对于受任人之债权,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让与。又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扶养请求权,夫对于妻固有财产之使用收益权等,也不能让与。
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
如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投保人的改变会实质性地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故也不能让与。
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
例如竞业禁止的约定。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如果允许让与,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务,故原则上不能让与。
(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如果当事人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让与债权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因为债权的让与而实质性改变债务人的义务。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各国的立法例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如《法国民法典》不承认此种让与特约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399条却规定此种特约有效。《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2项规定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如明知有此特约(恶意),而仍受让该债权的,其受让无效;若第三人不知有此特约(善意)的,而受让该债权者,不论其“不知”有无过失,其受让均属有效。不过债权证书上有禁止让与之记载的,则可推定第三人为恶意。在我国,《合同法建议稿草案》中曾有类似规定。但在《合同法》中却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善意的第三人应该保护其合法权利。而为更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建议可以采取美国立法例,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禁止合同权利的条款解释为,该条款的目的是,当合同禁止的转让发生时,赋予债务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是使这一转让归于无效。此款规定,殊为合理,值得借鉴。

⑦ 为什么债权不需要公示

因为物权的标的(客体)是"物体",债权的标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只有物体才能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才能公示。抽象行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合同约定乙下月交付100箱货物给甲,未来的给付行为,现在怎么可能看到呢?

⑧ 如果不选债权通会怎样

债券通北向通吸引了国际资本流入中国债市,提升了中国稳定国际收支的能力,也提高了中国债市的开放水平。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新突破,将在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和吸引国际资本投资中国债市方面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客观地说,债券通北向通开通之前中国债市的已有的各项开放渠道,主要适应于对中国债市较为了解、能够承担较高的运作成本来参与中国债市的外国央行和大型机构,而相对较低的外资参与率意味着对于为数更多的希望投资中国债市的中小投资者来说,需要探索新的开放渠道来吸引他们的参与,而且这些新的开放渠道需要回应他们在参与中国债市时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债券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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