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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新增专项债券10亿元

发布时间:2021-07-21 00:00:29

A. 河南开封迎来一所新高校,总投资超过10亿元,这个县的人有福了,是吗

河南开封迎来一所新高校,总投资超过10亿元,这个县的人有福了,是吗?

我感觉这是一个好的消息,也毕竟一个高校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带动作用是非常强的,因为有高效的存在,所以这个地区就有非常大的活力,因为这里有非常多的年轻人,哪里有年轻人哪里就有活力,这是铁定的事实。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相关评论区点赞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继续讨论。

B. 河南惊天集资大案主犯被判多少年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靠非法集资买的香车宝马奢侈品,

也是要还的……

近日,一起金额超过433亿的集资案件,迎来一审判决。

据大河网报道,日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清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一案公开宣判,杨清河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集资诈骗共计433亿元 涉及5万多人

5月22日下午3点30分,在汤阴县人民法院法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音,被告人杨清河被带进了法庭。

据中新网消息,1967年8月出生的杨清河曾担任过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安阳市工商联主席、安阳市总商会会长等多个职务。

1988年至2014年,杨清河自己或指使他人先后成立了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殷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超越实业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团体,而杨清河是上述公司、团体的实际控制人。

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杨清河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先后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房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原煤预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通过发布广告、召开见面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吸收群众资金。

截至案发,超越集团共吸收集资群众本金共计433亿元,涉及51354人。其中,投资于煤矿、房地产、金矿的资金为10.05亿元,其他大量的集资款用于偿本付息,社会捐赠,购买房产、车辆、金币、文物、工艺品、字画,办理高尔夫会员等方面支出。

第三,底层资产不清晰

任何一种金融产品,不管包装得多复杂,也一定有一个底层的实体资产,否则这个产品就是无源之水。底层资产不清楚,一定是基础薄弱,上层产品随时都会坍塌。

然而,不少网贷产品经常把诸多底层资产打包成为一款新的产品,使得投资人无法直接了解底层资产究竟是什么;

其底层资产也往往是信用贷、消费金融、车贷、房贷、应收装款转让等,其基础较为薄弱且资金回收周期可能较长。更有甚者,不少投资机构不愿意给客户提供全部的底层资产清单,认为没有必要。

而规范的金融产品,尽管其结构设计较为复杂,却有容易变现的底层资产作为保障。

第四,借新还旧、庞氏融资

很多投资陷阱往往初期回报还不错,但大部分骗局的背后是借新还旧、庞氏融资。

庞氏骗局意味着初期必须让资金先滚动起来,怎么办呢?

就要让初期投资者尝到甜头,让他们去宣传,去拉新人进来。等到进来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再卷款跑路,这对集资方是最有利的。

综观这些投资骗局,往往具有不断发行、募集规模在短时间内暴增的特点。

说了这么多,其实道理很简单,天下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当你觉得一个投资产品可以躺着赚钱的时候,你的钱袋子可能已经被人打开了。

苏苏再次提醒

天上没有掉馅饼

如果你还对那些虚假宣传、

高额返佣、

借新还旧的平台抱有幻想,

那么下一个受害人可能就是你。

相关部门的责任缺失。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C. 请问发行10亿元企业债券土地抵押评估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是由评估行业协会规定的。按照评估土地的范围级别又高到低为国内土地评估,省内土地评估,市内土地评估,等等。评估机构的级别如AA,A,BB,也应该是根据这个来划分的。按照土地评估的金额也可以进行一定的约束,每个省的行业协会规定不太一样。比如说,如果评估报告里面的标的评估金额为10亿元,而该公司仅能评估价值不超过3亿元的标的,显然,评估机构不合格,需要有更高资质的评估机构。发改委审核这些发行申请材料时,不会追究细节,想必几个大的要求满足了也就可以了。

D.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将全面发行

继全国试点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之后,财政部2日发文,鼓励有条件地方在更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探索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这意味着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全面亮相。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了解一下,看看怎么操作吧。

E. 尊敬的客户,您在中国银行河南分行的贷款将于02月10日还款CNY810.19元,请于还款日17:0

如果你没有贷款,可能是骗子的短信。别理它。你可以打电话中国银行银行问问,电话是9****的,别搞错了。银行卡片上有。

F. 河南省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一流建设吗

据报道,2017年,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双双进入“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标志着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河南省将安排专项资金7.7亿元支持“双一流”建设。

入选“双一流”建设规划,为两所学校带来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不仅学校的形象和影响会得到有效提升,而且将会得到国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对引进和汇聚高层次人才队伍,加快学科和科研平台建设都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推动两所学校更好发展。

教育厅负责人表示,随着“双一流”建设的不断推进,两所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在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高质量社会服务等方面必将大有作为,可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希望河南省的高校可以获得实质性的发展!

G. 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

【导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方的配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于经济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我们也可以通过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一窥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一)当月发行情况。

2020年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29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590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839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899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2530亿元。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3.5年,其中一般债券15.1年、专项债券12.6年。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67%,其中一般债券3.70%、专项债券3.66%。

(二)1-10月发行情况。

2020年1-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121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141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3980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4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274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年。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3%,专项债券3.43%。

(三)1-10月还本付息情况。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16242亿元。其中,10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2177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4197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045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6914亿元。其中,10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512亿元。

二、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8498亿元,专项债务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2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注:[①]部分数据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年度执行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地方统计数据。

[③]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与上月相比存在变化,主要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下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地方相应发行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据按照省级政府成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日统计。

关于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相应国家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H.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I. 控制河南省10多个县的镇嵩军集团究竟拥有多少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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