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债权属于(A请求权 B人身权 C 财产权 D相对权 E绝对权)
财产权
❷ 债券是所有权凭证吗
债券则是债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
债券持有者对债券发行者的要求偿付权。债券持有者与发行者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则是一种债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由于债券的性质不同,债券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债券的所有权来自于债券本身的性质。例如,担保债券对于特定抵押资产享有留置权,而无担保债券则对一般资产享有债权。有的债券的所有权来自债券发行的目的。例如,调整债券是发行者在持有者同意下以低利率债券换取高利率债券,以缓解发行人的困难。
❸ 关于债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的问题。材料中认为债权可对第三方侵害主张赔偿,以此作为债权为绝对权的依据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❹ 什么是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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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2)权利内容之法律上所对抗的人范围不同。绝对权是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3)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❺ 债权属于什么权A.绝对权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
民事权利(相对权)。
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国学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
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
学者古诺(Gounot)更是指明了意思自治的双重含义:意思自治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以上两位学者的论述,可归结为两个意思:
第一,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并没有为自己设定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因此不受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约束,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债权人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不难发现,这两个意思说的正是合同的相对性,表明了合同的相对性正是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必然要求,所以意思自治是我们讨论债的相对性的前提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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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权债务
❻ 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什么意思
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概念表述层面的形式分析:“划分线索”的把握(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界说 :
第一,客体标准/支配模式:通过“权利客体”的利益实现机制
回顾传统民法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首先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立上。基于此,人们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起初具有鲜明的“物债思维定势”。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第四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
(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
(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
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的效力辐射边界
(1)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
(2)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且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构成法律关系。
(3)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5〕
第三,双重标准/对抗+行为模式:借助“效力范围+权利内容”的双重界定
(1)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
(2)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评析
第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标准”分析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正式摆脱“物债思维定势”的影响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权利爆炸”而逐渐实现的。层出不穷的新型民事权利使得绝对权的范围呈扩张之势,由此,绝对权与相对权便顺势演化成为了物权与债权的上位概念。
其一,学理标准上的历史传承: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通常集中表现在物权和债权的界分上。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既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
其二,立法标准上的淡化处理:虽然理论层面亦有争议,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早已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实用主义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体权利的设计,而不再过于关注上位概念间的界定,甚至将其完全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回顾上述划分标准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绝对权与相对权逐渐从物权和债权中“分离”并演变成一组重要的民事权利群。
❼ 物权法和债权法都是绝对权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一些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除物权人以外,所有的人都对物权人负担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❽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这种说法对吗
通俗直白来讲,绝对权就是说这个权利就是你的并且是你专属的,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比如你们家的房子是你所有的,那么任何人都无权过来干涉。相对权就是说针对特定的人来讲的,而针对其他人则无效。举个例子,甲借你钱,那你和甲之间的债权就是相对权,因为这个权利只在你俩之间有效,对别人来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