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可以公开宣传吗
不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 ,私募基金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包括过往业绩。公开宣传的性质就变成了公募。
② 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要公开做私募基金还是不可能的事情,当然你偷偷地做是另当别论!
③ 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吗
你好,不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 ,私募基金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包括过往业绩。公开宣传的性质就变成了公募。
④ 干货:为什么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是100万
在中国,拥有一百万资产的人很多(如在北上广深拥有一套房产就可轻易达标),但是能有100万现金做投资的人群,则必须是很少比例的高净值人士。这无疑加大了开拓市场的难度,所以这绝对不是私募基金公司在做“资产歧视”,而是来自监管使然。
1、提高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监管部门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恰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一般来说,越成熟的高端投资者,其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因此,设置100万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
2、限制参与人数 确保私募性质私募基金产品与公募产品不同,其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且是以不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特定人群发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特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如果准入门槛过低,参与人数过多,将变质为公募产品而失去私募性质。
3、削弱信托的融资能力私募基金属于信托的一种。目前信托规模较大,直接融资功能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信贷的重要补充,限制信托的融资能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由此可见,私募基金等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投资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
⑤ 私募基金如何吸引客户
您好:
通过推荐股票啊,一些小的私募就是这样啊,希望你们和他进行合作,还有就是以前取得好的业绩的操作案例来吸引客户。
真正强的阳光私募操作的都是机构的基金,有实力的是不会面向低端客户的,像以前公募基金一哥王亚伟,投资客户的要求大概是一个亿以上,一般都是和一些机构合作的,只有实力一般的公募基金或者没有名气的私募基金才会招收小客户。因此,一般收益是不会有保胀的,中国的股市又是政府主导的,个人是很难在股市中赚到钱的,现在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股市,并且是单一市场,风险还是挺大的,期货和国债市场是不对小型的私募开放的。私募基金的优势就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你知道你的钱是在什么时候亏的,操作的透明性你可以了解的多一些啊,但是,有时也会配到一些有实力的私募使你的投资在短时间内取得正收益。但是那样的概率不大,毕竟,整个中国的股票市场一直在赔钱,主要是私募投资的限制性太多,对我们散户来说除去高额的管理费,我们是很难得到好处的。
私募股权是PE投资基金还是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年华收益率是比较固定的,但是看看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如果可以随时赎回还是比较好的,如果公司的投资项目表现不佳时,也可能对你的投资的流动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要找比较有实力的私募PE机构,这样收益才比较有保障,但是收益的话是和信托产品差不多的,建议你做信托产品,毕竟国家对信托的监管要比对股权PE监管的要好的多,出现纠纷时比较好处理,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失败的话损失是没法挽回的。看看你对收益的追逐还是对风险的把控,都建议找比较有名气的机构进行合作。
⑥ 私募应怎样广告宣传才不违法,请详尽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在我国近日,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什么是私募基金?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1][2][3][4]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公募(Publicoffering)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私募(Private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在我国,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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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私募和资管既然不能公开宣传,为什么百度的时候会发现有大量基金公司及产品的信息难道不是违法么
这个要分具体情况,基金公司主动对外宣传是不可以的,但被动信息收集还是不违法的,否则我们怎么能知道这些东西呢
⑧ 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⑨ 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对宣传推介材料有什么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