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Ⅱ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Ⅲ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不得发行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Ⅳ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不得发行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Ⅳ 公司发行债券需要哪些条件
问:我是一个合伙企业的代表人,由于合伙企业承担的风险太大,且筹措资金有诸多方面的限制。现在,我们几个合伙人经过考虑,基本达成一致,准备将现有的合伙企业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可是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很陌生,烦请律师给介绍一下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以及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行吗? 答:给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当然没问题,但我还是建议你,如果确实要进行企业改制的话,就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帮你处理这方面的事务。毕竟这不是一件小事,任何差错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主要是:(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原则。(5)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6)有限责任公司将合伙的当事人相互信任、企业的设立和组织简单、活动便捷等优点,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变动不影响企业存续等优点结合起来,是当今最适合于中小企业组织的一种企业法律形式。但有时也被用作投机和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7)股东公司的债务和债权人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债务的追偿和债权人的追索只能针对公司而言,所以说,股东对公司的主要责任就是出资。这也是法人企业的特点。(8)筹资和经营的封闭性。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和股票,中国对国有公司开了发行债券的口子。当然,封闭性也使政府对其监管比较宽松。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目前我国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企业是属于民营企业性质的话,那么你们将无法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是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向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投资,否则无限责任无法到位。因此,公司法强调公司的投资行为仅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也能减少公司转投资的风险。《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网。
Ⅵ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债券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条件。
(6)公司发行债券的决定条件扩展阅读: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Ⅶ 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Ⅷ 企业发行债券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相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就实体条件而言,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备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三年连续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 就程序条件而言,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按规定予以审批。一般地,中央直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被告供销公司属地方企业,其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L省分行以(96)L银金字14号文件批准的,是符合审批程序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还有一些禁止性条件,如不得用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从法理上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实体条件由审批程序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过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对实体条件和禁止条件不作判断。否则,就脱离了人民法院的裁判职责。当然,人民法院对发行债券的企业也有监督的职责,但不是直接监督,而是间接监督。如发现企业发行债券有违法现象,可通过司法建议及司法制裁予以监督。本案被告供销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且经过审批,故应认定该债券的发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以外,还要与证券经营机构发生多方面的民事关系。按法律规定,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非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与转让业务。为此,发行者与承销机构之间必须就证券承销签订债券承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