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两个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法院执行时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如何规定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为什么债券人能收到本金和利息扩展阅读:
案例:
曾某某与余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余某某、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曾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利息12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分三次向曾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主张可以分期履行,但要求执行到的款项应当先归还利息后再还本金;被执行人余某某、周某某则主张给付执行款应当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后再支付利息。
针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到的标的款是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利息应先于主债权受偿。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本息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谁所有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债权人)所有。还款日期到期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3. 债权人利息年利率拿了百分之六十,利息还出本金几十万,反用还本金吗
法律支持2%月息,在不超过2%时,是合法利息;利息在2%~3%时,已给了的不还,还没给的只能按2%计息;超过3%时,已给的超过部分需要返还,没给的按2%计息。
4. 债权人多次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吗
1、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这指的是你们的借条或欠条上的还款日已经到期。比如双方约定2017年9月1日还款,到了1号,债务人还没还款,就可以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2、债权人多次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这指的是债权人行使催要的权利,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进行催要。行使催要权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也就是债务到期后。
3、注意,这里涉及到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是,债权人在此期间有催要的,诉讼时效从催要之日计算2年。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计算2年。每次催要后,诉讼时效都从催要之日起计算2年。欠条的诉讼时效为2年,没有还款日期的,从签订欠条之日起计算2年。有还款日期的,从还款之日起计算2年。
5. 债权人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吗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前面所说的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6. 债务人本金已归还,债权人要在利息上生息,怎么办
如果你当时写“以后再不能追究”是出自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向法院诉讼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7. 强制执行中先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先偿还利息。
具体你可以参照下文: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到期除归还本金外,还要偿付利息,如果借款人违约,还需要支付罚息和实现债权有关费用。偿还性是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因此银行一般都要通过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条进行了明确。即本金、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金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实务中,银行的通行做法是:短期贷款借款可采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结息,本金到期归还。中长期借款实行分期偿还方式,即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按季(月)结息,本金分期偿还。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住房贷款在分期还款方式下还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另外,一些银行根据个人需求对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个性化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服务。
在上述诸多还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就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经济、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下降,只能归还部分借款,即部分清偿,就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特别是贷款已进入不良,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一步降低,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贷款本息,部分清偿问题表现更为突出。
部分清偿是对债的履行的整体性原则的违背,只有正确地进行的给付才构成有效的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但是,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后者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保全信贷资产,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对借款人的部分清偿都给予接受。
至于部分清偿顺序,一些国家或地区民法规定,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顺序抵充。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正常类贷款收回按照到期由远及近,先到期先归还,同一时间到期的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贷款进入不良,对于贷款清偿顺序,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3]6号)进行了明确: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无论是短期贷款还是中长期贷款,都应当遵循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的原则。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这里所指的非应计贷款,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为非应计贷款,即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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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金已经偿还 但利息现在才还 那收条怎么写 还有收条必须债权人写吗 债务人写可以吗
收条直接写明收到的是利息,本金之前已经偿还就可以了
收条必须有债权人写,不能由债务人写,以免被利用说是假的。
9. 债权人讨钱,欠债人只还本金无能力还利息法院怎么做
先打诉讼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10. 为什么先利息后本金对债权人有利
本金在,利息可以不停。本金少一块,就少一块钱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