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❸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银行间货币市场的区别
1、作用不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它具有调节货币流通与货币供给、调节银行间货币过剩与短缺、调节金融机构间货币保值与增值的功能。
银行间货币市场:
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系统,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信息服务。
2.不同的交易方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
以询价的形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一一进行交易;
银行间货币市场:
流通交易通过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
(3)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大多数记账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是在这个市场发行和交易的。
完善代理制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和结算,并积极促进中小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率。
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次级市场,是整个货币体系中交易主体最基本、最广泛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可以将“无形”信用变为“有形”信用,将流动性差的信用变为流动性高的票据信用。
参考来源:网络-银行间债券市场
参考来源:网络-银行间市场
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❺ 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个主要的场所,其中场外市场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交易总额的95%以上,是投资者交易的最主要场所。
国内债券交易场所一般有两个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与银行柜台市场(俗称otc市场)
一.银行间市场。
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的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
一般政府主体发行或者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及企业债在该市场流通交易。
二.银行柜台市场。
俗称otc市场,具有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和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等特点。
一般由交易双方协商交易价格。
部分国债交易在该场所进行交易。
❻ 银行间债券市场培训获得的资格证书
银行间本币交易员资格证是债券交易员等相关岗位需要的必备条件。
对于证券从业资格证,我国公民可以随意报名;但是银行间本币交易预案资格证,个人是没有办法直接报名的。需要找到金融录用单位,而且此单位具备本币交易系统资格,然后由个人填写报名表,单位加盖公章才可以去中国货币网报名。中国货币网审核通过后,个人就有资格进行网上择期培训。
每个月都有2-3期培训,北京、上海、广州都有,培训较为火爆,所以报名往往报到2-3个月以后。一般周二周四早9点更新系统报名资源。
另外,现行考试测试制度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及《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已移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新的考试测试制度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现行考试测试制度的考试科目继续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希望汇通财 经提供的答案能有帮助。
❼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国债回购品种包括哪些
实际上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实际上都泛指国债回购,只不过你也可以用企债来进行质押的,只是企债一般其折算率低于国债。这里要附带说一下一些常规知识:债券回购交易是以标准券来计算交易量的,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品种很多,债券质量各不相同,清算所会按照该债券的评级、债券的应计利息、债券价格波动率等因素给出这债券的折算率,投资者把自己所持有的债券数量(这里数量是指你持有多少张债券,即股票里的多少股)乘以这个折算率就能得出你的债券可以换成多少标准券。
回购品种简称实际上是这样理解的,如R001指的是一天回购,R007指的是七天回购,R1M指的是一个月回购,R1Y指的是一年回购。
❽ 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场所有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以及银行柜台市场这三个地方。
1.证券交易所
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2.银行间市场
主要是我国各类型银行相互之间的债券交易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流通和供应量。
3.银行柜台市场
俗称otc市场,不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规定的成员资格和严格的交易规则等特点。
(8)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功能
1.融资功能
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
2.资金流动导向功能
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宏观调控功能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利率等政策工具在债券市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❾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❿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思路
(一)完善债券市场中介体系,形成合理的市场架构
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是保证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高效运行的润滑剂。为此,需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面,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设立专职服务于做市商的交易商间经纪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层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
(二)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市场组织
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间市场本质上属于场外市场,并且采用询价交易机制,信息比较分散,需要推动做市商在市场中进行价格发现和促进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组织的功能。因此,市场管理者应着手从国债承销商中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市场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机构类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卖空机制,解决做市商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
(三)推动市场交易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发展要求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交易品种,优化债券结构。就目前市场交易品种看,中长期债券居多,短期债券比重很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采用滚动发行方式,适当增加短期债券品种的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公司通过企业债进行融资,提高信用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
(2)鼓励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增加债券品种,也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问题,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力。
(3)引进物价指数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物价指数债券可以消除价格中的通胀风险贴水,欧美很多国家都具有这种物价指数债券,很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应该对此进行积极尝试。
(4)加快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广,如利率互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利率风险的工具。
(四)加快市场基础建设步伐,创造良好运营环境
具体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结算风险。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推出了“券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结算风险,但目前DVP结算范围仅限于个别银行之间,需要推广其适用范围,特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DVP交收的路径进行安排。
(2)完善会计制度、防范系统风险。随着银行间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会计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成本法计价虽然受到市场参与人的支持,但却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与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因此,必须尽快推动银行间市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关于具体公允价值的标准,可由行业性协会制定,价格采样范围应该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对于某些交易特别不活跃的券种,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进行测算。
(五)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我国还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但目前两个市场严重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发展。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促进市场统一的措施,如证券公司、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国债等措施,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对促进债市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市场分割问题,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等成员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价差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