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开办托管业务需要银行取得托管业务资质。目前约19家银行有托管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
(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
(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1)私募基金托管开户国家层面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贰』 基金托管开户 需要什么资料
身份证、银行卡。
『叁』 私募股权投资受国家的哪个部门监管银行资金托管和监管具体有什么区别。
目前是受到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发改委的监管,具体工作部门名称叫“备案办公室”,但是现在《证券基金法》正在修订,根据已经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日后的监管部门很可能是证监会。具体参见文件 发改办财金 2011 253号文 津发改财金2011 675号文 实在网络不到可以找我要。
『肆』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在银行账户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伍』 私募股权基金的银行托管和银行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于投资者两种哪种更好一些
银行托管,只是资金托管在银行,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协议等各种协议,限制其不正规的运作。这个更靠谱。
『陆』 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我们在进行私募备案的过程中,对我们的基金托管是有要求的,就是我们除了基金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那就是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而其要在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者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的说明,合同中也要明确的表示出来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结解决机智的相关章节。
『柒』 根据人民银行要求,私募基金托管账户自开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
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捌』 私募基金托管账户给付的钱怎么开发票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
干货】私募基金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法律规范汇总
2016-03-27 信泽金智库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募集账户和募集行为等法律合规要点,部分内容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撰写。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合格投资者
1、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
2、合格投资者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第二,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第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穿透计算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等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拆分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为其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机构应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请没有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以及推荐客户、代理收付等变相募集的活动。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均应当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法定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募集账户
1、募集结算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开户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3、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需明确反洗钱义务、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4、财产独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四、募集行为
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购/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特定对象调查
(1)调查程序和风险评估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调查问卷的内容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3)在线调查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第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第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第六,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者适当性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估的具体标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
3、非公开宣传推介
募集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确保宣传推介合法合规,应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机构在实施宣传推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取得其书面承诺等方式,确认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举例说明,在微博、博客中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由于任何互联网用户均有权限、有可能接收宣传推介信息,受众范围不特定,因此属于违规行为;而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特定订阅用户推送宣传推介信息,则不违反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此外,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传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基金合同的签署
(1)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2)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第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3)回访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资金来源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除持有各类金融牌照或资质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汇集他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