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公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遇到私募基金公司欠钱不还的问题,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借款借据等,在多次催讨仍然无效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债权人拖延时间,让诉讼时效超过期限,以后再要催讨就很麻烦和复杂的了。债权人要坚持依法和文明催讨债务,不能与对方发生意外冲突事件,比如将对方的人殴打或非法拘禁等。以后应该吸取教训,把暂时不用的钱存到正规的银行,安全性有保障。
㈡ 急!请教几个关于私募基金的问题
目前国内私募属于灰色地带,法律并没有禁止也没有批准,私募主要有阳光私募和其他私募两种形式
阳光私募是由一些知名的投资人,比如原来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证券公司的操盘手等为投资人,通过合法的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产品的形式出现,资金监管有保障,受到信托法等法律约束,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但是这类私募投资门槛很好,一般需要100W左右的资金才可以申请参与,不适合普通投资人
其他私募,也就是非阳光私募,这些私募伴随着股市的火暴,大量出现,但是由于没有合法的途径以及资金监管,所以靠的就是“信用”二字,如果真要是捐款走人了,恐怕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人的,对于这类私募,不建议参与,风险极高
对于投资来说,不管是公募的基金还是私募的基金,都是有风险的,并不能说谁更好一些
这是因为信托产品首先有信托法,然后实际上跟公募基金是差不多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和结算,那些投资人是不能接触到的,自然是无法卷款跑路了,而且目前可以设立这种阳光私募的信托公司都是资质好、规范的信托公司,一般的小公司是无法设立的,多种因素决定了,阳光私募不会发生卷款跑路的情况
㈢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
㈣ 买私募基金会赔吗
投资有风险,有赚有赔嘛,要看你买的是什么产品了,
㈤ 私募基金违约怎么处理
这要看基金违约的类型和性质,不同的违约情形,处理思路和策略会有不同。
㈥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㈦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风险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虽然投资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认购门槛高达百万,对许多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一切可能导致私募基金风险出现的因素投资者都必须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其任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受我国各类法律的约束。一旦投资私募基金遭遇亏损,经过查实,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那么其内部管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只是受其运营管理水平限制而导致亏损的,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㈧ 私募基金爆雷后要不要向法院起诉,应该起诉谁
如果管理人等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且投资人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与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后续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可以考虑起诉哪些主体?或者说哪些主体可能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阶段,管理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及时履行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基于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实践中,较多投资人通过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与销售机构的相关人员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当私募基金发生兑付危机时,投资人多倾向于联系销售机构了解情况。那么,投资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机构并不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等工作,其义务及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内容。如果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投资人可要求销售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核心义务在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相应资金的划付。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约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但托管人对管理人指令的审核义务一般仅限于根据基金合同、相关凭证等进行形式审核,而不承担实质审核的职责。除非托管人有明显的过错,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较难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负有的义务,如回购方未履行回购义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则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兑付。该等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联或者管理人怠于对相关责任方追偿,很可能导致相关资产流失。那么,投资人可否绕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诉要求底层资产相关方履行还款等义务以维护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的还款义务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于行使对相关方的追偿权利,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投资人作为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前需遵循特定的内部流程,即需先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方可自行起诉。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相对复杂,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无法律实体存在,投资人与管理人主要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形成合同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能否绕过管理人直接起诉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规尚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有委托代理说和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则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权利。而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则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即如果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结语
辨险识财提醒:面对私募基金的爆雷风险,投资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多样化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投资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风险,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资,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㈨ 私募基金回款断了如何起诉私募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报警,另外,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案,前两者力度较大,后者仅仅只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