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期国债是什么和普通的国债有什么区别
一、长期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中央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在现代经济中,国债既是政府增加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宏观财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以筹措和发行的期限为标准,国债可分为长期国债、短期国债和中期国债,一般是10年或10年期以上的成为长期国债。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
二、长期国债和短期国债本质区别是发行期限和发行对象的区别。
要说明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债发行的历史沿革说起,国债发行经历了非市场化发行和市场化发行时期,在国债的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层层进行政治动员,甚至还要使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在国债的发行完全市场化之后,人们看到的情况又是,每年的国债发行都引起银行储蓄大搬家,有相当多的人是拿着银行储蓄存单去买国债的。这种现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的国债发行是不规范的,是不符合国债性质的。因此现在国债的发行对象出现了较大变化。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
长期国债就是这样一个品种,期限在10年以上,这是银行储蓄品种中没有的,是国债发行有别于银行储蓄的品种。而这一品种,大多是面向居民个人发行。、
结论:也就是说,同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基本面向金融机构发行,而银行储蓄没有的品种,如长期国债主要面向居民发行。
2. 中国的国债情况
2009年10月国债发行计划公告情况
尽管没有说明今年的国债发行规模,但市场普遍预测,今年国债发行规模将达2008年的2倍左右,即在1.4万亿和1.6万亿元之间。其间的“弹性空间”,则可能是2000亿的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
规模:1.4万亿至1.6万亿
根据计划,今年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共25只,其中1年期和3年期国债各4期;5年期国债5期;7年期和10年期国债各6期。从期限来看,中长期国债比重明显高于短期国债;而发行时间集中在二三季度,其中5月~7月是一个高潮,每月均有3只发行。
对于今年的发行规模,中投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何欣预计,今年的财政赤字因支出扩大和收入降低双重压力的影响,可能会达到8000亿~9000亿的规模。“若结合2009年到期国债,预计今年的新债发行可能会达到1.5万亿的水平。”2008年,实际发行国债8558亿元。
道琼斯通讯社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为帮助此前公布的4万亿元人民币经济刺激方案筹措资金,中国政府今年计划发行规模为1.6万亿元人民币的国债。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日发布研究报告表示,经济增长放缓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所采取的增加公共投入和各种减税措施,将会对财政收入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2009年全年将出现较大规模财政赤字,需要通过加大国债发行量来平衡资金收支缺口。报告称,若按财政赤字占GDP的2%~3%比重考虑,预计全国的国债发行规模在1.4万亿左右。
3. 平安结和中国结的区别是什么
平安结和中国结的区别:
1、中国结是一个总称,平安结是中国结的一种。
2、平安结就是平安吉祥的意思。编法很多。挂绳是粗绳,编绳是细绳,细绳是用于衔接粗绳与翡翠挂件的编织绳。镊子的作用是用于当要被穿的翡翠挂件孔小于细绳时,镊子需要夹住细绳拉扯到另一方。
3、中国结是一种汉族特有的手工编织工艺品,它身上所显示的情致与智慧正是汉族古老文明中的一个侧面。是由旧石器时代的缝衣打结,推展至汉朝的仪礼记事,再演变成今日的装饰手艺。周朝人随身的佩戴玉常以中国结为装饰,而战国时代的铜器上也有中国结的图案,延续至清朝中国结才真正成为流传于民间的艺术。 当代多用来装饰室内、亲友间的馈赠礼物及个人的随身饰物。因为其外观对称精致,可以代表汉族悠久的历史,符合中国传统装饰的习俗和审美观念,故命名为中国结。中国结中,有:双钱结、纽扣结、琵琶结、团锦结、十字结、吉祥结、万字结、盘长结、藻井结、双联结、蝴蝶结、锦囊结等结式。中国结代表着团结幸福平安,特别是在民间,它精致的做工深受大众的喜爱。
4. 中国国债有哪些
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从1994年开始发行,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凭证式国债类似国外的储蓄债券,是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带有储蓄性质的这分部资金的特点设计的一种国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购买、保管、兑现方便等特点。
记帐式国债
记帐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帐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国债固有的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好的发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形式。
无记名(实物)国债
无记名国债为实物国债,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定向债券
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
5. 中国对外国债总额现在有多少
中国债市总体来看2007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总额发行79934.03亿元,逼近8万亿大关,较2006年的58653.34亿元增长36%
中国债市主要分为央票、国债和金融债.
国债中可以分为普通国债及特别国债,依发行方式又可以分为记账式及凭证式,次级交易市场分为银行间及交易所(沪及深),大多数交易量在银行间市场.
初次发行方面,目前已发行国债,2007底累计,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37431.3 亿元,同比增加95.85%
其中,财政部发行记账式国债21849.5 亿元,同比增加234.43%,主要为特别国债发行15502.3 亿元
次级交易方面,07年二级市场现券和回购共成交623799.4655亿元,较06年增长62%。其中现券交易157232亿元,较06年增长53%;回购交易466566亿元,较06年增长65%。其中,银行间市场共成交60.3941万亿元,占比达到96.82%,上海交易所成交1.9832万亿元,深圳交易所成交24.65亿元,两者相加尚不及银行间市场的零头,仅占3.18%
*参考资料小弟我附上人民银行的2007市场运行情况的pdf报告连结网页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提问
6.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什么区别
前者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后者承接了原来隶属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
7.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