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过双方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署相关协议是可以代持的。
Ⅱ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断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
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合同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Ⅲ 股权代持协议(模板,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Ⅳ 代持基金协议
代持基金协议
代持协议
本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2)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
(A) 天津达晨创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在天津市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 甲方在达晨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的实
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其认缴出资额的 %。甲方保证该出资额为个人出资甲方的配偶亦确认
甲方的实际出资额是人民币 万元。
(C)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数额以甲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受让甲
方在“达晨基金”认缴出资额中的 万元(简称“代持财产”)。乙方的实际出资额的百分比是甲方
认缴达晨基金总出资额的 %。
(D) 甲乙双方希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甲方代表乙方并为其利益持有代持财产乙方为代持财产的
受益所有人。
(E) 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名义作为“达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在所有投资决策前甲乙双方必
须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的收益及损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
为此考虑到各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诺及其他在此确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对价
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代持委托
1.1 乙方特此委托及授权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义代表乙方以乙方认为合适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财
产并采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来保持对代持财产的所有权。甲方同意并接受该等委托和授权。
1.2 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是代持财产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对任何代持财产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
益或所有权所有由代持财产的所有权产生的权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达晨基金”的每年
分红、利润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财产所得收益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承诺将遵照乙方关于代持
财产的指示行事但乙方应承担根据该等指示作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支出。
1.3 除非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同意对任何股东协议有关之文件做出变更或终止或
放弃其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4 甲方发出或收到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时应及时向
乙方提供一份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该等通知、协议或文件的原件供参阅。
1.5 乙方在看过并认可任何与股东协议的履行或代持财产有关的任何通知、协议或文件后及时通
知甲方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签署所有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只要该等行为、文书以
及文件是为以甲方名义认缴“达晨基金”出资额或取得代持财产所合理需要的或是为了使乙方
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代持财产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权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托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