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中的权能是什么
所谓权能 是包含在权利中的 指的是你拥有这项权利后你能做什么 并不是权利能力
例如 物权的权能包括 处置 占有 收益 都是物权权能
至于你上面所说的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权利 如 物权请求权 就是当物权受到侵害时 我有权请求对方将物权恢复到侵害前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而债权请求权 指债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本身有请求的权能 其他权能还有 撤销权能 我可以不要这个债权 处分权能 代位权能
⑵ 债权请求权的请求权
1、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在债权法中,而且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再如,继承法中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所以,请求权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
2、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权能,因为债权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又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von Tuhr将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为“作为权能的请求权”。
3、随着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发展,债权越来越体现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虽具有相对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种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债权的请求权的内容。因为后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请求问题,而并不涉及到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4、除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绝对权而产生的一些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并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因为这些请求权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正因如此,请求权是债的上位概念,债只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不能将请求权的体系与债的体系简单地加以等同。
5、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构建完整的请求权体系。
5.1请求权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从权利的功能考虑,可以将请求权区分为两类:
一是作为权利内容的请求权;
二是为保护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一种权利,通常以基础性权利受损为产生前提。
5.2债权请求权强调给付内容的“财产性”,其是作为债权的权利内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债权请求权之外,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各种基础性的权利都可以产生特定的请求权。只有将债权和请求权加以区分以后,才可能构建一个请求权的体系,才可能既明确界定债权的内容,又强化对基础性权利的保护。
6、厘清“债”与“请求权”的关系,有助于合理界定债权请求权的准确内涵。
债权和请求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因此,凡是非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均不属于债权的范畴。例如,受害人在名誉权被侵害以后,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从当事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来看,这些请求即属请求权,但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的内容并不具有明显的财产内容,而只是一种非财产性的人身关系,这种责任具有人身属性和道德色彩,无法归人财产性给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权责任关系并不能全部纳入债法范畴。
⑶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 谢谢,望采纳!
⑷ 有谁知道专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专属权利是什么啊
是合同法之中的代位权问题。但据我了解代位权的行使不应该是你提问的那样“可以行使的权利必须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债权已届履行期。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
(1)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
(2)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
(4)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5)权利的某项权能,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
⑸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⑹ 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求答案
第一、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包括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和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
第二、给付受领权。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
第三、债权保护请求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
第四、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抵消、免除、让与债权。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⑺ 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
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
答:所有权的全能包括两个方面: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7)债券的权能扩展阅读:
一、所有权的全能包含哪些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规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畴内,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天然孳息。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即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时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消极权能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⑻ 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