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排排网名片: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贰』 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叁』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01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对象确定
1、合理的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2、调查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0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开媒介渠道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05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06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07签署基金合同
1、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3、募集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08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09回访确认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肆』 本土私募基金的几个概念区别
本土投行“三承”
一个完整的本土投行项目,基本由“三承”组成:承揽、承做和承销。承揽是源头,承做是过程,承销是结果。承揽和承销需要各类资源,是只有少数人能干且能干好的活。承做,往好听里说,是专业性最强的一环,是投行人员作为专业人士的最佳体现;往现实里说,则是最苦的一环,但也是最容易被替代的一环。由此,确定了“三承”的人员构成(仅针对80%的本土中小投行而言,某金、某信等已向国际投行靠拢的本土大投行,或不符合下文所述)。
一、承揽,主要由投行团队领导负责。能当上团队领导的,自然已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监管资源和客户资源都掌握不少。如果口碑还不错,那在承揽上更加是如虎添翼。但从近年来的趋势看,凭个人魅力去争取项目是越来越难了,一方面是同行的同质化竞争日趋严重;另一方面是客户也越来越精明,既看投行牌子,又看实际经办人员资历水平。因此,对承揽人员的要求也是与时俱进。资源还是基础,但有了这个基础,还得擅长和客户的各色管理人员搞好关系,不但要业务上能帮上忙,最好是客户的一些生活琐事也能帮上忙(曾有报导,某投行能帮助客户老板解决小孩的在京教育问题)。专业水平对承揽人员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各种高上洋技艺。
二、先跳过承做,简单说说承销。现在国内投行,承销工作基本都由资本市场部来完成了,但投行项目人员,也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找各种关系,盖因发行价高1分钱,奖金也会多不少。哪些人有成为优秀承销人员的潜质呢?资源优势者当然可以,但这一环节,资源门槛没承揽高,如果你的同学朋友圈中有买方机构主事人或接近主事人的,或者你以前是卖方研究员的,到投行从事承销工作将是不错的选择。如果你拥有将一个买方好朋友变成两个,再四个、八个的能力(或许还有脸皮),那可以在承销中独当一面了。最后,如果你和买方朋友们建立了愿意给出好价格的交情,那就是承销团队领导了。
三、终于要说说最苦一环了,承做。承做最苦,源自于它的最易被替代。但最易被替代,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入行门槛最低。你可以无资源,可以不长袖善舞,如果你没啥追求,甚至可以不太熟悉投行相关法律,文字功底也不主动磨练,只管着自己会计审计那一亩三分地,只要你肯干,都可以在本土投行找份工作(当然,在教育大爆炸的大背景下,211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最好是硕士,是进本土投行的敲门砖了,有行业多年经验的另计)。投行招聘承做人员,往往要求应聘者要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情商(这都是高上洋的HR说法,通俗的说法,是螺丝钉精神和老黄牛精神)。确实,一个团队,可能同时开展几个项目,出差条件有好有差,项目进度有积极、合作、任劳任怨,最重要是会自我解嘲,用现时流行的话说就是充满正能量,是投行承做人员应有的素质。
PG与LP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GP就是公司内部人员。话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举个例子:现在投资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投资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资公司A整体的盈利,分红亏损等都和他们直接相关。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与此同时,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同时有着很多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
1、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有限合伙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伍』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还需法律实施细则
目前这种私人募捐特别是微信朋友圈个人募捐还属法律真空地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虽然发起个人募捐容易为非法集资创造条件,但目前这个二三万的捐款金额比较小,基本排除非法集资;当然,朋友们也可以委托县慈善总会账号定向捐赠给尼泊尔灾区;希望能将资金的每一笔费用落实到有清单、有收据、有证明。
『陆』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6)私募基金朋友圈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柒』 阳光私募基金能通过微信公开宣称吗
新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启用,明确表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包括朋友圈等
『捌』 朋友圈私募是什么意思
私募行业正迎来一场全面的监管风暴。11月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连续出台针对私募内部控制、私募信息披露以及私募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还公布了私募基金合同指引、风险揭示书等指引。针对私募行业监管的条例接连出台,特别是针对募集行为的征求意见一出,引发整个资本圈快速反应。众多私募在忙着学习新政策时感慨:“私募行业监管巨变已然到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私募圈深入了解发现,尽管不少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私募们已经开始按照新规行动,还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忙着去备案,在微信圈推荐了产品的赶紧删微信,平时由总经理兼任的风控官职位也需要重新找专业人士。
监管风暴来袭
私募基金无疑是资本市场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大群体,目前备案私募已达2万多家,管理规模近5万亿元。然而,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爆发式发展,业内对私募基金监管缺失的探讨从未停止,上周,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公开演讲中坦言,与私募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近期,基金业协会密集出台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政策,使得私募监管面临一场重大变革,11月24日至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基金业协会连续发布了三个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制度建设进行管理。
11月2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等情况。并且还要求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而12月16日最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更是引起了私募圈轰动,募集行为直接涉及私募基金如何发产品,对私募有着生死攸关的影响。而在此次征求稿中,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销售人员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投资者冷静期等一系列新规的征求意见,让各家私募连夜学习,避免碰到“红线”。
私募甲:赶紧去基金业协会备案
在私募朋友圈这两天刷屏的不是私募买了什么股票,也不是讨论哪个私募的股票涨停了。而是询问收到去协会备案缴费后的发票没有,私募备案有什么要求。记者注意到,已经备案的私募都在为没有备案的私募做讲解、出主意。
当记者正想对一位私募人士(简称私募甲)进行采访时,他正赶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而公司目前正准备发行第3期产品。
私募甲表示,“因为之前没有对私募发产品必须进行备案的相关要求,很多私募都是走第三方渠道发行产品,现在要求私募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私募甲透露,目前很多中小私募都积极去基金业协会备案,大部分没有加入协会的私募也在积极交费加入。
私募乙:正在紧急删朋友圈产品广告
之前在朋友圈里,记者看到很多私募都在朋友圈发文宣传,常常截取某段时期的业绩表现来证明投资能力,但是这种事突然在朋友圈里看不到了。
记者认识的一位深圳私募人士(私募乙)的微信号出现过上述一幕。对于此事,私募乙表示,“之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说不能用微信推荐私募产品,事实上很多私募管理人在产品募集期都在用微信推荐私募产品。但在意见稿出台当晚,我就立即通知后台人员加班也要把产品募集微信宣传信息删除,以免触及相应红线,导致产品发行受阻。”
他表示,“有些私募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产品,这些募集机构的销售人员在通过自己朋友圈推荐产品时,表达比较夸张,甚至承诺收益率等,而对于风险评估方面却不重视甚至忽略。私募行业最近出现很多风险事件,大多由运作不规范导致,比如夸大宣传、不适当渠道传播、对投资者没有风险评估等,而这次《办法》则明确指向并规范了这些行为。”
私募丙:忙着找专业风控官
有意思的是,在沟通过程中,记者从私募丙那里意外了解到一个情况。在监管加强之后,很多私募都在近期开始招聘风控总监,对公司内控方面进行完善。私募丙告诉记者,很多中小私募在初创期为了节约公司运营成本,基本上都是一人兼任数职,私募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风控总监等,但是随着新的信披规定的强化,公司不得不加强相应的团队建设。
私募丙表示,大的私募公司在合规方面下了很大工夫,所以新规定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对一些小私募而言,则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比如说引进风控团队需要费用;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除净值外,要求私募按月披露持仓和基金份额,这对公司技术手段和客户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满足条件的公司需要对现有的软硬件进行升级等。
『玖』 私募 微信朋友圈 公开宣传
不属于呀 正常的吧
『拾』 许家印的“朋友圈”给他带来2百多亿的资本盛宴,恒大老板想干什么
在关键时刻,还是必须依靠朋友,许家印的造车之路再三证实了这句话的正确性,在个人投资者中,陈凯韵是香港著名大亨刘銮雄的妻子,刘銮雄曾经是香港著名房地产开发商中国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但是近年来,有传言称刘銮雄的长子转让了公司部分股权,陈凯韵持有50.02%的股份,并成为大股东,作为房地产行业的资深人士,刘銮雄家族在恒大投资了很长时间,公开信息显示,为了成功上市,恒大在一年内疯狂扩张。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许家印的资金紧缺毫无疑问,许家印的朋友圈已经成为恒大最强大的助推器。恒大汽车宣布将通过配售新股筹资40亿港元,当时包括云峰基金,红杉资本等顶级投资基金在内的众多明星投资者齐聚一堂,互联网巨头如腾讯,滴滴也同时参与了游戏,这些豪华阵容的投资者一方面加入了恒大汽车,为许家印的“汽车梦想”注入了动力,同时他们也将获得这一资本盛宴的一部分,根据恒大汽车发布的公告,投资完成后,恒大集团持有的恒大集团股权将从74.95%减少至6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