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说的哪块??是已经备案后的政策,还是备案以前的政策,如果只是业务层面的,你可以看下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参考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❷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找的。。。。做成长任务。。。哈哈哈
私募基金从业常见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
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
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email protected],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
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
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
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
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 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
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
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兼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
问:基金经理能否兼职?
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兼职,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
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
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
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
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
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
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
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
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❸ 如何才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风险投资经理需要那些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❹ 结合基金行业合规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需要规避及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你合理化的建议。
1-根据《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
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尽快完成相关从业人员基金业务资格的获取。
尽快设立管理人实体并向基金业协会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拟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的募资活动目前没有必须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可以照常进行,但募集活动和推介文件应避免有上述第一条第四项所列的十二种行为(现行规则也有类似要求,新规则更加细化和严格),允许公开宣传的信息仅局限于上述第一条第五项所列的两种情况。
需要确保募集的对象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动,也最好能按照新规的要求,在开始推介之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其书面确认符合合格投资人资格,尤其是针对个人或者由个人组成的投资实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募集方式不会涉及任何公开募集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情况。
3-募资提示:2016年7月15日后
1. 如管理人拟自行募集,则在募集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募集,该机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2.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拥有2名以上高管,且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和基金经理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且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在此基础上,《私募募集行为办法》要求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资金募集活动应当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阶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动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动不得有下述十二种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募集机构仅可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如下两类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❺ 关于现有股东是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一、前言
无论新三板、IPO还是并购重组,股转公司及证监会都会关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需要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此时,律师在编制法律意见书时,就需要对公司是否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二、实务探讨
(一)已有案例介绍
1.富煌钢构(002743)IPO项目
发行人律师在在富煌钢构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审查,出具了《富煌钢构不存在私募基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书》,富煌钢构的法人股东有富煌建设、安徽江淮电缆集团、北京德泰恒润投资、安徽皖润新能源、华芳集团。律师审查后认为:富煌建设股东为杨俊斌和周伊凡,为两名自然人股东,富煌建设股东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江淮电缆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电加热器、桥架母线槽加工制造等业务,不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德泰投资股东设立的资金来及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皖润新能源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资本运作咨询服务、管道及配件销售、中介服务。华芳气团主要从事纺织品制造、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羊毛、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纺织机械及器材、熟料制品、煤炭购销;实业投资等业务。综上,发行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暂行办法》和《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2.杭州高新(300478)
发行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专门对杭州高校私募基金问题进行专项恢复,发行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高兴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旅游景点开发,为委托其他机构管理其资产,不存在受第三方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公司股东润禾投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等,润禾投资与浙江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浙江永信为其资产管理人。润禾投资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3.达能照明
达能照明的股东杭州诚鼎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根据基金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杭州诚鼎已经在基金协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股东芜湖富海企业类型是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根据基金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芜湖富海已经在基金协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股东合能投资及合能聚源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需要在基金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建科机械(832578)
公司股东上海上创信德创业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股东诚科建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股东诚科建达(天津)企业管理咨询系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5.金泉科技
公司股东望江众晟资金来源于两位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存在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系金泉科技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台州益达资金来源于股东认缴的出资,其设立后,其企业资产并非通过“非公开募集”产生,但鉴于其是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企业,为谨慎起见,该股东应被认定为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
(二)认定标准分析
从公布的律师意见书来看,律师在对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认定,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角度。
1.从公司的股东角度出发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具有特殊性,它必须在一定范围之内募集资金,这就为我们进行判定提供了思考方向,我们可以查阅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现有股东。一般来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结构单一,不存在向其他机构募集资金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初步排除是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
当然,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排除,同时对于符合私募基金定义的股东律师可以查询中国基金协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信息、查询私募基金的备案资料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证书来进行辅助认定。
2.从公司主营业务出发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主营业务是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我们在通过核查公司的主要业务时,一般可以排除。具体来讲,律师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资料来进行认定。
3.从公司的注册地址出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指出本法定义的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我们从一条文中可以看出,这里的私募基金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首要满足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一个中国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自然不受我国法律监督,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登记。
4.从公司资金的来源出发
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支付凭证。我们可以查阅公司法人股东的章程、工商档案并结合法人股东出具的说明,判定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没有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我们可以排除私募基金的可能性。律师可以调取公司股东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银行对账单,公司成立时的内部决议文件辅助判断。
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把握风险
你好!我就是做私募股权的。你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负责人?还是打算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啊! 要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要审核项目方的商业报告了!尽职调查工作的细致程度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
你要是投资人的话项目的风险不用考虑,只需要考虑你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因为项目是他选的!
❼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审查的问题
1、托管:(1)“登记后”(新基金)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托管要求;若有托管,需要写明托管机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里要盖托管机构章;若无托管,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有和投资者明确约定不需要托管的条款,合同中无明确说明的需要补充无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签字、管理人盖章。并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面说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条哪款约定本基金不需托管”。(2)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有同样的托管要求。
2、资金募集人:请将投资者列表及各自出资额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后面。写清合计投资者数量、合计金额,与网页上填写的相一致。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或集合投资计划需要穿透计算并列示投资者数量和投资金额。确认都是合格投资者,即单个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普通投资者不得出现小于100万字样。但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受限制:(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募资规模证明:需要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银行出具。基金名称要加双引号。上传图片不方便的话,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后面。并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面说明。建议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资金银行账号。(1)银行出具募集资金证明的:能以基金名义开银行账户的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能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以管理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管理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先在银行以管理人名义开立一个管理人银行账户,用来募集资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备注“认购XX基金”,然后打印进账流水、加盖银行公章即是募资证明。(2)托管人出具募集资金证明的:需要写清所托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称、基金全称、托管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进账信息(时间,金额),并加盖托管人公章。(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证明的请参照托管人提供的要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投顾协议):(1)有托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资者签字的合同扫描件,后附投资者列表。(2)有多个投资者且要求托管而没有托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资者签字的完整合同后面附加其他投资者签字页,后附投资者列表。(3)投资顾问不需要投资者列表。只需上传投资顾问协议。(4)扫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签字,盖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写完整。(5)投资者列表信息包括序号、姓名、号码(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金额、备注(GP或从业人员)等信息,200人以内最好写在一张A4纸上面,方便浏览。投资者列表最后汇总金额,该金额必须与实缴出资额一致。pdf最后一页应是而不是投资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请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面写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称:;资金募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参照证监会最新版的《基金托管人名录(2014年X月).xlsx》填写):;投资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资于某某信托,此信托投资于某某行业):。本基金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不要多写,也不要少写,括号内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编码不要自定义,要通过系统自助申请。填错后被退回无法修改的,请删除后重新自助申请。
7、基金成立时间早于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的是老基金,归为登记前补录类,在“基金补录”模块填写;基金成立时间晚于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的为新基金,归为登记后类,在“基金备案”模块填写。基金业协会暂不受理已经清盘的基金。如果贵单位基金已清盘,则不在受理范围,请主动删除基金备案信息。
8、初始单位净值统一按照1.00元计算;基金清算终止日应公布一次净值。
9、私募证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审核通过后给开备案证明,一般备案通过后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寄送,会有专门工作人员主动与贵单位的本基金联系人(若有)或者会员代表联系。备案证明用于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10、“投资者信息”请填写所有投资者信息,自然人选“其他”。实缴出资额填写募集资金证明额。
11、请核实基金合同、募资规模证明和网页等处填写的基金全称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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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私募基金合同审核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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