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有什么区别
份额转让一般是未到开放期需要提现的,到私募基金柜台办理,区别主要是手续费不同吧,还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❷ 私募基金是否能够转让,受让人是否有特殊
私募基金能否转让以及受让人是否有特殊要求都和基金所处的阶段有关。以私募股权为例,投资的企业已经进入到IPO审核阶段,私募基金的转让和受让人都会非常慎重,要看是否会对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具体的操作要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协商,不同结构的私募基金在进行转让时操作有所不同。简单来说,以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结构进行投资的,进行基金转让操作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进行签字确认。契约型相对会简单一些。最终转让的价格是折价、溢价,也跟基金本身的情况有关。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❸ 持有限售股的基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否转让其基金份额
持有限售股的基金,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能转让其基金份额。
❹ 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交纳,按0.05%缴纳
❺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5)国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涉及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❻ 阳光私募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目前,基金专户产品没有关于转让的功能设计,也没有在交易所转让的专户产品。
但是,可以跟基金公司商量,是否可以采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转让,
具体的材料包括协议、公证书等等由基金公司来要求。
(一般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规定,只有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等情况才接受非交易过户)
题外话:次级份额转让比较复杂吧。
❼ 请教:国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监管的,以及监管体系的优缺点
“私募基金”在国内是很新的,很多企业不知道什么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私募基金简单地说是通过私募的方式,通过定向募集投在企业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场上,这是它最基本的特点,这样一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国企业成长协会在美国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中小私募股权基金和一些中介机构结合在一起的这么一个组织,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私募股权基金和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组织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❽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是如何退出的
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 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 今年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
❾ 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合同是否交印
只要不涉及到股转系统的过户就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