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否定性条款是什么意思
不满足这个条款,合同或约定的条件不成立
债券特殊条款设置包括赎回、回售、调整票面利率、延期、提前偿还、定向转让等,部分个券甚至包含不止一种特殊条款。随着中国信用债市场的扩容,国内的债券投资者也开始更多的关注特殊条款的设置。其中,赎回、调整票面利率、延期、提前偿还是以债券发行人为权利主体;而回售、定向转让是以投资者为权利主体。
Ⅲ 公司债券合同中为什么要列入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的大致内容有什么这些条款对公司财务有何影响
这个是银监会的要求 ,没有必要在意他 正常办理就好 跟公司财务数据相关的
Ⅳ “名股实债”真的被司法否定了吗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优先股”实际上就是一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的约定,而固定的分红的情况。实际上公司法是变相地承认了这种方式。
否定性规定,主要可能指的是联营保底条款,这主要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11.12)》中,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的约定为无效。 这个司法解释中“保底条款问题”的规定主要源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得原则。联营合同的中的保底条款违法了该条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第31条、第35条规定的个人合伙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中合伙人共担风险的规定实际就是对“保底”的禁止。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在现在的公司法层面上,应该已经失去了一定的意义, 《公司法》149条暗示,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公司之间在不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借贷。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优先股)。 即使司法实践认可固定回报的约定,但是在公司亏损的时候,该固定回报应该由承包股东承担,而不能由公司承担(按照《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利润要先用于弥补亏损,再用来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才分红,所以如果公司亏损,公司就更不能分红了)。同时,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两点也是股东固定回报约定与借贷给公司收取利息的区别。
Ⅳ 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其限制条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Ⅵ 债券合同中为什么要列入保护性条款这些条款大致包括哪些内容这些条款对公司财务有何影响
公司债券合中所列入的保护性条款主要是要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的,原因是债券持有人必要的义务就是在认购该债券时缴足相关的款项,就没有其他义务了,接下来的只是对于债券所拥有的权利,而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得到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来说这些保护性条款遇上问题时都是比较脆弱的,对公司的财务也不会真正产生多少影响。详细解释如下:
如提前回售条款,一般会出现在X+Y发行模式的债券上,所谓X+Y发行模式是指该债券的发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X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Y年的票面利率,并且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实际上是发行者可以选择不上调的,但一般债券条款限定只能上调或不上调,却不能下调,这个是否上调主要是看X年年末时当时的市场因素情况而定)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X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这个的天数要视乎相关债券条款是怎么规定,一般就是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或不上调。
一般这些提前回售条款可以保障投资者对于市场利率在发行后大幅上升的风险,在某一程度上会增加发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对于发行者财务恶化而投资者选择提前回售赎回本金的财务风险防范方面是比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发行者的财务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还本,大量提前回售只会造成提前违约的可能,故此在这时候反而是会倒逼发行者提高利率,使债券不会发生提前违约的情况出现,但是往往这种做法就是把问题往后延长解决,并不能使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如应收帐款担保、存货和设备的担保,有些债券会把其这类资产作为债券的担保,但必须要注意相关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应收帐款存在难于收回(甚至是坏帐)的情况,存货、设备会面临相关行业不景气导致存货、设备贬值难于变现或低价变现的可能。一般来说这类的担保不会对发行者的财务会有多少影响。
说到底债券中的保护性条款很多时候是发行者以自身的情况度身制定的,说是能起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作用,这是在发行人没有出现财务问题的时候一个很好装饰而已,但当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时,这些保护性条款很多时候往往就是发挥作用有限而成为摆设,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设计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问题。
Ⅶ 什么事提前赎回条款和偿债基金条款这些条款使债券风险变小还是变大
提前赎回条款实际上就是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还没有到期前前赎回债券,这提前赎回条款对于纯债券(即债券没有嵌入衍生工具在里面)来说将会产生再投资风险,原因是提前赎回很有可能是市场融资成本发生了重大变化,简单来说就是市场利率降低了,原来这债券发行时的利率支付较高,发行人可以用赎回条款上的赎回价格来衡量再发行债券存在多少降低债务成本的收益在里面,这是会使得发行人行使提前赎回条款的冲动。若债券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如转债,一般能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标的证券超过转股价一定要求才会发生的,一般这种发生的提前赎回只要你把债券转成股票即可,就会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相对是降低了。
偿债基金条款就是债券发行人要提取一定的款项作为保证偿还债务的一个基金,一般有这个基金存在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