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私募基金公司工作的话一个月有多少工资交五险一金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曾看过有人提过基金公司的员工收入如何如何高,什么做渠道的就一年30万,其实并不然。我一哥们今年年初进入一国内知名(长期前五名,资产规模近千亿)的基金公司,做的也是销售,算了一下,一年到头,加上奖金全部顶多就八九万,十万不到,他也经常跟我说,外界的传闻都是越传越神的,事实上没那么好,而且遇上发行期忙得要死,指标压力也挺大的,有时感觉还不如在银行当个客户经理,不过就是同事的素质高些,周围随便都是国内一流学校毕业的,氛围“高档”些罢了。
五险一金只要是正规公司都缴纳!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2. 私营合伙企业中给合伙人每月发放2000元现金,是否计入工资表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合伙企业应当按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其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全年应当扣除合伙人个人费用24000元(每个月2000元)。如果成本、费用中包含了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纳税调整。
比方:某合伙企业(2人合伙,分配比例甲60%、乙40%)2008年利润总额20万元,其中,成本费用中发放工资2万元(各1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12+1-2.4)*35%-0.6750=3.035万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8+1-2.4)=1.635万元
至于您要给老板报销费用,只要有正式发票,支出合理,应当可以。
除合伙人外,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每月工资薪金支出超过2000元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5%-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 私募基金工资待遇怎么样
目前,私募基金是一个非常热门的金融领域。一直以来,人们都说金融在行业里面是金字塔的顶尖,而私募是金融领域的金字塔顶尖。但是任何一个行业都是一样的,由少部分的高收入人群和大部分的低收入人群,以及一部分的中等收入人群构成的。不同私募机构,不同的职位,个人能力不同,收入也是不同。举个简单的例子,理财师的收入构成是四五千的底薪加提成。能力强的人,年薪百万、千万,而刚入行、没有资源和能力等的可能就拿个底薪。待遇从来都是和能力相匹配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如此。
4.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工资能否一样拿
当然可以拿一样的工资
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企业的
但有一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是不得抵扣的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每月只可能抵扣800元的生计费
超过部过不得抵扣
因为对合伙企业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而是对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
5.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吗
可以。不过我不确定您具体题意。。
我国很多股权类私募采取了合伙企业制。即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以法人身份投资参股。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该支基金的募集人、实际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6. 做私募基金工资真的很高吗
朋友,这些工资很正常吧,但是一定要有能力,如果没有能力光靠拿底薪的话我相信他也不会有转正的机会的。金融行业的工资是不能按普通打工的工资来衡量的
7. 私募基金这样的工资待遇可以去吗
PE管理公司的收入是看它设立的基金实到金额,通常是实到资金的2%/年,是非常赚钱的公司。所以在一线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所设基金规模大点的公司的待遇会好些。4000元的月工资一线城市很少。
还有,基金虽是组织形式,但不聘用人,是委托管理。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公司称为投资公司。
8. 有限合伙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据财大师基金,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