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比较余额包销,全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方式对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影响
比较余额包销全额包销和代销三种方式对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影响: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商承担 证券发行的全部风险,而发行人不承担风险,只要对承销商支付高于采用其他承销方式所付出的承销费,或者给予承销商较大的承销折扣即可。
代销方式:承销商只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证券销售代理人,并不承担发行风险,所获得的承销佣金较低。而 证券发行人则承担证券发行的全部风险。
余额包销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共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承销商获得的承销费也比代销的佣金高。
余额包销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承销商先行销售,全额包销在股票还没有向公众发行前, 承销商就全部买入并承销,在最后截止日那天如果没有全部卖完,那么承销商就自己消化。
承销商承担证券发行的全部风险,而发行人不承担风险,只要对承销商支付高于采用其他承销方式所付出的承销费。
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承销商只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证券销售代理人,并不承担发行风险,所获得的承销佣金较低。
而证券发行人则承担证券发行的全部风险。
㈡ 【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案例】
主要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以下是粘贴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一、财务风险量化管理的基本策略
借鉴国外券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结合中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几点策略:(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2)必须保证财务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3)建立风险预算,实施风险预算管理;(4)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识别和评估总风险,以风险价值(VaR)模型计量和管理金融资产的市场风险,以“压力实验”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5)规模经营与资产结构并重,业务发展与财务约束并重;(6)静态指标与动态监测兼顾;(7)风险防范和经营风险相统一。
关于净资本: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与国际规则仍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完善,如特定长期负债如何计入净资本问题、预计负债(如应诉事项的金额)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或有损失没有扣减、对外担保未完全扣减等。净资本计算的真实和准确性非常关键,为实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作用,下文提到的净资本指标是在现有净资本标准上考虑上述因素重新计算的金额。
关于VaR(Vaule-at-Risk):VaR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投资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其风险管理技术是对市场风险的总括性评估,它考虑了金融资产对某种风险来源(例如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基础性金融变量)的敞口和市场逆向变化的可能性。VaR模型是近年来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主要在欧美)兴起的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目前已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
关于“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VaR值的最大优点就是能科学准确地预测在正常市场波动下,券商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是,VaR值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它无法预测到一些极端情形的出现,如股市的大起大落。所以,国外证券公司往往采用另外一种比较流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压力测试”方法来作为VaR风险测度方法的必要补充,以检验券商在特别不利的市场行情出现时,是否具有继续生存的能力。实践证明,压力试验特别适用于那些不规范的新兴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如我国的证券公司)。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设计
1.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对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控指标,主要指标见表1(适用于综合类券商)。
表1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指标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监管线
1.净资本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20%
3.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8%
4.净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净资产 大于9倍
5.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小于1
6.客户资金安全性指标 (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资金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资产) 大于0
7.权益类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产 高于80%
8.拨付下属机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期末拨付所属资金/注册资本 高于40%
9.对外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 期末对外担保金额/期末净资产 高于20%
2.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我们认为,上述风险监管指标是非常宽松的,也不够全面,达标非常容易,且没有体现净资本指标的核心地位,不能真正起到识别和评估风险的作用。证券公司需在上述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述风险管理策略,以净资本指标(调整后)为逻辑起点和核心,按照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设计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证券公司内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层次上的,反映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状况,见表2。二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
表2 一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净资本额 =∑(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特定长期负债-应承担的资产管理业务浮动亏损 低于净资产的60-70%
2.净资本增长率 =(期末净资本余额/期初净资本余额)-1 下降10%
3.净资本相对指标1:净资本率 期末净资本/期末净资产 低于60-70%
4.净资本相对指标2:净资本负债比 净资本/(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20%
5.净资本相对指标3:净资本充足率 净资本/(自营权益类证券净额+证券包销金额+非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协议规模+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其他风险资产) 15-20%
二、资产流动性指标
6.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总额-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高于45-55%
7.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受托资金-代买卖证券款) 低于1.2
8.现金流量指标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 低于10%
三、风险资产规模指标
9.自营证券比例 权益类自营证券成本/期末净资本 大于1倍
10.受托资金比例 承担风险受托资金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60-80%
11.或有负债比例 期末或有负债/期末净资本 高于10-20%
四、财务绩效风险指标
12.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额/(期初净资产额+期末净资产额)/2 小于公司平均融资成本或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13.营业费用收入率 期末营业收入/期末营业费用 低于1.5
五、资产结构风险指标
14.长期投资比例 (期末长期投资余额—购买国债及金融债余额)/期末净本 高于20-30%
15.固定资本比例 (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期末净资本 高于30-40%
表3 二级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计算公式 预警线(区域) 备注
一、承销业务风险指标
1.净资本包销比例 证券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60% 监管线为60%
2.净资本单项包销比例 单项包销总金额/净资本 高于30% 监管线为30%
3.承销股票毛利率 承销股票业务净收入/承销股票业务总金额 低于3%
4.项目收入费用率 项目费用合计/项目总收入 高于30%
5.失败项目费用率 失败项目费用/项目费用合计 高于10%
二、经纪业务风险指标
1.市场份额 当期股票基金交易量/两市当期交易总额 低于上年度水平
2.客户保证金挪用比率 挪用金额(含T+O)/客户保证金总额 大于零
3.交易佣金率 当期交易佣金/当期交易量 (1)低于保本点佣金标准;或:(2)低于上年水平
4.客户保证金变动率 期末保证金余额/期初保证金余额-1 低于-20%
5.三方监管风险指标 监管账户资产市值/融资金额 低于120%
6.经纪业务收入费用率 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高于75%
三、证券自营业务风险指标
1.股票自营比例 自营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80-90%
2.单只股票自营比例 持有单只股票成本/净资本 高于20-30% 监管线为不高于净资产20%
3.单只股票市场份额 持有单只股票市值/该股票流通市值 高于10% 监管线为20%
4.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20%
5、自营证券投资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6.自营证券收益率 (差价收入+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自营证券投入额 (1)低于资金成本;或:(2)低于市场指数增幅
7.自营证券浮动收益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盈利/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10%
8.自营证券浮动亏损率 单只自营证券浮动亏损/自营证券成本 高于7%
四、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指标
1.受托资产率 期末受托资产余额/期末受托资金 高于70%
2.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VaR值 Var值 高于净资本的30%
3.承担风险资产管理组合的压力测试值 ST值 高于净资本的50%
4.受托资产市场份额 所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的面值/该证券流通总量 高于10% 监管线为10%
5.受托资产增值率 (本期实现增值额+期末浮动盈亏-期初浮动盈亏)/受托资金金额 低于预期收益率
6.资产管理业务总或有损失占净资本的比例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应付客户收益)/期末净资本 高于40%
7.受托资产损失率 (期末已实现未结算亏损+受托资产浮动亏损)/期末受托资产 高于15%
五、资金营运风险指标
1.股票质押贷款比例 期末股票质押贷款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15% 监管线15%
2.资金拆借比例 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实收资本 高于80% 监管线为80%
3.债券回购比例1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净资产 高于50%
4.国债回购比例2 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余额/自有债券标准券总额 高于80%
5.现金留存比率 (期末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结算备付金)/期末净资产 低于5%
当然,确定指标体系及其预警界限,难免带有主观意向,需在实践中作进一步检验,并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使指标本身及其预警界限更科学、更合理。
三、财务风险指标的动态监测
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基础上,还必须建立风险监测系统, 这样才能完善证券公司的风险量化管理。
(1)风险状态设定:为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方便进行处理,可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定的风险状态有四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风险、较大风险表示,对应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区域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线性映射函数:y=a2·[(x-b1)/a1]+b2,可以计算出相应的分数。(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2)风险监测框架:可以设计两个层次的风险监测系统,把一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对每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根据上述映射方法计算每项指标的风险分数值,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公司综合风险值;把二级风险指标作为一个系统,数据处理方法同上。公司综合风险值与实时风险值是互补的,前者是定期、静态的、综合的,后者是动态的、具体的,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上要结合使用。
㈢ 财务案例案例分析
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可转换债券,境外的可转债基金的主要投向还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因此也称为可转换基金。持有可转债的投资人可以在转换期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者直接在市场上出售可转债变现,也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包括基准股票、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转换期限、转换价格、赎回和回售条款等。
可转债是普通债券和可转换为股票的期权的混合物,转债价格和基准股票价格的差额构成了内含期权的价值。可转债基金可能在企业发行可转债时购买,也可能在发行后从二级市场购买。如果从一级市场购买,则可充分享有可转债以上的优点1.政府债券: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成若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喝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
2.基金债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一)直接融资 1.国际债券融资 国际债券即发行国外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业、私人公司、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主要分为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两种。
2.国际股票融资 国际股票即境外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国内外交易所上市。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在于使社会闲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并在一定较长的期间维系在一起,这对融资者来说相当有益。此外,稳健经营是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策略,因而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相当有益。
4.外国直接投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
(二)间接融资 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其多数为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为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杠杆是一个应用很广的概念。在物理学中,利用一根杠杆和一个支点,就能用很小的力量抬起很重的物体,而什么是财务杠杆呢?从西方的理财学到我国目前的财会界对财务杠杆的理解 财务风险也称融资风险或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筹资而产生的应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的风险。也可定义为由于使用债务或优先股筹资从而需要做出固定周期性支出而引起的,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的超过基本商业风险以上部分的风险。它是与企业及其融资方式相联系的风险,是由于企业资金困难,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而带来的风险。
财务风险的防范,是要对风险进行动态的控制,而并非要刻意减少风险。敢于冒风险的企业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往往从高风险中获取高收益。防范并化解财务风险,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分析财务管理的制度环境及其变化情况,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并制定多种应变措施,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和改变管理方法,从而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因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2、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一是贮存流动资产,即在资产组合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易变现资产。二是购入流动资产,即通过销售流动性存货来实现变动性。企业必须权衡利弊得失,以合理的方式取得流动性资产,通过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搭配和筹资能力的合理运用,以最低的成本避免由于流动资金短缺和流动资金过剩而招致的损失。
3、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要认真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最优的决策方案,切忌主观臆断。
4、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规避财务风险。首先应建立资本积累的约束机制,不断充实资本。其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负债规模。再次把握借款时机,审时度势,合理决策。最后预测负债筹资的使用效果,权衡成本收益,优化债务结构。决定资本结构的因素是融资决策。将不同的债务按期限合理搭配,以减少偿还债务的压力,保证企业资金周转顺畅。融资金额大小直接决定了资本结构状况。企业应当努力使资本结构最佳,融资成本最低。
5、规避道德风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应控制风险因素,预防风险的发生。对外应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及竞争对手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对自身的不利影响,并对交易对象进行信用评估,通过谈判制定无损自身利益的有效合同。对内应健全企业的损失,应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将风险向外转移,减少因交易对象违约、投机取巧等给自身带来的重大损失;密切与金融机构和政法部门的关系,以便得到及时的帮助。
总之,企业的各项决策几乎都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的,离开了风险,就无法正确评价企业报酬的高低。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正确分析和防范财务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全面分析,这样才能找出问题的实质
㈣ 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债券回购业务要有案例分析
2003年,富友证券债券回购事件的曝光,无疑是对交易所债市和股市影响最为重大的事件之一。富友证券被托管时,有高达39亿元的债券回购余额被上证所冻结。这39亿元回购余额所需债券现券,都是富友证券以代客理财的名义等融入债券,然后再由其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并进行股票投机。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之所以爆发,除了技术性原因外,恐怕还应当深入到体制上去挖掘证券公司债券违规的根源。
首先,债券回购问题的爆发,反映了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虽然我国早在2000年就允许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融入短期资金。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帮助其它实体部门融入长期资本,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的情况下,自身的长期资金和资本的需求却难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满足。2003年券商发行中长期债券终于登上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但严格的额度管理,只是缓解了少数券商的长期资金压力,对于资本市场众多券商的巨大资本需求缺口仍然是杯水车薪。
对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剖析。自2000年起的连续4年时间中,证券公司自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的资金远远高于通过正回购融入的资金。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之在于,证券公司本身是资金的短缺者,要通过回购从银行获得资金,要求证券与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事先持有大量的债券,这本身需要大量的投资资金。由于证券公司本身就是资金短缺者,它持有的债券量又非常有限,通过自有债券回购难于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于是,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就成了最为便利的融资渠道了。
其次,债券回购风险的集中爆发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历史矛盾的结果。如果证券公司通过债券回购融资只是为了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不是将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投机),那么,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只会给资金融出方带来利率风险。如果逆回购方将融入的债券一直持有到到期日,若不考虑机会收益的损失,那么,逆回购方的损失仍然会是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然而,目前暴露出来的情况似乎不是这样简单。事实上,证券公司正是通过频繁的债券回购操作将短期资金用于了长期的股票投资,这样,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就传染到了债券回购市场。由于证券公司自有债券余额相当有限,为了达到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目的,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或进行所谓的三方监管式的委托理财便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深入到体制上说,交易所债券违规操作只不过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结构性缺陷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在债券回购领域的集中表现罢了。
㈤ 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㈥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证券的包销、代销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6)债券余额包销风险案例扩展阅读:
证券发行的规则:
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㈦ 什么是债券分销
债券分销是在财政部、国开行或进出口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时,企事业客户向银行提出认购申请,并签订分销协议。客户在一级市场买入债券后,持有一段时间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或持有到期获取利息收入。
在发行过程中,承销人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如发生超卖,中央结算公司将不予办理过户,并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
(7)债券余额包销风险案例扩展阅读: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主要机构类型有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
参考资料:华夏银行官网 债券分销
㈧ 股票承销方式风险大小的问题
全额包销又称确定包销,是指由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由承销商按约定价格买下约定的全部证券,然后以稍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即承销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赚取的中间差额为承销商的利润。全额包销如果证券销售不出去;风险由承销商自负,故风险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销的佣金高,余额包销,也称助销,是指承销商(承销团)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股票,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股票由承销商负责,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余额包销的承销商要承担部分发行风险。所以从风险角度来讲全额包销大于余额包销大于尽力包销。
㈨ 如何防控余额包销对承销商造成的风险
应可采取以下措施:
1、优选承销业务客户,慎选信用级别存在大幅下降风险的客户。
2、分析优选发行窗口
3、合理定价
4、加强预销售
5、设置不同情境开展压力测试,评估不同包销额度情况下自营持仓Var值等限额的变化情况,防止出现突破限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