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分离式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传统的可转债兼有债性和股性,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债性和股性的分离,其流动性比普通可转债更强。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
其次,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的发生。
再次,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不同。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发行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权证市场交易,债券到期偿还本金和支付约定的利息;认股权证可以出售,也可以到期行权.
最后,与普通的可转债相比,其向市场传递的信息也有很大不同。由于我国可转债的条款设计使其更近似于股权融资,使得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传递的市场信息混淆,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对公司还本付息存在刚性压力,传递的债券融资信息更为明显。
『贰』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之间的区别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之间的区别:
权利载体不同;
行权方式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叁』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与附认股权证债券区别是什么
前者是为了增加债券吸引力,在发行债券的同时无偿赠与投资者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该认股权通常体现为权证,会和债券同时在同一交易所分离上市交易,持有。
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指公司债券附有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属于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范围。
『肆』 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分离债、公司债和可转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公司债是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发行可分离债是为了债券和权证分开,债券认购人可以无偿获得一定数额的认股权证;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减持股份)、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公司债所换的是大众的举借款项;
可转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可分离债是发行人公司的股份;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公司债会使得公司股份更加分散;
可分离债是不会使得公司总股扩大;
可转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4)可转换债券和可分离债券的区别是扩展阅读:
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
1.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
2.偿还期
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
3.付息期
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
4.票面利率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5.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
上述要素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伍』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就是发行债券时,债券和权证分开发行,一般是债券认购人无偿获得一定数额的认股权证。当然了,权证和证券是可以分开交易了!
分离交易可转债虽然有可转债之名,却无丁点可转债之实。仅仅是债券+权证的简单拼凑,定价机制极其单纯,根本没有传统转债的复杂期权组合以及博弈关系,一般没有赎回、回售条款(特别回售条款除外)、转股价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对发行人而言,与传统的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债最大的优点是“二次融资”。在分离交易债发行时,投资者需要出资认购债券;而如果投资者行权(权证到期时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时),会再次出资认购股票。而且由于有权证部分,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远低于普通转债,亦即其整体的融资成本相当低廉。
当然了,发行人不得不负担归还债券的责任。
『陆』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与一般可转债(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1.发行成本不同,两者都有促进债券发行,降低债券利率的作用(附有认股权),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由于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构成,因此发行成本高。
2.分离交易可转债能够实现二次融资。一般可转债在转化为股票时,不需要再支付购股款,资金是初始购买债券的成本,只实现一次融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行使认股权时,必须再缴纳认股款。实现了二次融资。
3.认股决定因素不同。一般可转债的认股数量,取决于可转债的面值和转股价,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主要取决于认股权的规定,与债券价值无关。
4.存续期不一致。一般可转债认股权与债券存续期相同,但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存续期不超过债券存续期,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5.对发行企业的负债股权结构影响不同,一般可转债执行认股后,减少发行企业负债,增加权益;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要继续存在,直至偿还。认股权行使将增加权益。
6.条件不一致。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
『柒』 什么是分离交易可转债,它和非分离交易可转债有什么区别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赋予了上市公司一次发行两次融资的机会。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债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程序、条款设定等方面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区别:
一、发行资金成本不同
两者的认股权均具有促销公司债、降低发行公司利息负担的作用,因为普通可转债本身只是一个产品,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则更近似两个产品,所以普通的可转债的发行成本通常较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要低。
二、投资者的资金量占用不同
对投资者而言,行使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所附带的认股权时必须再缴股款;而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成股票时则不需要再缴纳股款,投资资金较容易控制。因此,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并且行权,会占用投资者更多的资金。
三、赎回条款存在与否的不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与公司债部分在上市之后分离的特征,使得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无法用任何发行条款去强制或约束投资人去行权,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诱使投资人提前行权。至于普通的可转债就可采用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行使转换权利。
四、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的影响不同
普通的可转债在转换股票时,公司的负债自然减少。但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即使认股权被行使,该发行公司对债券的债务也将持续至债券期满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转债在转股市,可转债的面值和转股价决定论可以转股的数量,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则依条款规定的行使比例认购新股,认股数量与债券面值无关,只与契约条款的规定有关。
六、交易形态不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对于发行人而言是发行两种有价证券;而发行普通可转债就是一种有价证券。
七、认股权的存续期限不同
我国即将面市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认股权证的存续期与较公司债的存续期要短,因此,认股权证处于价内的机会较普通可转债的权证部分要低,时间价值占认股权证价值的比重会更大。
(7)可转换债券和可分离债券的区别是扩展阅读: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优势:
第一,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由此给发行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低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套利,而毋须担心发行人在股票市价升高时强制赎回权证;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高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选择放弃行使权证,而权证往往是发行人无偿赠予的。
『捌』 可分离债券和普通债券有何不同
分离债包含了两部分,一部分是纯债券,跟普通债券一样,有利息,到期还本,还有一部分是
认购权证
,参与申购或者配售分离债的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费获得,然后可以单独交易,也可以持有到期选择换成股票
『玖』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与普通可转换债券有什么区别
1.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2.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且上市公司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并非如此。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因为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导致市场风险加大,缩短权证存续期有助于减少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