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债的本质,国家为什么发国债
就是国家向人民借钱,有利息的!
国家发行国债的原因,主要是用来调节货币流通量的。
国债发行一般来说有两种用途,一是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内需.另一种用途就是政府公开市场操作的手段,目的在于调节市场上的资金量,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第二种意义更大,当市场上的钱太多的时候,政府通过发行国债来收集市场上的资金以防止通货膨胀,调节利率.
这是我国发行国债和其他国家的比较:一、我国现行的国债发行方式。(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即“是什么”。
二、国际主要的国债发行方式。
三、我国与国际发行方式的利弊比较。即“存在什么问题”。
四、如何改进。即“解决问题”。
国债市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债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二是国债流通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好比批发市场,二级市场就像零售市场。一级市场是否顺利通畅,对国债的发行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国债发行有四种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日子越过越富裕,余钱剩米多了,就会想着去投资,于是有炒股的、做期货的,集邮的,搞艺术品收藏的等等,投资方式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而在诸种投资方式中,国债可说是一枝独秀,倍受投资者青睐。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国家财大气粗,政府决不会有借无还。投资国债不仅风险小,而且收益又比银行储蓄高。因此,国债被誉为"金边债券"。
私人之间的借债,程序比较简单。往往找一个公证人或担保人,借贷双方立个字据,一手签字盖章,一手交付借款便可告成。国债则复杂得多,它必须通过国债市场,才能流入投资者手中。国债市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债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中央财政通过该市场,将新发行的国债销售给资金比较雄厚的投资者。与国债发行市场对应的,是国债流通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打个比方,一级市场好比批发市场,二级市场就像零售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那些一级市场的投资者,再将手中的国债转让、出售给更多的中小投资者。一级市场是否顺利通畅,对国债的发行至关重要。
在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几经变迁。上个世纪80年代,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摊派发行国债。到了90年代初,便改为承购包销,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时至今日,已演变为四种发行方式并存,它们分别是:直接发行、代销发行、承购包销发行、招标拍卖发行。直接发行方式,指的是财政部面向全国,直接销售国债。这种发行方式,共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各级财政部门或代理机构销售国债,单位和个人自行认购。第二种情况,也就是80年代的摊派方式,属带有强制性的认购。第三种是所谓的"私募定向方式",财政部直接对特定投资者发行国债。例如,对银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等,定向发行特种国债、专项国债等。代销发行与直接发行正好相反,财政部委托代销者负责国债的销售。我国曾经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运用过这种方式。至于承购包销,顾名思义,就是指大宗机构投资者,先承购国债,只有包销出去以后,才能获利。倘若销售出了问题,那么售不出的部分,只能自己消化。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承购包销成为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事实上,不仅我国,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
国债发行第四种方式,是招标拍卖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国债认购价格或收益率等,都不是由政府自己说了算,而是在拍卖场上投标竞价确定。在这里,招标有两种具体方式,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前者既然冠名为竞争性,自然就暗含了排它意味,在竞争性招标条件下,投标者把认购价格和数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据此开标。决定中标的依据,就是发行价格的高低。投标者认购价格高,招标者受益就大,所以出价高者胜出。而非竞争性招标,乍一看与竞争性招标相似,实则差异巨大。说它们相似,是因为,非竞争性招标沿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开标;说它们不同,是指结果不同。实行竞争性投标,只有出价最高的投资者获得国债发行权。而采取非竞争性招标,却类似于吃大锅饭,参加投标的投资者人人有份。
通过非竞争性的招标拍卖方式发行国债,在中标价格确定上,有两种有代表性的招标规则:"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所谓"荷兰式"招标,指的是中标价格为单一价格,这个单一价格通常是投标人报出的最低价,所有投资者按照这个价格,分得各自的国债发行份额。而"美国式"招标,中标价格为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举个例子,在一场招标中,有三个投标人A、B、C,他们投标价格分别是85元、80元、75元,那么按照"荷兰式"招标,中标价格为75元。倘若按照"美国式"招标,则A、B、C三者的中标价分别是85元、80元和75元。我国从1996年开始,将竞争机制引入国债发行,而且从2003年起,财政部对国债发行招标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在原来单一"荷兰式"招标基础上,增加"美国式"招标方式,招标的标的确定为三种,依次是利率、利差和价格。
从国债开始发行那刻起,它就有章可循。只不过,在不同时期,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随着国债发行在各国实践的深入,很多旧的原则不再适用。而有些原则,却经过反复考验,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以景气发行原则为例,它是指发行国债,要根据社会经济状况,确保经济的景气,也就是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求国债发行者审时度势,相机抉择。例如,经济萎缩低迷,需要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时,短期国债就要披挂上阵,身先士卒。此中原因,不难理解:短期国债流动性强,能在较短时间内筹集更多的资金,就如冬天里点燃的一堆堆烈火,有助于经济快速回升。相反,经济过热时,长期国债就当仁不让,挺身而出,它的比重增大,无疑将减弱货币的流动性,对于"发烧"的经济,正如夏日里的清凉饮品,消热解渴,静气安神。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人们借钱,总是事先掂量清楚,有把握偿还,才好意思开口。国家向百姓借钱,发行国债,也是一样。在对国债规模的管理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是国债余额限额管理,这意味着,国会负责审定一段较长时期的国债余额限额,只要不超过限额,国会对国债发行不予干涉,政府在限额内,可以自由行事,自主确定每一年度的发行规模。当然,如果国债余额胆敢跨越雷池一步,超出限额的话,那么国会就出手干预。这很像巡警的风格,假如你在路上遵纪守法,你几乎感觉不到他的存在;但是如果你违反交通法规,或逆行,或闯红灯,巡警就会神不知鬼不觉地出现在你面前,惩治你。
在我国,对国债发行规模,实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国债发行计划,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对国家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测算,是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主要依据。这个计划将作为国家预算的一部分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在下一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会上提请审议。一旦通过,国债发行计划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倘若在年度内,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需要追加或削减国债,政府无权随意为之,必须像修改法律法规一样,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其审议批准后才能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举例来说,当面值为100元、总额为200亿元的贴现国债招标发行时,若有A、B、C三个投标人,他们的出价和申请额如表5-1所示,那么,A、B、C三者的中标额分别为90亿元、60亿元和50亿元,在“荷兰式”招标规则下中标价都为75元,而在“美国式”招标规则下,中标价分别是自己的投标价,即等于85元、80元和75元。
由上可见,“荷兰式”招标的特点是“单一价格”,而“美国式”招标的特点是“多种价格”。我国目前短期贴现国债主要运用“荷兰式”价格招标方式予以发行。
③收益率招标。收益率招标主要用于付息国债的发行,它同样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形式,原理与上述价格招标相似。
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国债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国债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国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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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简述国债的功能
1、筹措军费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平衡财政收支
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做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
3、筹集建设资金
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借换国债的发行
借换国债是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2)国债运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扩展阅读:
购买国债注意事项:
1、尽量早买。国债的发行期限长达10天,每次国债开售之后都会比较抢手,尤其是国有大行网点都会排起长队,所以大家不要拖到后面几天买,最好在前一两天去买。今年3月10日是周六,除了大爷大妈之外,一些上班族也有时间去网点购买了,所以预计会比较火热。
2、只能银行柜台购买,不能在网上买。老百姓平常买的国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凭证式国债,只能在银行柜台购买,一种是电子式国债,既可以在银行柜台购买,也可以在网上银行购买。本次发行的是凭证式国债,只能在银行柜台购买,大家要持身份证至银行网点办理。
3、去中小银行购买。很多人以为国债只能在国有银行购买,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其实大家搞错了,很多中小银行也可以购买,包括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分配的额度不同,小银行由于不太受关注,所以更好买一些,完全没必要去国有大行抢购。
『叁』 国债发行的规律
国债发行的原则[1](一)需要原则
首先是财政运行对国债的需求,即一国财政收支越不平衡,其对国债筹资的需求就越大。不难发现,国债连年发行和财政上的收支不平衡是一对如影随形的经济现象。其次是社会(企业和居民)对国债的需求。政府应据此来设计债券种类、期限和规模。
(二)负担限额原则
即从法律上规定发行额度,使国债发行被限定在国民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低成本原则
即国债发行应尽可能采用低费用的发行方式。
(四)稳定经济原则
即国债发行应尽可能“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有利于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而不是起相反作用。
[编辑]国债发行的方式[1]
国债发行的核心环节是确定国债发行的方式或方法。主要有公募法、包销法、公卖法和摊派法四种。
(一)公募法
公募法又称直接发行法,指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其他部门(如银行、邮局)向社会公众直接公开募集国债的方法。其优点是发行面较广,可广泛吸引社会闲散资金;缺点是发行时间较长,发行成本较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因认购人不积极而推销不出去的可能。
(二)包销法
包销法又称承受法或间接发行法,指政府按一定条件与金融机构协商并由其先全部承购,再转向社会推销的方法。在包销法下,若金融机构不能将全部国债销售出去,则其差额部分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其优点是手续简便,发行时间缩短,有利政府迅速筹集资金;其缺点是易于产生大量投机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包销法是政府将国债发行权和发行风险向金融机构转让的一种方式。
(三)公卖法
公卖法又称销售发行法,是指政府将国债委托证券市场代销的发行方式。此方式类似于公募法,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募法下的债券价格由政府事先确定并固定;公卖法下的债券价格由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并且不断波动变化。公卖法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证券市场推销债券和募集资金,且可以通过国债的买卖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其缺点亦很明显:容易为证券投机者利用,国债收入受证券行市的影响而不很稳定。
(四)摊派法
指政府根据情况通过行政性力量来分配国债认购任务指标的一种强制性发行方式。其优点是能够保证既定收入和有计划地调度社会资金;其缺点是损害国债信誉,带来长期发行困难,与信用的自愿原则不相符。
『肆』 发行国债属于哪种经济政策
国债的挤出效应是国债的副产品,挤出效应等于政府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民间主体的权利,表明政府参与市场过多,因而损害了市场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因为政策支出规模的扩大而压抑、排挤了民间投资的增长,那么,再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就不合适了,意味着国债政策必须进行调整与转向,才能保证其可持续性。挤出效应存在与否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债务对利率的影响,但过去两个世纪以来的经验以及多国实践的研究都令人惊奇地发现: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选用我国1984年-1999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预算赤字与利率并无直接关系。这表明挤出效应存在的现实性较难把握,原因是挤出效应的产生,存在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如果经济中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金、土地资源供给充足,其价格则不会随产量变动而变动,因而政府支出对利率和私人投资影响较小,挤出效应也较小。其次,如果在预算赤字以及政府支出增加的同时,货币供给相应增加以及增加额能够满足货币需求增加的需要,则国债扩张不会产生挤出效应。因此,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使用可抵消挤出效应。自从我国1998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较为普遍的认识就是通过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并未产生挤出效应。基本原因在于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大量增加,银行存在较大的存贷差额和资金剩余,增发国债使银行一部分剩余资金转化为投资,并未由此引起利率和融资成本上升。从国债投资的领域和项目看,也不存在取代、排挤社会投资的问题。适应财政扩张的要求,中央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增加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措施。 通货膨胀是国债政策重要的约束条件,如果国债政策导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那么国债政策的实行就必须十分谨慎。1994年《预算法》和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以前,财政部一直与中国人民银行保持直接融资关系,相当部分的政府赤字采取了货币化融资方式。到1994年末,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和长期借款余额高达2145亿元,占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12.2%,相当于当年GDP的4.6%,而同期国债负担率也只有6.1%。这种用创造新货币的办法支付债务本息的赤字融资方式,是这一时期通胀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90年代中期以后,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发行国债来弥补,中央银行不能从国债一级市场上直接购买国债,这就从制度上阻断了财政赤字扩大直接引起中央银行增发货币,并导致通货膨胀的渠道。但是,赤字债务化以后,财政赤字与超量货币发行之间的间接通道依然存在,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间接影响的大小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关系密切。目前,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中央银行会根据货币和信贷稳定增长的要求进行国债的买卖,吞吐基础货币。由于实行的是稳健的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贷款过多,则会在公开市场上卖出国债,收回基础货币,这就决定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交易只会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会构成通货膨胀的诱因。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不断增加,金融机构资金偏松,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过程中大规模增发长期建设国债创造了条件。1998年的1000亿元建设国债只对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就是考虑到1998年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偏少,居民储蓄增加较多,商业银行资金存差较大,物价总水平继续下降。此时增发国债不仅不会导致货币过量发行而引发通货膨胀,相反却可以缓解通货紧缩压力。
『伍』 我国国债发行规模和国债还本付息额在哪查急需2006年到2010年的数据
南方财富网可以查询。http://www.yinhang123.net/cxck/chuxuguozhai/30775.html
以下是2006至2010年的部分截图。
国债发行指国债售出或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它是国债运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核心是确定国债售出的方式即国债发行方式。
『陆』 国债发行是什么啊
指国债售出或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它是国债运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核心是确定国债售出的方式即国债发行方式。
一般而言,国债发行主要有四种方式(注意各种国债发行方式的优缺点):
1.固定收益出售法(在金融市场上按预先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国债的方式,具有认购期限短、改造条件固定、改造机构不限和主要适用于可转让的中长期债券四个特点);
2.公募拍卖方式(也称竞价投标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发行,有三个特点:发行条件通过投标决定、以财政部门或中央银行为发行机构、主要适用于中短期政府债券,特别是国库券);主要适用于中短期政府债券,特别是国库券发行的国债发行方式是公募法。
3.连续经销方式(亦称出卖发行法,指发行机构受托在金融市场上设专门柜台经销的一种较为灵活的发行方式,特点:经销期限不定、发行条件不定、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证券经纪人经销、适用于不可转让债券,特别是储蓄债券);
4.承受发行法(又叫直接推销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与认购者举行一对一谈判出售国债的发行方式,特点:发行机构只限于财政部门、认购者主要限于机构投资者、发行条件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主要运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政府债券的推销),适用于金融市场利率较稳定国家的国债发行方式是承受法。
2012年第四季度国债发行新变:
来自人民银行营管部消息,今后凭证式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从今年四季度起,国债也将禁止二次转让,2012年第四季度中国国债发行新变:
1.个人购买机会增大;
2.不能再二次转让;
3.提前兑取要收手续费……
『柒』 国债发行中平价、折价、溢价的比较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将证券发行很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
平价发行就是以票面面额定为发行价格
溢价发行就是以高于票面面额的价格发行
折价发行就是以低于票面面额 的价格发行
『捌』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的起点和开端环节是什么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