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利好。原因是这些发行债券深层意义实际上是一种非股权类的债务性融资,也就是说一样是要从市场融资,只是形式上的不同。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只是看现在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每一间银行都有再融资的需求。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㈡ 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自负责的债券申请文件的不同
人行现今的职能更多的是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反洗钱,反假币,建立诚信体系,维护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制定货币政策,发行货币,控制存贷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统计银行数据(头寸控制),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公开市场操作等等。
银监会更多的是监管业务,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正常合规经营。防止发生金融案件。例如,制定业务规则,(三法一指引),金融机构的准入、设立、变迁、变更、撤销,高管的任命等等都要到银监会备案。对业务活动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编制统计数据,对风险太高,影响诚信的银行依法整改,撤销,重组。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只要是违反规章制度,影响金融秩序的事情,银监会都可以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或撤销经营资格。
银监会在成立之前,其职能基本都是人行在执行的。
㈢ 《中国人民银行法》疑问_对于央行是否可以购买政府债券,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具有货币发行权,银行法规定央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而是商业银行进行认购和包销,然后向市场发行。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候,比如释放流动性(增发货币)以刺激经济,就会在市场上回购政府债券,这是间接行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动性以缓解经济过热,就会将回购的债券卖出,货币就会回到央行。
你遇到的问题是直接和间接的问题,政府债券是被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直接认购或包销的,而不是央行。
㈣ 央行鼓励中小银行通过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补充资本,这样做有何益处
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完善了转股型资本债券相关制度,并已批复浙江稠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其中,宁波通商银行已经发行首单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此举对银行及其储户和高级无抵押债券的债权人具有正面信用影响,有助于扩充银行资本工具的潜在投资者范围,为银行开辟筹集其他一级资本的新渠道并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诸蜀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新举措还有助于缓解市场对于小型区域性银行资本状况脆弱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顾虑。
“一般来讲,永续债的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永续债与发行人其他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银行永续债出现之后,银行不怎么青睐优先股,转向大量发行永续债。而转股型永续债的出现,相当于多了一个选择途径,也让债权人更‘宽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从发行端来看,一方面,转股型永续债的推出拓宽了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补充渠道,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不足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另一方面,相比减记型永续债,当风险事件触发时,转股型永续债具有转股的保护功能,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永续债发行成本。从投资端来看,转股型永续债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转为股权并参与发行人剩余资产分配,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因此此类资本债券对投资者的市场吸引力相对更大。
㈤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补充方式有哪些
如果是商业银行的话,股东可以追加投资用于补充资本金,也可以利润中的一部份用于增加资本金,还可以通过上市的方式,将股金用于增加资本金
㈥ 资本补充债券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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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㈦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发行办法
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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