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
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 条规定: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 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 质权)不移转。
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 《担保法》第22 条、《担保法解释》第28 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 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
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
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 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
Ⅱ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是什么意思抵押权和债权指什么能举例说下吗
比如我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借款100万
银行有100万债权
银行同时有房子的抵押权
抵押权就是如果我还不了贷款,银行可以直接拍卖我的房子
现在银行还是保留100万债权,同时又想把房子转让(抵押权转让)
等于银行又能收回100万,同时还赚了一套房子
天底下没有这么好的事。
所以,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
Ⅲ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宗旨就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的处分,原则上以债权的处分为前提。抵押权和主债权不能分离。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也可以附随债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一同作为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那么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Ⅳ 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br/>
【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0 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br/><br/>
Ⅳ 债权转让中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能一并转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5)债券和抵押权转让扩展阅读: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Ⅵ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Ⅶ 如何理解“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这句话的法律原理是抵押权属于从物权,不能脱离主债权单独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而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物权也消灭。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等都是从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7)债券和抵押权转让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Ⅷ 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能否一并转让给担保人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1,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一、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依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继续有效。2、债权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分割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时,适用债权单独转让的相关规定。1《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注:以上分析(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二、例外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不移转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担保法解释》第6条规定:(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对外担保的场合,因法律另有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保证担保权、质权)不移转。2、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物权法》第192条2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担保法》第22条、《担保法解释》第28条对保证担保的此种情形作了规定。《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作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3、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81条3规定,担保权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担保权不移转。学理上解释专属于债权人的担保权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担保,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做出规定。三、抵押权一并移转的实现条件依据前述分析,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但并非自动移转,需履行通知债务人、重新登记程序始得实现。2《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1、通知抵押人法律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4,但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将抵押权一并转移事项通知抵押人5。一般而言,是否需通知抵押人应根据抵押人与债务人同一与否而定。若债务人同时为抵押人,则在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时,不需特别通知其抵押权移转事宜。但保险起见,在实践中将此事项特别通知债务人为妥。若抵押权人系债务人外第三人,则应将抵押权转移事宜特别通知抵押人,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并不知道债权发生转让的事实,在未来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依此进行抗辩。注: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2、变更登记依据《担保法》第41条6规定,抵押权设立时应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移转实质上系抵押权人的变更,对此是否需进行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87条7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而相关法律、法规依抵押物的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变更需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需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6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条规定实为授权性规定,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系当事人权利而非义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仅对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的变更有变更登记要求8,据此,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权人的变更4《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5《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应告知抵押人。6《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7《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8《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第18条规定: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第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变更,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体现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目前关于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统一、混乱现象,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角度,抵押权移转后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债权受让人较为有利,尤其在同一财产向数个债权人抵押的场合9。注:因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无需登记,以上分析(规定)仅适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场合,则存在动产或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问题。9《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详细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9)债券和抵押权转让扩展阅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投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具有附随性。那么,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