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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债券发行向外资开放

发布时间:2021-07-27 10:36:21

⑴ 人民币债券发行

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在香港发售人民币债券,
2009年,外资银行汇丰银行(中国)及东亚银行(中国)获准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0年,麦当劳成为首间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外资企业。
2012年4月18日,汇丰控股宣布,在伦敦发行一笔国际人民币债券,汇丰未透露此次人民币债券发行的具体额度。
2014年9月12日,英国成为首个发行人民币计价主权债务的西方国家。 这次共发行3个人民币债券品种:3年期固息债6亿元,利率为3.35%;5年期固息债5亿元,利率为3.6%;10年期固息债9亿元,利率为4.35%。 2010年8月3日,财政部公告中国财政部将于2011年8月中旬在香港正式发行200亿元人民币国债
财政部曾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在香港发行60亿元和80亿元人民币国债,其中2010年零售部分的2年期债券最终获得了1.37倍的超额认购。随着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规模扩大,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和需求的增加,2011年的发债规模和品种都进一步扩大:其中,通过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面向机构投资者招标发行150亿元,包括面向机构投资者招标发行的3年期60亿元,5年期50亿元、7年期30亿元和10年期10亿元;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2年期50亿元。

⑵ 中国什么时候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阿

补充一点,2006年底确实是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但还是相对意义上的“全面”,因为2006年底只是允许外资银行对公司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而且还受地域限制,沿海一带可能开放的多点,但西部地区就很难说了呢,呵呵,但对个人那一块,恐怕全面开放得等到2008年啊。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差距太大,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种保护,但迫于入世的协定才作出的妥协,剩下能做的也只有拖延时间,让我国商业银行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提升服务的质量,员工的素质等。

⑶ 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

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可吸收境内公民存款 每笔不少于100万
水母网 日期: 2006-11-17 来源: 烟台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介绍,修订后的上述条例共有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兑现承诺、加强审慎监管、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等。

上述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根据新的条例,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法定要求者,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12月11日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可吸收存款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6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12月11日起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外资分行只可吸收每笔大于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鼓励外资银行“本土注册”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注册后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还将获得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咨询服务的业务。

《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土注册后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限制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

昨日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释说,根据我国当初加入WTO的承诺,5年内开放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目前这个规定与我们对人民币开放的承诺是一致的。另外,这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性原则。在风险监管方面,外资银行分行不如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国内存款人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审批一路绿灯

由于正处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前夕,新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空间,并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根据新规定,外资法人银行获得了几乎和所有中资银行一致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大大拓宽,即使是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吸收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保证了其人民币资金来源,此外根据新规第8条的规定,外资银行营运资金的门槛也从最初的6个档次最多5亿元,调整为现在两个层次,金额也大大降低。

对于需要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的,该规定给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许设立专门的周转资金的分行,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批文就是通行证,他们的审批,本地注册所需要的资本金将是一路绿灯”。

据记者了解,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本地注册”。

■条例摘要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范围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解读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读外资银行本地注册导向

外资银行本地注册有利金融稳定

(记者张诚)“我们要及时履行我们的各种承诺,也要及时兑现我们的承诺。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外开放,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规定的颁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内容就是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为法人银行的问题,王兆星解释说,这一规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诺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

他表示,外资银行根据其经营发展战略,想主攻人民币业务的批发业务,减少设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继续以分行形式经营批发业务。“如果根据你的发展战略和你的资源优势和网络优势,愿意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选择注册法人银行形式,这是完全自主选择的。”其次,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的原则。世贸规则中允许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特别是维护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实施审慎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相比较而言,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经营,母行都是跨国经营的,对母行的风险,对全球风险,分行所在地监管当局对全球风险和母行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王兆星说,基于上述审慎考虑,“我们鼓励外资银行进行本地注册,这样既维护存款人的权益,也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内外资银行有了公平竞争环境”

专家称条例颁布有利于中国宏观调控措施推进

(记者苏曼丽)“条例正式的实施将为内外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信证券分析师马青针对昨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评价说。

马青说,此前外资银行没有在中国本地注册,仅以分行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其监管责任由外资银行总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管。今后,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为子公司之后,将由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从而,内外资银行了有了相同的竞争环境。

条例并没有强制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为子公司,而是让外资银行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改变其在华的商业存在。如果要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则选择独立法人机构这种商业存在方式;如果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近期也不打算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继续采取分行这种存在方式。

不过,条例规定,在华外资银行只有注册成为本地银行才会被允许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而这两项业务又是绝大多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的争夺要地。据此,马青认为,“可以预计,大部分外资银行将采取设立外资子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法人银行的经营模式。”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子公司,不仅可以为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推进。

目前,由于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不受存贷比例和流动性比率的限制,外资在华银行尽管存款规模不大,但可以从母行或境外联行大量借入资金,贷给境内企业。这种运作方式,显然加大了中国宏观调控的难度。

⑷ 中国何时向国外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⑸ 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有什么简述下~

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允许两家外资机构发行主体(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人民银行除了要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发展,还要深化债券市场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吸收先进的国际金融运作经验,如制度规范、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促进中国债券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作用如下: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金融工具创新和培养专门人才,并改善我国目前直接融资比重过小、融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有人民币经营资格的外资商业银行可以参加债券承销团参与债券的发行承销,也可以通过准入备案制进行债券买卖;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引入第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泛亚债券指数基金。现在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进行债券发行是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外的又一个重要步骤。

三是有利于降低目前,国内贷款企业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内企业所筹集的国外资金是国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波动频繁,不仅影响国内贷款企业的实际用汇金额,而且企业在购汇还贷时也将承担一定的汇率风险。债券市场开放后,国内企业获得的将是人民币贷款资金,从而减少了国内企业资金汇兑的风险,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⑹ 企业(包括外资)也可以有权发行人民币债券吗有什么作用啊

可以发行,要相关部门批准即可。作用是融资。

⑺ 为何允许外国政府在中国发人民币债券

从正面角度来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有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对国际经济金融结构失衡提供新的解决思路。近十几年来,国际资本流动呈一种怪圈,即资本从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通过持有美元资产和购买美国国债等渠道,资金又从发展中国家流回发达国家,这种现象在亚洲地区尤其明显。归根结底,是因为亚洲缺乏足够的金融产品、尤其是固定收益产品供投资者购买。在区域债券市场上,主权债券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美国有8.4万亿美元主权债,欧元区有9.7万亿美元,基本都是在发达国家市场发行的。不仅亚洲国家(除日本)发行主权债规模较小,而且亚洲债券市场整体落后,也很少有外国主权债券在此发行。我国推进这一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整体上推进亚洲债券市场发展,为亚洲金融资产匮乏提供新的应对思路。 第二,避免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国家利益损失。现有格局下,我国在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地位有些得不偿失,也就是以较高回报引入境外过剩资本(直接投资),最终又以买美国国债等低回报形式把过剩资本(金融投资)流回美国。允许外国政府发行人民币债券,如果规定筹集资金用于国内直接投资,则可适度对冲上述怪圈影响。 第三,可促使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外国政府发行人民币债券,意味着对人民币地位的认可,以及愿意用人民币配置资产,这也是人民币走向强势货币的前提条件。另外,一方面随着中国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加,人民币将有条件扮演"国际货币"的角色,对于与中国存在贸易逆差的国家来说,可以直接利用发行人民币债券筹集的资金,用来弥补贸易逆差,为其国际收支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随着各国对人民币债券的熟悉增加,我国亦可扩大在外发行人民币主权债,以高额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为依托,为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做好准备。 第四,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外国政府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将成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重要交易品种,交易规则需更符合国际惯例,也促使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被纳入国际主权债分析的视野,从而逐步走向统一和规范。另外,也能一定程度促进利率市场化与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完善,增强与海外债券产品的接轨。 第五,可以适当缓解外汇储备管理压力。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吸引下,许多国外政府背景的资金通过合法或非法方式已经进入我国,投资于人民币资产,间接造成外汇储备压力。长远看,如果允许某些国家政府发行人民币债,或许可以绕过结汇环节,使其直接获得人民币资金,用于投资需求,从而减少外汇对冲和管理成本。 从负面角度来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也有三方面问题需注意。 第一,从外国主权债筹集资金使用来看,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定,可能会加剧国内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例如,如果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由于国内的供不应求,可能会加重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压力。如果投资于房地产,则可能会加剧资产价格泡沫的积累。 第二,人民币升值压力可能使发行规模受限。在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情况下,外国政府发债后,未来如需要卖出美元等货币,买入人民币来支付本息,则发债意愿就会下降,除非发债国本来就打算把筹集资金在国内投资获利。 第三,主权债券并非全无风险,在国内债券评级水平还普遍落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己的评级标准,还是全盘接受国际评级机构的判断,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总之,开放外国主权债市场是一件大事,从长远来看符合金融发展和对外开放大趋势,但也要充分考虑其各种影响,做到未雨绸缪。

⑻ 求文章“ 面对WTO协议下人民币业务对外资全面放开,我们准备好了吗”

根据WTO协议,中国将于今年底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对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银监会放开了原来每家外资银行每年只批准开设1家分支机构的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开设网点的进程开始大大加快。

截至2005年9月,已有325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38家可以开办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经办衍生品业务,5家获准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目前,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即便如此,外资银行依然深受网点不足的掣肘,纷纷选择了入股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抢占制高点。目前,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海外战略投资者外,汇丰、花旗、德意志、渣打也分别入股交通、浦发、华夏、渤海等股份制银行。通过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获得了品牌资源、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等,也获得了巨额利润。

外资银行在经营上有明晰的市场定位,它们将产品资源主要集中在为经过选择的客户群服务上,而中资银行一般都面向所有阶层提供服务,产品资源使用分散。如此发展下去,要么失去对外资银行锁定的优质客户群的服务优势,从而失去客户,要么总体资源使用的回报降低,失去长远的竞争力。

竞争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行进行业务转型和收入结构优化的动力。194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发生了惊人的变化,银行数量由原来人民银行1家已经发展到1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17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5万余家农村信用社,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从当初的近1万亿元发展到今天的28万亿元。加上外资银行的进入,如此数量众多的银行依靠同质业务模式和相对单一的收入结构越来越感到生计维艰。

除了被动接受挑战之外,中国的银行开始主动走入国际资本市场,迎接挑战。中国银行计划于今年6月初在香港上市,募资额约为60亿美元。这将是内地第二家赴海外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建设银行于去年10月在香港上市,集资额高达80亿美元,为2001年至今全球最大的首次上市集资金额。除中行外,作为内地资产最多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可能于9月赴港上市,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也都有意在年内登陆香港市场。

面对股东价值持续的增长和长久保持资产质量优秀的严峻问题,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指出,通过改制,商业银行每一项资产都要讲收益,每一项负债要讲成本,每一项投资要讲回报,每一项创新要讲投入和产出,每一个网点要讲利润。

中国商业银行将经历国际市场的考验,由国内银行走向国际性的银行。

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中资银行不仅面临发展的问题,甚至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业务创新成为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银行转型势在必行。

转型成为我国银行业一个最热门的话题。无论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向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转型,还是迎合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国内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业务等方面的转变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管理体制、营销体系等多个方面都需要“以变应变”。

业内人士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中资银行也有积极影响。从规模上讲,国内没有能与四大国有银行抗衡的银行,但外资银行资本雄厚,它能够刺激中资银行的紧迫感,促使其提高效率,提升竞争力。竞争即优胜劣汰,也能促进国内银行业的整合改革。

随着资本监管的强化,中国商业银行传统的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经营发展模式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银行信贷等以资金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与支持,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风险资产仍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并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推进器;另一方面,单纯地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规模快速扩张,将占用较大的资本,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最低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要实现业务的持续发展,必须探讨经营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的转变,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积累能力和对外部资本的吸引力,通过业务与盈利模式转变,打造银行核心竞争力,提升银行的资本回报水平和投资价值。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全球的银行业正在呈现四大趋势、两大脱媒。四大趋势就是信息化生存的趋势、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资本市场化的趋势和发展国际化的趋势。两大脱媒就是资本性的脱媒和技术性的脱媒。资本性脱媒就是银行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正在一天一天的改变,技术性的脱媒就是IT也将会占领银行支付的领域。怎么转型?我觉得唯一的途径就是“金融创新”。

但是,由于历史、制度和实践的各种约束,中国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还不适应这样的转型,中国的银行必须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去颠覆传统的经营模式、优化治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和银行的文化。

麦肯锡曾给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开了一个药方,说你们想到中国去,最能够赚钱的是私人银行,是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其建议的策略是让他们与中资银行合作,但要用技术赢得利润。

面对国际竞争环境,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面临经营管理的全面变革与创新,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实现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银行经营管理的深刻变革和全面创新是不得不为之的应对之策。但由于多年来,中国的银行所建设的业务驱动型系统之间不能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资源管理,因此,深层次开发、综合利用信息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支持管理决策科学化的数据基础还比较薄弱。
2000年,工商银行就扛起了“数据大集中”的大旗,由此在全国掀起了银行业数据集中的建设热潮。此后的几年里,整个银行业的信息化都没有离开这个“主线”。到2002年下半年,工行率先完成了数据大集中的建设,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0多个数据中心整合为互相连接、互为备份的北京、上海两大数据中心,后来又将两大中心合二为一,以上海为中心,北京为备份中心,建成了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平台。建行和中行也相继实现数据的集中,在全国建立了数个区域的数据中心。农行的营业网点最多,分布最广。它通过建立区域中心,然后由大区集中走向全国集中,实现了数据集中。

2004年,是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一年,各大商业银行的数据大集中建设已基本完成,中国银行业进入了信息化的第三阶段,数据的深入挖掘和集成应用直接关乎服务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关乎中国金融业在全球化竞争中的成败。

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部总经理王云生认为,数据集中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发展,支持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仅仅集中显然不够,还要将这些数据深入挖掘,分析客户及资金流的走向,进行风险的监控和预测等,所以未来一段时间,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业务系统的建设。数据仓库和灾备中心的建设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还有一点,那就是通过数据利用也可以进行业务的创新,这是未来银行业竞争力的主要内容。

数据大集中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后台支撑系统,为用户带来最直观感受的则是建立在各种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化金融业务。网上银行就是很好的例子。比如,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创办得较早,但由于以前客户信息和账户数据管理分散,业务一直处于摸索状态。2002年年底数据大集中完成后,网上银行取得了大发展,用户规模和交易数额增长迅速。目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企业用户达到8万多家,个人用户数则达到了900万。

银行再造 新瓶装新酒

现代银行业与IT向来就是鱼水关系。机构要调整,治理要规范,业务要创新,管理要科学。只有那些能够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资源的金融企业,才能通过管理和业务的创新,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银行业的历史性进步,反映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进入一个更加成熟的阶段,站到了更高的台阶之上。数据大集中的基本完成,是这种历史性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业务创新方面,整个银行业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设计的核心业务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并储存丰富的客户基本信息和原始交易信息,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库技术营销细分市场。

一位业内权威人士指出,银行改革以后所要支撑的信息系统在总体技术上还有难点,一是如何与历史的系统相结合,平滑过渡。二是涉及开放平台和封闭系统如何选择,这要照顾到银行历史数据的衔接。三是要兼顾到信息安全,确保有相当高的可用度。再有系统建成后的测试,以及系统开发之后整个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估。这些问题都是各银行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的环节。

银行扬弃过去那种按职能进行分工并设立主管部门来进行组合经营的管理模式,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并设计业务流程,变传统的“银行中心”为“客户至上”,从而推动银行在组织结构、分工格局、产品设计、激励机制、权力配置等方面产生。这就是“银行再造”的实质。

面临世贸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银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的新局面。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都将面临各自的考验。我们期望,到时中国的商业银行将以数字时代的高科技形象出现在世界面前
一、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机遇和利益

1.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加入WTO后,随着国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对我国的大举进驻,将为我国银行业提供难得的参照体系和竞争对象,起到示范、激励和交流的作用。它将进一步促使和加强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市场互补,共同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同时,国外金融机构前沿理财的新观念、新思路、新业务、新产品和新途径将刺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加速我国银行业向商业化转轨,有利于商业银行体系的完善,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务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2.有利于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入WTO以后,国外金融机构将把不断创新的金融新产品带入我国。尤其是将把领导现代国际金融市场新潮流的,以货币、外汇、股票、债券、存单,以及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一般金融工具的期货交易形式为内容的,以通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为手段的,以规避市场风险、降低借贷成本、稳定投资收益、提高市场流动性、反馈全球信息、吸引众多客户、预测未来价格等为特点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产品带入我国,为我国未来的金融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3.有利于金融业务、服务手段的提高和信用消费的进-步普及。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后,将开辟多种国内银行未曾开办的新业务和新服务。这对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大、金融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服务手段的优质将创造良好的条件。

4.有利于扩大资金利用渠道和资本投资效用的提高。加入WTO以后,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批进入,将使一部分资金被带入我国,从而将拓宽我国的资金利用渠道。同时,由于国外证券商对基金管理业的参与,将会使基金品种逐步增多,开发出实用高效的金融产品。我国客户不仅可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还可使有限的资本获得最大的效用。

二、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将带来的压力和冲击

我国加入WTO的首要前提是在金融领域全面参与国际竞争。根据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所做的金融领域的三点承诺:一是我国在进入WTO后将逐步开放人民币业务。在加入WTO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加入WTO5年后,将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二是开放证券业。加入WTO后,中国将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的持股达到33%,3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三是开放保险业。中国将在加入WTO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如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总之,我国将在一定时候取消设立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进一步开拓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从目前签订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表看,如此之快的人民币业务开放速度将使我国金融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际业内有关专家认为,对于人民币的开放,中国银行业大约需要十年才能做好准备。原因之一是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补充资本金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在五年内难以清除。虽然目前有计划将这部分债务以折价或证券化方式出售,但此过程也许将需花上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将使我国的银行业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市场环境、技术手段、人才素质、监管体制以及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与WTO体制的不相适应,因此将面临空前的压力和挑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面临管理体制的挑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不仅银行被迫进行所谓的政策性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机构管理、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还要执行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尤其是当国家财政困难时,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仍替代财政并长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大量双重政策性业务。据了解,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仍占25%以上,而政策性贷款历来是银行贷款中质量最低的,也是不良资产贷款比例中最高的。管理上的差距将是制约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大隐患。

2.面临经营模式的挑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挑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据统计,仅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办理的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目前已占有我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挑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挑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形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占金融资产形式的80%以上。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几乎各占50%。同时,由于国外银行在很多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如在税费方面,我国银行的综合税费负担率高达70%左右,而国外银行只有30%。国外银行这些优势将可能造成国内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和国内融资份额大幅度下降。统计表明,我国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优质客户。一旦我国的优质客户被国外银行抢走,我国银行的优质资金来源将被分流,融资份额也将被挤占。最终将导致我国银行业市场融资能力差和盈利能力下降。

6.面临人才竞争的挑战。加入WTO,国外金融机构与我国银行业竞争最激烈的将是人才。随着国外银行业务在中国市场的不断拓展,他们将会以高薪聘用、优厚福利、委以重任、出国培训、公平的用人激励机制以及优越的工作环境等条件,吸引大量我国银行业的各类优秀人才,其结果将会使我国银行业新一轮优秀业务骨干流失,进一步加剧我国银行与国际大银行之间的差距。

7.面临金融安全的挑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风险防范能力差、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制约手段不强、内审制度不严格等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仅以已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例,外资银行只要在我国任何一个地方拥有机构,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当前外资银行普遍存在多存少贷的倾向,它们一方面将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资金调往境外以套汇套利,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转移利润、少缴存款准备金的方式逃避我国的税收。还有一部分外资银行则利用回扣、提成等非价格手段与国有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如果我国对现有的少量外资银行都缺乏监管手段,那么一旦加入WTO,资本账户对外开放,国际游资进来,给我国银行业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安全监管能力弱,还将可能造成被国外银行一向青睐的我国电信、通讯、媒体、铁路、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大型私营企业等行业和市场,在对其全力的扶持下,在一定时间内获取垄断行业的利润,以形成市场垄断和产业垄断。

8.面临不良资产的挑战。国外一些大的银行由于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相对优良等优势将在竞争中处于明显得力的地位。如美国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多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美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目前仅为0.67%,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却高达30%,不仅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界限,同时也都大大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不超过8%、保滞贷款不超过5%和呆账不超过2%的比例界限。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的资产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资本充足率过低,资本严重不足。(2)资产流动性下降。表现在:①资金周转速度慢。近年来,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的年周转速度平均不到1.2次。②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过高。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平均为7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财政部规定的30%的最高界限,更高于国外一些银行20%左右的比例。③贷款偿付率低。有资料显示,到1999年,国内银行未偿付贷款达9.6万亿元,是当年GDP的110%,其中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几乎占了所有信贷总额的72%。不仅如此,近几年,就连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利息收回率平均不到60%。(3)资产盈利性差。不仅资产收益率低,1999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为0.16%,而且净资产利润率低,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不到6%,此项指标远远低于国外商业银行。同时虚盈实亏的现象也普遍存在。(4)经营成本过高。一方面是人均营业费高。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人均营业费用平均近5万元。另一方面是人均创利低。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人均创利平均为1.5万元左右。(5)资信评级低。目前国际上最大的资信评级机构之一,美国穆迪公司认为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符合国际监督标准,对其信用评级较低。(6)金融风险综合指数高。1999年,金融风险综合指数达到48.2分,已逼近50分的警戒线。(7)信贷增加额减少。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使得信贷资金循环受阻,资产流动性大大下降。金融机构只得依靠大量存款,特别是居民储蓄存款的不断增加来维持其正常运转(我国信贷资金的近70%是由居民储蓄存款构成的),一旦储蓄存款的增长幅度过低或者出现滑坡,不仅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金周转,还可能出现大面积支付困难。(8)存差增大。1997年以来,银行的存差率已达40%以上。预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存差率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1997年以来,人民银行支付的备付金利息率(又称超额储备,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已接近8%,其他商业银行则达到18%以上,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吸收的活期存款利率。由此便诱导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空转'。如果加上8%的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间向中央银行按存款平均余额的8%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则中央银行存款中未被利用的资金高达30%以上。这将导致银行资金向社会供应量的减少,加大中央银行利息支付的负担,影响银行的利润和收益。

三、面对WTO加速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宏观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面对WTO,我国银行业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表面上看反映在银行方面,但症结却是我国宏观经济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在金融业的反映。因而,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问题,绝不仅仅是金融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在财政、信贷、外汇、外贸、税收、人事、企业等方面协调配合,进行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同时建立和健全企业、银行、政府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和健全金融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颁布《信托法》和《投资银行法》,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据国际审慎性监管的标准,严格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依法强化监督,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平等竞争。同时,要加大对金融领域的执法力度。目前,金融秩序不佳、执法力度不强是困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约束,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坚持金融信贷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以制止新的逃账、赖账行为,防止新的不良资产发生。

2.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加入WTO,我国应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形成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同类市场的统一,以利于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尤其要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以分散银行的金融风险。但是,发展直接融资重在制度建设,它应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和以高效率的间接融资作为先决条件。扩大直接融资可将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不良资产。

3.运用财政政策调整国有企业的负债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我国银行加入WTO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砝码之一。对此可考虑运用财政政策来解决银行的不良贷款。凡是因财政原因造成的企业债务,如企业因为财政注资不足、政策性亏损等财政应给予而未给予的补贴而靠银行贷款弥补的,应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发行债券(特种国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的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资金由于放贷困难(好企业不贷银行的款,不好的企业银行不敢贷款),所以愿意持有国债。财政由此筹集的资金应设专门的账户列收列支,并由人大和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使用。财政利用这笔资金可以通过贴息、减税、补贴和直接投资等方式,以专用支票的形式拨给企业,支持一些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发展。企业也以专用支票偿还银行的贷款,专业银行再以专用支票偿还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这种债务重组的方法,不仅可以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同时也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4.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进行债权--股权的转换。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考虑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债权--股权的转换。让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中介机构来承担企业的债务重组。中介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以此购买专业银行对企业拥有的债权,并将债权转换成股权。然后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进入企业,在对企业的资本和债务进行重组的同时也对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重组,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这一运作方式的意

⑼ 发行境外人民币债券有什么作用

1、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债券是指在人民币离岸市场上大规模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还本付息的国债或债。这不仅有利于将国家信用转化为财富,迅速提升国家财力,还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

2、首支登陆伦敦市场的中国准主权人民币债券,这次发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张旭光表示,国开行此次在伦敦成功发债,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3、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正快速发展壮大,境外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持续升温。国开行这次发行的10年期债券,是在伦敦发行并挂牌上市的最长期限人民币债券,有助于完善离岸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

(9)人民币债券发行向外资开放扩展阅读:

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是国务院确定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是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丰富我国债券市场产品层次的重要举措。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创新。

境外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创新过程中,协会组织市场成员深入研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制度规则和商业实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具体产品为切入点,在现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管理框架下组织实施,对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和持续创新进行了积极探索。

⑽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应用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申请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第九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二)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
(三)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第十条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六)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审核
第十一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其财务资料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四条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
第十五条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国际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遵循中国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第十七条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1个月内,为发债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有关资金的结、售汇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人民币债券发行后,收回贷款和退出投资获得人民币收入用于偿付原境外调入资金需购汇汇出的,以及发行人汇出投资收益的,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购汇汇出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发行人因贷款无法及时收回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按期偿还人民币债券本息时,可从中国境外调入外汇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须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情况。
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
第二十三条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发生违约或其他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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