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私募基金的一些问题
这三个问题都比较笼统和复杂,我尽可能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讲清楚。
拿到管理人资格后的首要任务是备案一只产品,如果取得资格后的半年内没有备案产品,则基金业协会会收回管理人资格,之前申请管理人的工作就前功尽弃了。此外,拿到管理人资格后的工作还包括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管理人信息更新、披露和更新产品信息、参加各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的活动、从业人员信息的更新维护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一般情况下是契约型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及若干个合格投资者组成,募集完毕后产品封闭,由基金经理或其所在的投研/交易团队进行操作。如果在这方面不是很懂,给你一个建议是找一个有产品托管和外包资质的券商,他们会帮助你搞定很多的事情,比如基金合同出具、募集账户开立、产品信息披露等。
这个问题跟上述回答类似,产品的发行主要包括出具募集说明书、向合格投资人定向推介、开立募集账户并接收投资款、协会备案、封闭运作、定期披露、退出等。这里我同样建议你找一家有相关资质的券商,一般券商的PB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是很专业的。此外,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关的私募基金服务团队,也同样是很好的选择。
综上,其实私募基金行业是有一套固定的体系和内在逻辑的,作为初学者看似很难,但如果你完整的运营两只产品,并且在工作中多思考的话,你会发现它的原理,基于原理去思考,事情就变简单了。最后,祝愿早日成为优秀、专业的私募行业从业者。
『贰』 为什么一个私募基金可以有很多壳
私募为什么要“保壳”
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已有2万多家私募登记备案,但“空壳”私募——旗下没有备案基金的私募却占到约70%, “空壳”私募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向“空壳”私募开刀,也催生了私募“保壳”运动升温。
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空壳”私募则面临着被撤销牌照的风险,第一个大限日是今年5月1日。农历新年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注册的私募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须在2016年5月1日前产品备案;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产品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私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哪些私募需要“保壳”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叁』 私募基金备案壳公司已发产品
私募基金备案壳公司已发产品
而且备过案的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没备案的净壳转让比较多,比较方便,已办理过很多家,可以提供帮忙。
『肆』 私募基金保壳业务为什么法律上不好通过
转眼间,私募基金备案制正式实施已满两年。在经历了将近两年的“草莽式生长”后,私募监管自2015年年末起不断趋向严格。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密集发布,2016年俨然成为私募的监管大年,行业在走向规范的同时将完成大浪淘沙。
春节前夕的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受备案新规影响,春节过后的首个工作周里,私募行业掀起了“保壳”热潮,引申出的产业链上的第三方机构也齐齐上阵。
正当私募基金忙于“保壳”,中介机构价格战正酣之际,2月22日晚间,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就私募备案新规实行以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该负责人在明确“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的顾问管理型基金暂不能作为私募机构的首只私募产品备案”的同时,还针对第三方机构的不良竞争提出了警示。
私募“保壳”忙
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其中,已登记但未展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空壳私募占到了行业公司总量的七成,《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出炉,引发了私募圈的强烈反应。
备案新规的要点包括:为避免征信乱象,私募以后不再发放纸质、电子牌照;不及时报送季度、年度等信息要被列入异常机构。拿到牌照却不发产品的机构会被注销资格,直指空壳私募的“命脉”;另外,新备案私募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具体而言,三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资格被注销的风险,且分别有对应的备案截止日期: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5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备案截止日期确定,资格注销危险当前,私募机构的“保壳”战在节后正式打响。基金管理人纷纷在朋友圈转发学习新规并进行自查,空壳私募则加紧发行备案首只产品。
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公示系统显示,节后第一个工作日(2月14日)有36只私募产品成功备案,之后几个工作日备案数量迅速增长,6个工作日内累计272只私募基金完成备案。
此外,在“至少要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下,一些私募基金高管也正忙于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询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预约考)的报名系统发现,最近一次考试时间为3月19日,分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考区,《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两科目的考试均显示“选择的报考区域目前没有空余机位”。
私募机构忙不停,同处产业链中的中介机构也应声加入大战。因为备案新规引入律师审查及法律意见书制度,相关律师事务所也加入了分食蛋糕的大军。“我们之前已经备案过产品了,但是现在不清楚协会要不要我们补交法律意见书。为防万一,我们咨询下来,一份法律意见书报价3万到10万之间的都有。”上海地区一家私募基金合规人员说道。
监管警示中介不良竞争风险
私募的“保壳”运动在节后第一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中介机构卖力宣传、大打价格战的情况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2月22日,基金业协会就备案新规落实中出现的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该负责人提醒称,私募机构应该避免因“历史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对于空壳私募能否发行“投顾类”产品作为协会首只备案产品,基金业协会给予明确答复称,通过第三方渠道发行的顾问管理型基金暂不能作为私募机构的首只私募产品备案。
这也就意味着,私募机构通过担任渠道的投资顾问,由渠道帮忙备案的“保壳”之路无法走通,若想成功“保壳”,空壳私募需自主发行产品。
“目前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待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对于同样在“保壳战”中激战正酣的中介机构,该负责人则提醒称,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该负责人称,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此外,监管层还对参与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则将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在法律事务方面,基金业协会负责人也对《法律意见书》模板、律师事务所资质、已备案机构是否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具体而言,备案新规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而对于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法律意见书》则是必备的重要内容。
对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规范,该负责人则表示没有官方统一模板,律师出具以后协会将落实监管,对意见书进行核查,还会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资质问题上,协会亦表示并无太多限制,但也列举了相应的鼓励标准。
『伍』 郑州私募基金壳或牌照转让
轰轰烈烈的私募基金保壳运动正在展开,本文整理一个最完整版备案指南!
1、您备案第一只基金产品了吗?
◆ 若您已备案基金产品,请直接下查第2条。
◆ 若您尚未备案基金产品,则请按下列时间节点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已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记未满12个月的,您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备案基金产品;
(3)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基金产品。
◆ 自查完成后,您应当抓紧落实,否则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可以按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登记。
2、您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了吗?
◆请您及时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有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若您已及时履行,请直接下查第3条。
◆若您尚未及时履行,请抓紧时间落实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报送更新义务,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您若累计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义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请您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栏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若您未被列入,请直接下查第4条。
◆若您已被列入,请抓紧落实整改,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您是否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若您已提交,请直接下查第5条。
◆若您未提交,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作补充提交,否则:
(1)在完成整改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您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
(2)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将您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您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5、您是否对接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请备案基金产品时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要求您补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请您以备无患;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请变更下列重大事项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1)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7)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您的高管人员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吗?
◆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至少2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需设置,且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若您已做到该岗位设置要求,请直接下查第7条。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7、您的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按相关规定,请您自查下列内容:
(1)若您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您的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
(2)若您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则至少2名高管均应当取得该资格。同时,您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该资格。
◆若您的高管已具备该资格,请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以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若您尚未具备相关要求,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8、您是否建立了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
◆按相关规定,您应当建立与您所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若您已建立相关制度,则该条自查完成。
◆若您尚未建立相关制度,请抓紧时间落实整改,否则:
(1)律所将无法为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进而,您将无法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
『陆』 私募基金被列入异常机构,会不会被注销
不会被注销,但异常的原因不同,处罚也不同,比如:因为未及时提交年度财报的机构六个月内只是在登记信息显示异常,不耽误正常的发行产品;因为失联的话会禁止新发行产品
『柒』 私募基金壳公司转让流程,多少钱
1、私募基金壳公司转让流程:
交易的双方初步沟通好后,邀请第三方独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壳(后称转让方)进行尽调。会涉及到,转让方的经营范围、工商征信有无不良记录、股东征信有无不良记录、壳公司是否有发行过往基金产品,该基金产品的运营状况,财务走账流水。
此外,与之对应的受让方,则会针对法人的从业资格、是否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股东出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机构等多个事项进行尽调。
双方确认无误后,壳公司进行股东股权工商变更,再通过协会备案系统递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相应变更。
(划重点:协会规定涉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私募基金壳公司价格:具体要看公司具体看标的公司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捌』 私募基金老板失联了谁管团伙骗局,旗下几十家公司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1]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3]
中文名
私募基金
外文名
Private Fund
特点
收益丰厚、风险高、增值服务齐全
区别
募集对象、方式、限制、报酬不同
组织形式
公司式、契约式、虚拟式、组合式
快速
导航
背景资金来源特点区别费用投资门槛投资分析方法组织形式发展阶段五大误区退出机制监管性质非法集资公募产品隔离机制发展前景市场声音
定义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玖』 急!请教几个关于私募基金的问题
目前国内私募属于灰色地带,法律并没有禁止也没有批准,私募主要有阳光私募和其他私募两种形式
阳光私募是由一些知名的投资人,比如原来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证券公司的操盘手等为投资人,通过合法的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产品的形式出现,资金监管有保障,受到信托法等法律约束,不会出现卷款跑路的情况,但是这类私募投资门槛很好,一般需要100W左右的资金才可以申请参与,不适合普通投资人
其他私募,也就是非阳光私募,这些私募伴随着股市的火暴,大量出现,但是由于没有合法的途径以及资金监管,所以靠的就是“信用”二字,如果真要是捐款走人了,恐怕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人的,对于这类私募,不建议参与,风险极高
对于投资来说,不管是公募的基金还是私募的基金,都是有风险的,并不能说谁更好一些
这是因为信托产品首先有信托法,然后实际上跟公募基金是差不多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和结算,那些投资人是不能接触到的,自然是无法卷款跑路了,而且目前可以设立这种阳光私募的信托公司都是资质好、规范的信托公司,一般的小公司是无法设立的,多种因素决定了,阳光私募不会发生卷款跑路的情况
『拾』 私募基金中说的的“借壳”是什么意思
私募基金中的壳主要是指无资格的机构为发行基金借用已经登记的私募管理人资质去发行,或者直接收购有资格的私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