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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国债利息没收到转让

发布时间:2021-07-28 00:58:47

国债利息当期提了应收利益,但当月没有收到,对所得税的影响

由于你确认了一项利息收入,但是尚无须缴税,待未来实际收到利息时才缴税,因此这是一项暂时性差异,税早晚都要交,只是时间问题。但这个应该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不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Ⅱ 国债未到期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100*3%+100*3%/2=4.5
应纳税所得额=105-100-4.5=0.5

Ⅲ 企业或个人转让国债交不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国债,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个人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企业转让国债如何计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Ⅳ 债券利息收入怎么算所得税

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企业收入的记入应纳税总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般是25%)纳税,个人收入的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债利息收入则属于免税收入。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5)所得税国债利息没收到转让扩展阅读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Ⅵ 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Ⅶ 购买国债再转让怎么交所得税

购买国债再转让时,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税款。

Ⅷ 国债利息免税计算转让所得,一会儿要扣除,一会儿不要扣除,这两个条文不能理解,详细解答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主要是为了鼓励公民支持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国债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收益,国债的转让者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国家对其所得不再免税。
企业转让股票收益不免税。免税规定是适用于个人的,税法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国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免税。
国债转让收益和股票转让净收益都应计入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Ⅸ 转让未到期国债是否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

买卖国债属于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事项属于事后报送项目)。

Ⅹ 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如何作纳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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