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计算会计利润时,国债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吗
楼主:我觉的你可能混淆了一个概念,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而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即为不征税收入,当然要减除了。
因此:
计算收入总额时先加进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免税收入减去。
⑵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1,纠正一下你的错误,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
2,计税基础=未来税前扣除的金额。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税前需要调减的,是一种扣除,所以50元的利息未来可以扣除50元,账面价值就等于计税基础了。
⑶ 关于“国债利息收入”在计算所得税(个人和企业)时是否扣除的问题
1、国债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因此,
根据您的表述,200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里的一个多选题(第39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其中一个选项就是“国债利息收入”,正确答案没有“国债利息收入”,是对的。应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因此,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虽然形式上都不征税,但在税法解析上是有区别的。所以,200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里的一个多选题(第39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因为,它属于免税收入,而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⑷ 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但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存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⑸ 国债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中应该扣除吗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2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因此国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扣除。
⑹ 国库券和国债利息收入能在税前扣除
国债利息不收税啊,这就是国债的好处之1
⑺ 国债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扣除吗
按照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