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债券确认函属于保理基础合同吗
债权确认函不属于保理基础合同,属于保理借款的过程管理附列资料。
Ⅱ 怎样区分合同与债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现代大陆法国家基本上继受了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规范统称为债法或债权法、债务关系法。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 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未得以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利益未得以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有权支配这些已交付的财产。然而,在此情况下,债的关系已经消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所以,当事人设立债权,都旨在现实地取得和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使债权转化为物权。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债还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设定的任意性特点。
Ⅲ 合同与债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高手进~
参考资料
http://..com/question/7597848.html
就那么多已经很明白了.你具体是什么地方需要详细说明?
Ⅳ 债权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楼主你好,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
2.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
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
3.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简答的体系划分就是:法律行为-债权行为-设立债权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Ⅳ 合同关系就是债权关系吗为什么
合同通俗的说就是一张写着权利义务的纸,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就可能在当事各方之间产生权利或义务关系,不能片面的理解为债权或债务关系。
Ⅵ 合同中支付一般债券是怎么回事
合同中支付的一般债券就是原始股的价格,并没有通过二级市场来支付。
Ⅶ 什么是合同之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称为合同之债。
Ⅷ 在民法中,合同为什么属于债的范畴
因为在民法中也有关于物权和合同的一般法律条文,而物权法和合同法是对物权和合同的详细描述,具体的描述。
Ⅸ 债与合同的关系
因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所以才产生债。
除合同外、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产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