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的项目基金逾期怎么维权
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断链,出现问题后,刑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联合起来维权,争取与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再依据此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违约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
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
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到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
㈡ 私募基金投资出了风险无法兑付怎么办
报警,然后说你被诈骗了,然后就到那个公司闹,不给钱就跟他们没完
㈢ 私募基金爆雷后要不要向法院起诉,应该起诉谁
如果管理人等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运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且投资人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与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后续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可以考虑起诉哪些主体?或者说哪些主体可能需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阶段,管理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及时履行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基于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实践中,较多投资人通过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与销售机构的相关人员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当私募基金发生兑付危机时,投资人多倾向于联系销售机构了解情况。那么,投资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机构并不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等工作,其义务及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内容。如果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投资人可要求销售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核心义务在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相应资金的划付。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约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但托管人对管理人指令的审核义务一般仅限于根据基金合同、相关凭证等进行形式审核,而不承担实质审核的职责。除非托管人有明显的过错,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较难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负有的义务,如回购方未履行回购义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则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兑付。该等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联或者管理人怠于对相关责任方追偿,很可能导致相关资产流失。那么,投资人可否绕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诉要求底层资产相关方履行还款等义务以维护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的还款义务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于行使对相关方的追偿权利,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投资人作为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前需遵循特定的内部流程,即需先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方可自行起诉。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相对复杂,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无法律实体存在,投资人与管理人主要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形成合同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能否绕过管理人直接起诉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规尚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有委托代理说和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则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权利。而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则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即如果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结语
辨险识财提醒:面对私募基金的爆雷风险,投资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多样化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投资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风险,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资,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㈣ 私募基金是什么合法吗,私募基金会跑路吗
私募基金在2014年之后就阳光化,完全纳入了监管范围,所以私募是合法的。
私募基金需要备案,资金由第三方银托管,很少出现跑路现象。不过也需要选择存活时间长的私募。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了解。
㈤ 私募基金违约怎么处理
这要看基金违约的类型和性质,不同的违约情形,处理思路和策略会有不同。
㈥ 私募基金靠谱吗会跑路吗
靠谱,会有风险。
私募基金最大风险是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经理素质参差不齐,说实话骗子很多,失联的私募基金公司很多。
就个人而言,建议那工资的20-30%存到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宝、微信)上,时情况自己定。用20%-40%做些长期风险较小的投资(实体商品交易项目、投理想理财P2P),剩下的30%左右做日常消费或者风险备用金。
不过,在2013年6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才开始将私募基金归入法律监管中。可看出私募基金的合法性有待完善,从私有到公有还需要一段时间。市场对私募基金的地位在立法方而还需加强。
㈦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㈧ 私募管理人失联了,该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国私募业协会进行查询网页链接,里面可以查询到管理人的信息,并且可以找到所备案的产品详细信息。
如果发行的产品没有备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资,可以进行报警,管理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失联的话,可以由警方介入调查。
如果有备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违法合同约定造成违约的,那可以联名起诉管理人进行赔偿,管理人负有民事责任,就算失联也可以由法院出面进行司法处理,所以不必担心。
㈨ 政府如何处理跑路私募
我们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的自愈机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要动辄采取“一刀切”措施。个别投资公司的倒闭和跑路导致个人投资者亏损而引致的过度监管,只会造成因噎废食。
近日,针对监管层对私募投资基金不断收紧的监管措施,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争议。我认为,监管机构不宜动辄采用行政措施,尤其不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P2P投资公司采取“一刀切”措施,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应有连续性,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总体上看,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监管区别对待。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一级市场,即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上市流通来获取收益;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投资二级市场,即流通市场中的上市企业,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或斩仓止损;一般投资公司,就像本人经营的约瑟投资公司,是用股东的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而非利用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主要区别在于不像基金那样必须到期退出。
相较于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更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制定简单清晰的投资战略,促进被投资企业规范化发展、持续经营。至于一般性投资公司,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基于长远利益,因此,其投资一般会长期持有,对被投资企业会采取长期扶持战略,这样的一般性投资公司理应得到更多鼓励和扶持。
近期,以P2P为代表的投资机构出现较为集中的倒闭问题,但这些公司多为债权融资模式。政府机构不应因为这些债权类融资机构的问题而“一刀切”地限制股权类投资机构的注册和募资,特别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认证考试、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一刀切”地暂停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股权管理公司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挂牌。这些限制性和行政性做法,严重地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正常运行,最终也会影响实体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监管层不宜一有“风吹草动”,就采取行政性手段限制私募股权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发展。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宣布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和融资,使得12家已挂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到影响,127.94亿资金进入市场受阻。发达经济体和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运行表明,市场具有一定的自愈能力。因此,不到非不得已,绝不要轻易地动用有形之手。自愈周期未到、仍在自我修复之时,若采取行政工具,必然扼杀许多新生事物。
第三,民营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3月,中小微企业在对GDP的贡献超过65%,税收贡献占到了50%以上,出口超过了68%,吸纳了75%以上的就业人员。但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30%的中小企业资金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均在不断支持着中小微企业和未上市企业发展,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它们的投资行为可能更有利于那些具有核心竞争力或良好成长性的实体企业脱颖而出。
2015年下半年,在双创政策及“互联网+”等政策指引下,包括深创投、平安创新资本、腾讯共赢基金等在内的大型私募机构加大了在互联网、生物医疗等领域的投资;而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是科技型企业、“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比如:华大、光启、中兴,有力地支持了新兴产业的发展。
BAT(网络、阿里、腾讯)这三家互联网行业巨头,也都是靠私募股权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才得以持续发展,如果这三家企业不是在上市之前找到了投资,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成功。腾讯的主要投资人为IDG、盈科数码、南非MIH;网络的主要投资人为德丰杰、Integrity、半岛资本、IDG;阿里的主要投资人是高盛、软银、雅虎等,不难看出这三家企业都是外国人占大股东,原因就在于国内缺乏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一般性投资公司的支持和鼓励。
第四,2012年底,我国直接融资占比为42.3%,不仅低于美国(87.2%)、日本(74.4%)、德国(69.2%)等发达国家,也低于印度(66.7%)、印度尼西亚(66.3%)等发展中国家,且股权投资的大多来自于境外。这说明,我国在股权融资方面存在短板。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既定政策下,我们要抓住机遇弥补这个短板。而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我们应该鼓励一般性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而不是抑制,因为抑制它们的发展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也会拉大我们与发达经济体和成熟金融市场的差距。
第五,在完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就像开窗户呼吸新鲜空气一样,难免会钻进来一些苍蝇。我们不能因为苍蝇进来就关闭窗户。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和将来还可能不时地出现问题的个别企业、个别现象,应该按照个案来处理,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就像美国如此发达的国家,也出现了长期资本公司倒闭问题、高盛欺诈问题等,但美国并没有因为这些公司欺骗了投资人,就把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和前进步伐停止下来。当然,我们也可以实施一些整顿措施,但不能为期过长,那样,会致使一些基金和投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不能适时退出,从而,可能会引起新的问题,搞得不好可能形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
总之,我们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的自愈机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不要动辄采取“一刀切”措施。个别投资公司的倒闭和跑路导致个人投资者亏损而引致的过度监管,只会造成因噎废食。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管,关键是要遏制“资金池”、自融和刚性兑付等违规做法,而非简单地限制注册和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