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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债券承销费的进项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9 15:22:52

⑴ 应付债券相关的账务处理

内插法确定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1100万-2万+1万)=(10000*6%*1000*4+1000万)*(P/F,4,R)
求得(P/F,4,R)=1099/1240=0.8863;已知(P/F,4,3%)=0.8885,(P/F,4,4%)=0.8548,内插法:(0.8885-0.8548)/(4%-3%)=(0.8863-0.8548)/(4%-R),求得R=3.07%编制各期摊余成本表(按时间顺序编写,含分录,以万元表示)
①10年1月1日发行日,摊余成本1100万-2万+1万=1099万,面值1000万,利息调整99万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99
贷:应付债券--面值1000
--利息调整99
②10年12月31日:票面应计利息60,实际利息1099*3.07%=33.74万,利息调整26.26万,摊余成本=1099-26.26=1072.74万元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3.74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6.26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60
③11年12月31日:票面应计利息60,实际利息1072.74*3.07%=32.93万,利息调整27.07万,摊余成本1072.74-27.07=1045.67万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2.93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7.07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60
④12年12月31日:票面应计利息60,实际利息1045.67*3.07%=32.10万,利息调整27.90
万,摊余成本1045.67-27.90=1017.77万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2.1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7.9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60
⑤13年12月31日到期还本付息,票面应计利息60,利息调整17.77,实际利息倒挤60-
17.77=42.23万
为避免出错,分两步写,先摊销完利息调整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42.23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7.77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60
还本付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0
---应计利息240
贷:银行存款
1240
3.总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①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应付债券的发行费用及冻结产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即债券的发行价款净额),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而不能一次性全部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PS:这个题是注会的难度,不仅会计科目应照此处理,财管科目也是一样的。

⑵ 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 (急急急)

1.2007年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630453.90

贷:应付债券-面值
6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0453.9

2.2007年6月30债券期初摊余成本为630453.9,

应付利息为36000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31522.7

借:财务费用
31522.7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477.3

贷:应付利息
36000

借:应付利息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3.2007年12月31日债券期初摊余成本为625976.6

应付利息为36000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31298.83

借:财务费用
31298.83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701.17

贷:应付利息
36000

借:应付利息
36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

将半年视作一个周期,利率相应减半,个人认为更合理一些,当然以整年为周期,利息调整数和应付利息数各减半感觉也说得过去,二者有些小的误差。

⑶ 承销费的进项税可以税前抵扣吗

支付给券商的持续督导费,如果券商提供增值税专用,且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参考资料: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十种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为了帮助纳税人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抵扣进项税的专家讲座,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在讲堂栏目中,财税专家为财税人员解读当前政策。“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考和借鉴。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地税收政策和具体事宜视情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应当从当期中扣减。扣减当期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二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⑷ 应付债券会计分录

应付债券的核算具体会计处理过程:
1、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本金
2、计提利息: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3、债券还本计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应付债券就是企业在记账时的一个会计科目,即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到期时应付钱给持有债券的人(包括本钱和利息)。

⑸ 我司发行债券,会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承销商承销费用,这个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冲减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⑹ 关于应付债券的账务处理

实际上这个发行价格就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也就是未来取得的货币在现在这个时点价值是多少。
这个公式可以这样写,可能会清楚一点
800000*[(1+4%)的负10次方]+800000*5%*{1-[(1+4%)的负10次方]/4%}
一般用下式表示
800000*(P/S,4%,10)+800000*5%(P/A,4%,10)
前边的叫复利现值系数,是指未来一定时间的资金按复利计算的现在价值,一般不用计算,直接查复利现值系数表就可以。
后边的叫年金现值系数,是指每期的期末取得相等金额的款项按复利计算的现值 ,同样不用计算,查年金现值系数表即可。
参考《财务管理》财务估价一章

⑺ 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求解

应该是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原因是:应按发行价(即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二者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所以,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应先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再按实际利率法在持有期间内摊销。摊销计入的科目有可能是“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要看债券的具体用途而定,而且可能资本化也可能费用化)

⑻ 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会发生类似承销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呢

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费,不属于贷款服务而是券商直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企业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券商收取的承销费在增值税税目上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目,不属于贷款服务税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⑼ 债券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

1.根据 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判断转换权是否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2. 如果是权益工具的,则表明这是同时捆绑发行一项债务工具和一项权益工具,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分别计算这两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

3. 将发行费用按照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之比在这两部分之间分摊。对于分摊到权益部分的发行费用。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十一条规定:冲减计入权益的金额;对于属于债务工具的部分,冲减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作为“利息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金额),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借:银行存款(发行价格—交易费用)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倒挤)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权益成份分摊的交易费用)。

(9)应付债券承销费的进项税处理扩展阅读:

发行债券记账方法:

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按 溢价、折价发行。

1、企业以面值发行债券时,按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账户,贷记"应付债券── 债券面值"账户。

2、企业溢价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按债券的票面金额,贷记" 应付债券──债券面值"账户,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贷记"应付债券── 债券溢价"账户。

3、企业折价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借记"应付债券──债券折价"账户,按债券的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面值"账户。

4、企业如果自行发行债券,需要支付印刷债券的印刷费,如果委托代理发行,不仅要支付印刷费,还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些手续费和印刷费,应借记"在建工程"或" 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⑽ 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1、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原因是:应按发行价(即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二者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所以,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应先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再按实际利率法在持有期间内摊销。摊销计入的科目有可能是“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要看债券的具体用途而定,而且可能资本化也可能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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