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高级财务会计这题为什么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4200国债利息收入不是免税吗
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所得税调整,调减所得税纳税所得额(4200)
㈡ 国债的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
根根根根耿耿耿耿耿耿
㈢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它是免税收入不应该等于0吗
国债利息是永久性差异,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无需计算计税基础。只在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里,纳税调减,其他不用管。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㈣ 请问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时表示什么意思
已经回答
㈤ 国债利息收入的账面价值是而计税基础是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
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了,所以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㈥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
因为这个是永久差异,后续不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㈦ 持有至到期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么不同。看书迷惑了
简单的说,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是不是国债,不管是不是免税,记住这条: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7)国债利息收入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扩展阅读: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㈧ 为什么国债利息不征税,计税基础会等于账面价值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没有错。但是国债的计税利率是0税率。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8)国债利息收入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