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附有同时旅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这句话不太懂。。
这里只回答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的法律咨询。
Ⅱ 关于债的抵消
《合同法》条文: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由此可以看出,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不能抵销的情况:
主动债权(即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即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
因此,在第一、二两个中,由于甲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甲不能主张抵销。如果由乙提出抵销,则甲可以抵销。
Ⅲ 关于债权中互负债务的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①须两人互负债务,是对待之债,可拱抵销之用;
②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如都是货款,如一方是劳务,一方是货款,则不能抵销;
③必须已经到期;破产案中无需到期;
④必须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禁止抵销的债务:
①合同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此类债务;
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尚未抵销的部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履行的义务。
你的这个问题应该出在:1、是否已届清偿期。2、是否为对待之债。
Ⅳ 在司法三大本里有一句话难理解,债的抵消的,即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
通俗解释如下:
1、停止条件即债权暂时停止,不发生效力,等停止条件满足后,债权就不停止了,此时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解除条件即债权合法有效,在债权的解除条件满足后,债权就解除了,即债务人就不负责任了。
Ⅳ 哪些债权不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消
本案中,甲无权要求抵销,乙可以主动抵销。抵销后的余额甲还必须偿还。如果甲要求抵销,必须征得乙的同意,若乙拒绝,则甲不得抵销。
Ⅵ 在民法中什么叫做主动债权什么叫做被动债券
这是抵销中的概念: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法律规定可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约定抵销是在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所发生的抵销。
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Ⅶ 债务可以抵消吗债务抵消需要什么条件
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保证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Ⅷ 债权债务的抵消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债务的抵消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互相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不能抵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抵消的债权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
(三)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Ⅸ 附条件债权的附条件债权的抵消
附条件的债权因其所附条件的不同,其主张抵消权的方式及限制也各不相同。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其债权尚未生效,台湾学者间的通说认为不可以主张破产抵消。日本破产法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其第100条规定:“有附停止条件债权或将来请求权的人清偿其债务时,为日后抵消,可以于其债权额限度内,请求寄存其清偿额。”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可按上述方式进行间接抵消,即破产债权人请求将受动债权相当的破产财产提存,分配除斥期间届满后,停止条件成就者,破产债权人可就提存额受偿;停止条件不成就者,破产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分配,已提存的财产用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分配
如果破产人拥有的债权为附解除条件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抵消权时,此时债权人应无需提供担保或提存,但如日后破产人债权所附之解除条件成就时如何处理,学者间观点不一。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债权人在破产债权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主张抵消,应认为是“自愿放弃对被动债权解除条件成就之利益”,所以抵消后被动债权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也不得主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台湾学者耿云卿也持此种观点。但也有许多台湾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这样做遥祭公平,在此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应将抵消债额作为破产财团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现后者为通说。
另一种情况是破产的债权为附停止的债权,通说认为,此时债权人的主动抵消,是自愿放弃被动债权条件不成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利益。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自动债权人的抵消,不视为权益,“抵消后,若在破产分配开始后的除斥期间内,受动债权停止条件仍不成就,自动债权应恢复成普通债权,继续依破产程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