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
② 8. 银行间市场交易最活跃的利率衍生产品是( )。A.国债 B.利率互换 C.债券远期D.远期利率协议
银行间市场交易最活跃的利率衍生产品是利率互换 。交易双方在一笔名义本金数额的基础上相互交换具有不同性质的利率支付,即同种通货不同利率的利息交换。
通过这种互换行为,交易一方可将某种固定利率资产或负债换成浮动利率资产或负债,另一方则取得相反结果。利率互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资金成本 (即利息),并使之各自得到自己需要的利息支付方式 (固定或浮动)。
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支付固定利率;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接受浮动利率;买进互换;是互换交易多头;称为支付方;是债券市场空头;对长期固定利率负债与浮动利率资产价格敏感。
浮动利率支付者: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支付浮动利率;在利率互换交易中接受固定利率;出售互换;是互换交易空头;称为接受方;是债券市场多头;对长期浮动利率负债与固定利率资产价格敏感。
③ 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制度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作用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不仅对合同主体有积极意义,还有降低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对合同主体而言,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终止净额结算安排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有助于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由于终止净额结算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条件地认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即如果终止净额结算是有效的,则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考虑。这样,相同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而大大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用风险,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相互关系
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这三项制度基础构成了有机组合的整体,使ISDA主协议框架结构与其他类别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同。
(1)单一协议是三者的制度基础与前提,单一协议使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主协议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个文件或交易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其违反了整个协议,那么交易另一方才有权启动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一旦出现主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才使交易双方有可能对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从而促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现实。
(2)单一协议不是目的,最终还要体现为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后两者是保护守约方切身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在违约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现并持续时,守约方通过运用瑕疵资产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终止净额结算,自身利益进一步通过单一净额的形式得到最终保护。
(3)单一协议与瑕疵资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层面上是内在一致的。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我国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这是我国境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NAFMII主协议出台之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先后采用了“一个产品、一个主协议”(如债券远期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及“一类产品、一个主协议”(如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协议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真正采取了类似ISDA主协议的“全部产品、一个主协议”文本模式,将对我国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NAFMII主协议对这三大制度基础充分借鉴,建立起单一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即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三项制度安排。其中单一协议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一条:“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四条(三)款。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则集中体现在为协议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与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的全部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NAFMII主协议文本除包括主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与交易有效约定外,还包括履约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约保障文件分为两种,其中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属于主协议的一部分,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则构成主协议的信用支持从合同。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也体现了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文件中关于将多笔交易动态估值并进行轧差,计算出风险敞口,从而向交易对方交付或返还履约保障品,其实质也是将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归结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单一协议制度安排的体现。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条款即为瑕疵资产原则的具体运用。文件第十一条“出质方和质权方享有的救济权利”,对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障品进行抵销进行了规定,也基本符合终止净额结算的原则。
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ISDA与NAFMII主协议中三项基础制度安排,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其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单一协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主协议中体现单一协议制度的条款声明各方在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交易之间建立“连通性(connexity)”。连通性是来自于有关抵销的法律中的一种比较形象的术语,指那些从其他角度上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交易之间的合同相互依赖性。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连通性缺乏或者单一协议框架未确立,会导致一个在该司法管辖区组建的破产方能否实施终止净额结算出现疑问,则这种连通性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交易双方叙做的每一笔衍生产品交易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即使交易双方在签署衍生产品主协议时做出关于所有交易构成单一协议的声明,但在我国司法管辖下,这种声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间的连通性仍不确定。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推动我国立法承认这种交易的连通性,认可单一协议框架。
瑕疵资产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资产原则在各国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国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等多种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的平衡与取舍。在我国,需要结合《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理解瑕疵资产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瑕疵资产原则的规定,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条款仅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该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看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主协议的一方破产后,非破产一方并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协议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协议第四条(三)款下的权利,因为对主协议项下交易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选择权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无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非破产的相对方均不能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不确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把主协议下每一笔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个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仅选择履行对破产方有利的合同,结果是非破产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笔估亏的交易项下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另一笔估盈的交易项下按比例仅得到部分受偿,使得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无法实现。
第二,即使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计算既可能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能产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触发了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其与我国破产法有关条款均存在冲突之处,可能归于无效。
(1)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条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认为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影响破产抵销的适用。
(2)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于破产程序前,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能被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其净额结算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④ 债券会计处理与估值的目录
第一部分 金融工具准则概述
第一章 金融工具准则概述
第一节 金融工具准则制定背景及特点
第二节 金融工具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节 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节 套期保值
第六节 金融工具的列示与披露
第二部分 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债券)交易实例
第二章 新会计准则下的各项债券交易的会计核算实例
第一节 新准则下的债券业务日计表格式
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三节 实际利率法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四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五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六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债券)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七节 质押式正回购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八节 质押式逆回购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九节 买断式正回购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节 买断式逆回购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一节 远期买入交易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二节 远期卖出交易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三节 资产支持证券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四节 利率互换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五节 混合资本债券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六节 认股权证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七节 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十八节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各项分类的影响
第三章 债券风险管理衡量与债券指数
第一节 2008年6月30日债券资产风险管理衡量表
第二节 债券资产风险管理衡量表编制说明
第三节 本机构债券指数与中债指数的对比及说明
第四章 资本充足率与债券选择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第四节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第五节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第五章 债券业务风险管理报表
第一节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及说明
第二节 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及说明
第三节 利润表及说明
第四节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及说明
第五节 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及说明
第六节 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及说明
第七节 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及说明
第八节 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
第九节 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及说明
第六章 发行收益增值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例及产品设计文件
第一节 收益增值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例及分析
第二节 收益增值理财产品设计说明书范例
第三节 收益增值理财产品协议书范例
第四节 理财产品报表
第七章 ××金融机构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金融机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节 ××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节 ××金融机构涉及债券业务的明细会计科目说明
第三部分 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介绍
第八章 中债收益率曲线
第一节 收益率曲线的定义与作用
第二节 中债收益率曲线编制原理
第三节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品种与类别
第四节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应用
第九章 中债估值
第一节 中债估值体系介绍
第二节 中债估值的应用——中债估值与新会计准则
第三节 中债估值的应用——中债估值与担保品管理
第四节 中债估值的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章 中债指数
第一节 债券指数简介
第二节 债券指数在债券投资中的应用
第三节 中债指数的编制及应用
第十一章 如何通过下载通道获取中债数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价格产品数据下载
第三节 下载通道注意事项
第四节 下载通道常见问题
附录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七、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八、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十、财政部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十一、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十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十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十七、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十八、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十九、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二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二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二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二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三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1
三十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
三十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3
参考文献
⑤ 什么是 BFd0021 债券远期交易
债券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
BFd0021 债券远期交易
是某个品种某天全国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行情。
⑥ 债权远期回购是没有时间限制吗
债券远期交易共有8个期限品种,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
债权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签订远期交易主协议。
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一、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74)银令字第2号)
二、关于严格禁止银行贷款给城乡集体和个体购买进口汽车的通知((85)银发字第40号)
三、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对银行金店进行整顿和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43号)
五、关于开办住房存、贷款业务以及发行“有价房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403号)
六、关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通知(银发〔1987〕108号)
七、关于检查纠正发放“购货券”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81号)
八、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银发〔1988〕74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银发〔1988〕79号)
十、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银发〔1988〕212号)
十一、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
十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89〕93号)
十三、关于专业银行报送会计报表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45号)
十四、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货的结算通知(银发〔1989〕366号)
十五、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兑付的通知(银发〔1990〕32号)
十七、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84号)
十八、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1990〕191号)
十九、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11号)
二十、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90〕298号)
二十一、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银发〔1991〕32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3〕17号)
二十三、关于建立新的信贷统计旬报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6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47号)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传〔1996〕44号)
二十六、关于使用新版银行汇票和支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6〕60号)
二十七、关于收缴非法印刷的货币放大样印刷品的通知(银发〔1996〕11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208号)
二十九、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三十、关于印发《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07号)
三十一、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7号)
三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三十三、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281号)
三十五、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
三十六、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银发〔1998〕107号)
三十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14号)
三十八、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
三十九、关于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版本1.0)第3部分——终端规范》的通知(银发〔1998〕479号)
四十、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
四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四十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四十三、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四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1〕143号)
四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
四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商业银行行内大额汇划款项转汇等事宜的通知(银发〔2001〕271号)
四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
四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磁条卡自动柜员机(ATM)应用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404号)
四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银发〔2002〕11号)
五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行内大额款项汇划事宜的通知(银发〔2002〕59号)
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62号)
五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1号)
五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
五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74号)
五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4〕129号)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59号)
五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5〕140号)
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185号)
五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274号)
六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财政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5〕404号)
六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
⑧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哪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
1、按发行主体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信债;
2、按付息方式划分:零息票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
3、按利率是否固定分: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规范债券远期交易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⑩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有哪些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成立于1997年6月6日。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