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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否委托贷款

发布时间:2021-07-31 22:41:19

私募基金委托贷款可以是10方协议吗

只要项目得以认可,私募基金大部分是以股权形式抵押进行融资,各投资人间相互认可,利益风险共担,是可以多方协议用股权和土地抵押双控方式的借债。募集基金账户是独立于管理公司的合伙企业,十家基金公司委托一家管理公司管理,十个资金进入同一基金管理账户。
1)可一次抵押(包括股权或土地等);
2)可十方协议;

Ⅱ 备案规范4号 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吗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那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适用4号文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虽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但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中有如下表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为避免监管套利,《通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由此可以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也适用4号文,需要受到限制。

二、“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的定义是什么?“明股实债”的定义是什么?
1. “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定义
“热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或租售结合等方式,将房屋提供予使用者仅用于居住(保障性住宅除外)。
被除外的“保障性住宅地产”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政府要求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发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改造等构成,区别于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行业的表述为:

2. 名股实债的定义
根据4号文,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三、什么样的投资会受限制?
根据4号文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由于需要穿透审查,通过私募基金投资私募资管计划,再由私募资管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的方式已将受到限制。
简而言之,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通过债权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是4号文限制的对象。

四、什么投资未被限制?

从4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三个元素同时具备时,投资将受到限制: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债权投资。换言之,以下投资未被4号文限制:
非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即在交易架构中不存在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的投资项目,或相关私募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已于2017年2月13日前完成备案(但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因为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关于新老划断的规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2017年2月13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通知》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要求;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非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例如,以下投资不受限:
1.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的普通住宅地产。
2.房地产项目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但不属于普通住宅地产,例如北京的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均不受限。
3.房地产项目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非债权投资。即便是由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若投资方式是非债权投资,亦不受限,如真正的股权投资。这里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名股实债”的投资有明显区别,即不得存在“保本保收益承诺、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的约定、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等约定或安排,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类债权投资性质的约定均不宜采用。
另外,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未受到4号文限制。

五、4号文的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社会组织的基金业协会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对资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其信誉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资管行业以信誉为生,失去了信誉将难以立足;另一方面,取消资格不予备案等“牌照打击”可能从法律方面终结其资格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包括4号文在内的基金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并加以重视。

Ⅲ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Ⅳ 基金公司的钱能否通过银行通道发放委托贷款

基金公司 没用经营权的
基金只能是代客理财 收取基金管理费

Ⅳ 私募基金能放委贷吗

你好,这是不可以的。
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

Ⅵ 私募基金为什么选择委托贷款模式

在证券类、股权类私募基金监管加快跟进后,北京商报记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债权类私募,也正在受到关注。11月4日,市场上传出,监管层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而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有意将非标债权、借贷等业务从债权私募中剥离开来,而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亟待转型。
11月4日,市场传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这一传闻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债权类的私募机构,因为大批债权类私募机构主要从事非标准化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业务。不过,不管传闻真实与否,近年来,监管的大方向确实如此,因为这类业务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银行的一种,存在运作不规范、监管套利、资本约束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沪上一家私募机构市场部负责人坦言。
事实上,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而非标准化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模式、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和资产收益权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四款中,也严禁私募基金作为委托贷款委托人,如果《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债权型私募基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路将被堵死。可见,监管层早已有暂停私募基金委托贷款类非标债权业务的决心。
在招银万达总经理顾小明看来,监管叫停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目的,并非是一棒子打死债权类私募机构,其实是希望将这类不合理高风险的业务剥离开,让大部分私募机构业务方向和精力专注于风险投资。眼下,大批私募从事的是非标债权融资,这类业务存在投资标的不明晰、易形成资金池等问题。此外,从部分债权私募机构投资标的来看,大部分都是给一些中小企业做贷款融资,相较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考核来说,私募门槛较低,因此也放大了潜在风险,叫停私募借贷业务也是希望倒逼企业通过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去做融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债权类私募机构也一直是问题私募的“重灾区”,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异常私募和失联私募机构中,超过七成均属于债权类私募产品的管理人,且多从事类借贷类业务。
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表示,若监管层开始明确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资非标债权,则主营业务为投资非标准债权、发放委托贷款的私募管理人将面临生存或转型问题。对投资者来说,虽然非标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且目前这部分产品大多为结构化产品,作为劣后级的投资者一旦项目出现兑付危机,则投资者将面临巨大亏损,若此次该投资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利益,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顾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标债权私募业务,短时间内,大批债权私募机构也将面临转型压力。对于转型的方向,顾小明认为,目前市场较热的PPP债权融资项目或是未来转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机构更多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发展。

Ⅶ 投资公司做委托贷款是否合理

法律擦边球,有人查他他就是犯法没人查就一直这样做。

Ⅷ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有没有具体的限制~!比如不可以是投资基金之类~! 谢谢

国家对委托贷款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但各家银行分别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制度,对资金来源的限制有:
1.直接或间接为信贷资金;
2.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理来源的委托资金;
3.委托人一般不能是金融机构,因此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应该是受限制的。

Ⅸ 政府投资基金 可以 委托贷款吗

可以贷款。
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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