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民日报: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钱为国企违约买单
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
近日,东北特钢债券违约事件,因其第一大股东是辽宁省国资委,引起广泛关注。投资人希望能够财政兜底予以兑付,企业大股东则试图以“债转股”“债转贷”等方式解决。当地政府、主承销商和投资人能否通过市场规则和法治方式达成共识、破解困局,考验各方智慧。
债券违约有增加趋势。谈到近期几起违约事件,财政部负责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确,对于国企债券违约的处置,应该用市场化手段、坚持法治化方向。债券发行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可避免有违约的风险。而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国企债券违约风险漠视,存在着刚性兑付依赖。在发生兑付风险时,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维持政府信用,也总是动用纳税人的钱,补市场的窟窿。当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为国企兜底的能力越来越弱,一旦发生国企债券违约,动辄几十亿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无力;更重要的是,刚性兑付使国企债务风险越来越高,杠杆率不断提高,风险积累也越来越大。
打破刚性兑付,恢复建立良性债券市场,需要让市场在债券的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国企的违约问题固然不同于一般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于兜底。作为市场主体,国企应该按照市场规则处理债务违约问题。国企之所以债务规模偏大、债务率过高,主因就是把政府当保姆、当靠山,而金融机构也患“国企崇拜”病,总觉得政府可以兜底。
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成为“行规”,金融机构、投资者忽视了背后的风险,导致债券市场价格失灵,风险信号失灵。债券市场刚性兑付如果一直硬撑下去,泡沫只会越来越大,杠杆越来越高。东北特钢资产负债率远超警戒线,各种贷款、债券还是一路绿灯,债务居然超400亿元,就是一个例证。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投融资体制?实际上,长期存在的刚性兑付,使得债券市场扭曲失真。“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指出,“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局部的风险该释放的也要及时释放,打破刚性兑付,反而有利于降低长期和全局风险”。债券市场要想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打破刚性兑付,这应该成为共识。刚性兑付打破,信用债的定价回归市场,企业再发债券,其利率就会由市场根据不同行业的投资风险定价,利率和资金会优化配置,一些落后产能发行债券就会越来越难,这对于去产能、去杠杆,国企的深化改革、产业的转型升级作用巨大。
对政府来说,则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政府应该权责对等,该由市场来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动不动就拿纳税人的钱来为国企的违约买单。同时,政府“援助不兜底”,该作为的必须作为。处理债券违约,要有底线思维,立足于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应该看到,目前债券市场整体违约率很低,构不成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
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绝不能倒退,债券处置也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债企业、地方政府、承销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坚决防止逃避债务的恶意违约,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⑵ 国内债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是从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后吗
2018年全年新增42家违约主体,涉及债券118只。违约金额方面,截至12月31日,2018年债券市场涉及违约金额达1154.5亿元,而2017年这一数据为337.5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前,在5月30日之前,2018年共有近20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规模超过170亿;而2017年同期仅有9只债券发生违约,合计违约规模约70亿。
⑶ 央企债券都开始违约了,理财产品怎么选才安全
一般而言,理财产品有三重保障:一是借款企业自身的抵质押担保等,二是产品发行方如信托公司的兑付保障,三是理财产品销售平台的兑付保障,有些情况下,产品发行方和产品销售平台是同一家企业。
“刚性兑付”指的是,当借款企业违约时,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等出于各种考虑,会协调产品发行方和销售平台进行强制兑付。一旦“刚性兑付”被打破,产品发行方和销售平台的兑付责任就由“强制”变为“自愿”,这对投资者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又有什么影响呢?
在“刚性兑付”的环境下,当借款企业违约时,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都会承担兑付责任,必要时地方政府甚至会出钱解决,保障投资者本息的“绝对安全”。对投资者而言,选择理财产品只要关注利率就好了,很省心。没有了“刚性兑付”,借款企业违约时,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不再承担强制性兑付责任,资金的安全性开始成为选择理财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想要安全的理财产品,且看三方面建议
那么,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非刚性兑付环境下,该如何选择理财产品呢?
(一)基于借款企业的资信情况选择理财产品
(二)基于产品发行方和销售平台选择理财产品
(三)选择有大型企业集团背书的理财大平台
⑷ 为应对债券违约兑付风险,企业应如何从资本结构角度做出提前安排
1、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估体系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行为。企业树立风险意识、预估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非常有必要。在决定进行债务融资时,企业应立足市场,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等。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合理安排筹资,优化资金结构。 2、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合理安排筹资,优化资金结构按资金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负债资金,是企业规避融资风险的对策之一。筹措长期资本,成本较大、弹性小、风险小,短期资本则与之相反。因此,企业在安排长、短期筹资方式的比例时,必须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而所谓最佳资本结构则是指在企业可接受的最大筹资风险以内,总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企业应确定一个最佳资本结构,在筹资风险和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具体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 1、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确保企业的正常支付和意外所需。 2、加强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周转率。这样会增强企业的短期偿 债能力及获利能力。通过存货周转速度分析,有利于找出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降低资金占用水平。 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货币资金回笼。通过建立稳定的信用政策、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比例、建立销售责任制等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减少在应收账款方面的资金占用,加快货币资金回笼。 3、合理安排筹资结构和期限组合方式,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账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借款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 4、根据企业情况,制定负债财务和还款计划为了预防融资陷阱风险,企业可委托律师对投资方的具体信息进行调查,并签订临时合同,首先约定好违约责任,预防因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进行筹资则必须面对筹资所带来的风险,故企业在考虑债务融资时,需要全面认识并谨慎预估潜在的风险,及时制定和严格执行有效的债务融资风险防范对策,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债务融资的最佳作用,确保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⑸ 债券违约时受偿顺序是什么
如果债券违约,那么企业就要破产,用破产的清算后的实际价值,根据偿债人顺序依次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违约债券刚性兑付扩展阅读: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112.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113.
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114.
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⑹ 国债是刚性兑付吗
首先和大家说一说什么是刚性兑付,所谓刚兑,就是说你购买的金融产品到期之后,无论这笔资金投向的是什么项目,是赚钱还是亏钱了,发行机构都必须按照约定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收益率有高有低,甚至有的是亏损的怎么办,那就只能金融机构预估一个大概的总体收益率,然后给予所有投资人一个固定的收益了。但是这种刚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把这项金融投资给变成了“高收益、零风险”,除非这个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否则本息是肯定可以拿到的,投资者无需任何操心。
看起来是好事啊,而且是保护投资者收益的好事,对投资者是一个有利的条款,但是金融这个领域有一个有趣的事实就是,很多人所认知到的东西,和真正的事实,是恰好相反的。
真正的事实是,刚兑是严重不利于普通投资者的,因为他蒙蔽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诱导投资者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判断,从而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无风险利率
这个社会,是有自己的无风险利率的,通常来说,我们把短期国债收益等同于无风险利率,但是实际上,真正的无风险利率是要比国债收益还要略低一点的。
因为国债代表国家债务,只要国家不破产,国债就一定会被兑付,但是只要国家不存在了,国债自然也无从谈起了,北洋政府不可能承认清政府的国债,国民政府不可能承认北洋政府的国债,新中国也不可能承认国民政府的国债,所以国债是有损失全部本金的可能性的,只不过概率很低很低,风险溢价微乎其微,但是这个收益=无风险收益+风险溢价的原理是一样的。
那么我们假设短期国债收益就是社会无风险利率,我国目前的短期国债收益率是3-4%,这就是中国目前的无风险收益率,超过这个收益率的,都有损失本金的风险存在。
很多吃瓜群众表示不相信,有人说我买的银行理财是5-6%的收益率,银行做担保,这还能有问题?社会的无风险收益率应该是5-6%。有人说我买的是某P2P,8~10%收益率,XXX做靠山,背景硬,不会有什么问题,社会的无风险收益率至少是8%吧,因为他也是刚兑啊,找了各种大公司做担保,能有什么风险。
这就是刚兑的危害之处,他迷惑了投资人的眼睛,让部分群众认为国债、银行理财、P2P、民间借贷的风险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是刚性兑付,但是其实,他们的风险是天壤之别。对理性投资者而言,在刚兑的背景下,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则越划算,结果导致高风险产品非理性增长,推升了整个社会的风险偏好,最后酿成大祸。
⑺ 债券到期违约不能兑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在债券发行后的一个阶段才购买,取得债券时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债券面值)应收利息(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二、企业在债券刚发行时购买与在中间阶段购买在核算上的主要区别仅在于对应收利息的处理上。在债券刚发行时购买不存在“应收利息”这种情况的。
⑻ 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是什么意思
投资者应了解的四件事: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中的“约”代表的是合约或合同,“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延伸到债券市场,广义的“债券违约”囊括发行人对其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背,除了常见的发行人未如约兑付债券本息之外,还可能包括发行人增加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整体负债规模超限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然,最为常见或本文聚焦的是狭义“债券违约”,即由于信用风险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包括在债券到期之前出现解散、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明显丧失清偿债券本息能力的情况。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者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从国内已经发生的债券市场风险事件来看,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同捷科技、华锐风电等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前两者由担保代偿,同捷科技通过配股筹资兑付,华锐风电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由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出资偿付;湘鄂债持有人已经提出违约求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超日经过破产重整后实现全额偿付。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在实践中,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采取担保代偿的方式解决了兑付危机。在后续研究中,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行使担保权或追加担保时等需要注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管理以及抵押物处置等细节问题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具体上述各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
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
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华锐风电在应对11华锐债01的兑付危机时即采取上述方案。
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终解决11杨浦SMECN1兑付危机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东配股筹资。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一般采取违约求偿诉讼的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更早,因而在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条件下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债权人的获赔率。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者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常见的一致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以佳兆业为例,海外债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加与佳兆业方面的谈判,集中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券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四、债券违约处置的依托实现机制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出发,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自我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托实现机制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是债券持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现机制。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决定持有人会议制度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关键问题则是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国内现有规范体系并未明确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大会的决议并不必然得以实现,如发行企业可能会以募集说明书中的既有约定对抗决议。所以,除非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即使大会费尽周折做出决议,其不必然得到执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难以召集持有人、开展不顺畅等问题。根据持有人会议制度目前的状况,投资人应更加重视相关文件中对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条款,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依据,做好铺垫。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降低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成本,对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⑼ 企业债券违约兑付,投资者要如何追讨赔偿
今年以来,信用债市场风声鹤唳,央企、地方国企、大型民企债信仰逐一打破,违约方式层出不穷,投资者犹如惊弓之鸟,忐忑不安。那么,发生债券违约后,投资人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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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债券违约后,投资人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2.被告与案由的选择。在债券发行中,除了债券持有人之后还涉及到多方主体,即发行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中介机构等。在这些主体中,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哪些主体来主张权利,是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⑽ 债券违约有什么规律吗
违约有什么规律吗?当然有规律了,你只要违反他的规定就是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