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校负债的筹资的风险及对策
高等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而负债筹资是高校发展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来源,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促进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应看到,贷款高校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高校到期一旦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甚至资不抵债,财务风险就会转化为财务危机,严重影响贷款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防范高校财务风险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责任。
(一)宏观上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制定一套高等学校筹资的配套政策,优化高等教育的筹资环境。需要强化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保证贷款高校正常运转。高校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高等教育扩招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整个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政府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增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日常维持投入和发展投入,是贷款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另外还要完善高校利用信贷政策,保持高校利用贷款办法的可持续性:建立专门为高校提供融资担保的分级担保机构;政府应对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及教学设备等教学基本设施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减轻贷款高校付息压力;规范和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配套政策,允许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在高校与高校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考虑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搭建多级投融资平台。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利用社会化低成本资金解决高校快速发展中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高教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5-10亿左右作为注册资金,以后每年通过发行高教发展债券获取低利率融资资金。高教投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要求保持收回成本,资产不沉淀,现金能收回,能自我循环、良性发展。
2.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对贷款高校筹资活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高校负债筹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高校负债筹资规模过大而引起的财务风险,教育主管部门缺乏宏观政策上的引导和监督。虽然高校是办学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有自主权,但从产权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权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校银行贷款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教育部和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对高校贷款制定了相应制度进行规范,要求高校贷款的额度一定要掌握在可以偿还的限度之内,不允许学校用校产作抵押进行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的报表制度。一方面,修订完善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贷款及其使用、融资租赁等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全面反映高校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高校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要求贷款高校每月或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对高校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 1.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逐步形成高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首先需要明确责任,提高筹资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纯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提高高校筹资和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因此,建议在高校建立大学理事会,对决策者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的功能是监督学校的运行情况,制定有关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审核批准经费预算和投资项目。同时要求在计划财务处的基础上,设置筹资委员会和投资部,明确三者的职责,强化经济责任制,对贷款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公开、论证公开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起财务安全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另外还要建立高校多元化筹集资金机制。实践表明,高教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解决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高校要打破传统筹资观念,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通过社会投资、融资、教育国债等多种市场手段积聚教育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大胆探索股份制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挖掘高校面向社会融资和自筹资金的能力,实现多方筹集教育资金的目的。
2.优化筹资结构,降低高校举债风险:合理控制高校负债筹资规模。高校筹资规模就是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某阶段实际需要的资金与可能拥有的资金的差额。高校的办学成本由经常性成本和建设性成本两部分组成。合理的筹资规模就是确定贷款规模的均衡点,即学校收入扣出经常性成本后,剩余部分大于或等于银行利息。贷款均衡点的确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效益性和合理额度的原则。优化筹资的时间结构。由于短期借款从风险上看要比长期借款高,而从资金成本上看,长期借款要比短期借款高,因此,要合理安排借款结构,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相结合,权衡长短期负债的优缺点,尽可能以长期贷款为主,必要时辅以短期贷款。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资本结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办学活力与能力和发展的潜力。反映资本结构、衡量财务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高校必须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在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只要保持风险与成本的适当比例,高校才能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良好的“银校合作”关系,寻求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一方面,高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联系,在贷款利率方面最大限度地争取优惠政策,力求降低贷款成本。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联合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方向、投资量及偿还期限,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尽量将贷款资金控制在高校还款的范围内,这样既控制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高校的风险。同时,高校要把助学贷款作为银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助学贷款力度的大小作为学校选择开户银行的重要条件。通过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解决困难学生的欠费问题,提高学费收缴率,增强资金自给能力。
4.建立高校财务预警系统,适时监控高校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就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务情况,及时揭示隐性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预报。具体包括:定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为高校提供现金可用度的预警信号;确定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如偿债能力、运营绩效、发展潜力等方面,建立长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应结合高校实际,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在建立了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后,当出现风险信号时,应采取预防性控制或抑制性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或尽量降低风险损失的程度。
Ⅱ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制度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附: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略)
Ⅲ 针对2017中央1号文件,金融业信贷工作应该如何有效结合开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全文内容
一、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
1.统筹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按照稳粮、优经、扩饲的要求,加快构建粮经饲协调发展的三元种植结构。粮食作物要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确保口粮绝对安全,重点发展优质稻米和强筋弱筋小麦,继续调减非优势区籽粒玉米,增加优质食用大豆、薯类、杂粮杂豆等。经济作物要优化品种品质和区域布局,巩固主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促进园艺作物增值增效。饲料作物要扩大种植面积,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牧草,大力培育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加快北方农牧交错带结构调整,形成以养带种、牧林农复合、草果菜结合的种植结构。继续开展粮改饲、粮改豆补贴试点。
2.发展规模高效养殖业。稳定生猪生产,优化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区域布局,引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和玉米主产区转移。加快品种改良,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畜牧业。全面振兴奶业,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的家庭牧场,引导扩大生鲜乳消费,严格执行复原乳标识制度,培育国产优质品牌。合理确定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养殖规模,推动水产养殖减量增效。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完善江河湖海限捕、禁捕时限和区域,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科学有序开发滩涂资源。支持集约化海水健康养殖,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加强区域协同保护,合理控制近海捕捞。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建立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渔业用海活动,支持渔民减船转产。
3.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促进杂粮杂豆、蔬菜瓜果、茶叶蚕桑、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和特色养殖等产业提档升级,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大力发展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花卉竹藤、森林食品等绿色产业。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开展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推进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支持地方以优势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打造区域特色品牌,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
4.进一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科学合理划定稻谷、小麦、玉米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蔗、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功能区和保护区内地块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抓紧研究制定功能区和保护区建设标准,完善激励机制和支持政策,层层落实建设管护主体责任。制定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建立评价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各地争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特产品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5.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坚持质量兴农,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便利化,强化品牌保护。引导企业争取国际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快提升国内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切实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推行农业良好生产规范,推广生产记录台账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超标特别是养殖业滥用抗生素治理,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量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鼓励生产经营主体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供销、邮政、农机等系统发挥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促进传统农资流通网点向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商转型。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7.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发挥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作用。科学制定产业园规划,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功能板块。鼓励地方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吸引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运营产业园,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精深加工、现代营销,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鼓励农户和返乡下乡人员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入园创业就业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分享收益。
8.创造良好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统筹利用国际市场,优化国内农产品供给结构,健全公平竞争的农产品进口市场环境。健全农产品贸易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法律法规,依法对进口农产品开展贸易救济调查。鼓励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海外推介力度。加强农业对外合作,推动农业走出去。以“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支持农业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建立境外生产基地和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农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工作。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实施专项打击行动。
二、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9.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建立健全化肥农药行业生产监管及产品追溯系统,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循环的种养模式,加快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大型沼气健康发展。以县为单位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可持续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健全秸秆多元化利用补贴机制。继续开展地膜清洁生产试点示范。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
10.大规模实施农业节水工程。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快完善国家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加大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与建设力度,同步完善田间节水设施,建设现代化灌区。大力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集中建成一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稳步推进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严格限制生态脆弱地区抽取地下水灌溉人工草场。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开发种类齐全、系列配套、性能可靠的节水灌溉技术和产品,大力普及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艺节水推广力度。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考核。实施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
11.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扩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范围。加大东北黑土地保护支持力度。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合理设定补助标准。支持地方重点开展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扩大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加快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进度。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推进北方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12.加强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启动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继续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推动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完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与修复治理。加大野生动植物和珍稀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推进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治理,继续开展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
三、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
13.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充分发挥乡村各类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富集的独特优势,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推进农业、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乡村旅游业态和产品,打造各类主题乡村旅游目的地和精品线路,发展富有乡村特色的民宿和养生养老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乡村旅游合作社,或与社会资本联办乡村旅游企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力改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森林康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在重点村优先实现宽带全覆盖。完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行业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监管规范。支持传统村落保护,维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风貌,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连片保护和适度开发。
14.推进农村电商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商贸、供销、邮政、电商互联互通,加强从村到乡镇的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地方规范发展电商产业园,聚集品牌推广、物流集散、人才培养、技术支持、质量安全等功能服务。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整省推进示范。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构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预冷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体系。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
15.加快发展现代食品产业。引导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加大食品加工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设备。鼓励食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围绕“原字号”开发市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积极推进传统主食工业化、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速冻食品、马铃薯主食产品。加强新食品原料、药食同源食品开发和应用。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加强现代生物和营养强化技术研究,挖掘开发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健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备案制度。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16.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一批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产二产三产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支持各地加强特色村镇产业支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风貌等建设。打造“一村一品”升级版,发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村。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建设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的田园综合体,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渠道开展试点示范。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四、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17.加强农业科技研发。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新要求,调整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一批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推进资源开放共享与服务平台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基础前沿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大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和主要农作物良种联合攻关力度,加快适宜机械化生产、优质高产多抗广适新品种选育。加强中低产田改良、经济作物、草食畜牧业、海洋牧场、智慧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仓储物流等科技研发。加快研发适宜丘陵山区、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的农机装备,提升农机核心零部件自主研发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特色优势产业技术研发。
18.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引入项目管理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推广。鼓励地方建立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业技术推广联盟,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深入推进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重点推广优质专用品种和节本降耗、循环利用技术模式。实施智慧农业工程,推进农业物联网试验示范和农业装备智能化。发展智慧气象,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加强农村科普公共服务建设。
19.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快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人员兼职取酬等制度规定。通过“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深入推进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农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完善符合农业科技创新规律的基础研究支持方式,建立差别化农业科技评价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20.提升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水平。科学制定园区规划,突出科技创新、研发应用、试验示范、科技服务与培训等功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人员创业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打造现代农业创新高地。支持园区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类研发机构、测试检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交易机构等科研和服务平台。支持园区企业和科研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价机制。
21.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重点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深入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林场主培养计划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探索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农民。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乡村规划建设、乡村住宅设计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扶持一批乡村工匠。
五、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
22.持续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保护优化粮食产能。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持续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有机肥积造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允许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指标调剂收益。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抓紧修复水毁灾损农业设施和水利工程,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平原地区农村机井油改电。
23.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选择适宜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改厕。开展城乡垃圾乱排乱放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农村新能源行动,推进光伏发电,逐步扩大农村电力、燃气和清洁型煤供给。加快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大力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推动建筑设计下乡,开展田园建筑示范。深入开展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工作,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提高补助标准,集中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开展农村地区枯井、河塘、饮用水、自建房、客运和校车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光纤到村建设,加快实现4G网络农村全覆盖。推进建制村直接通邮。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实施重点文化惠民项目,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在农村地区深入开展送地方戏活动。支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4.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好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25.扎实推进脱贫攻坚。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确保2017年再脱贫1000万人以上。深入推进重大扶贫工程,强化脱贫攻坚支撑保障体系,统筹安排使用扶贫资源,注重提高脱贫质量,激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在所有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严格执行脱贫攻坚考核监督和督查巡查等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坚决制止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做法,不搞层层加码,严禁弄虚作假,务求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六、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
26.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形成合理比价关系。坚定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防止出现卖粮难。采取综合措施促进过腹转化、加工转化,多渠道拓展消费需求,加快消化玉米等库存。调整完善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政策,改进补贴方式。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科学确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国家储备规模,优化中央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改革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策性职能作用,严格政策性粮食监督管理,严防跑冒滴漏,确保储存安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科学储粮。
27.完善农业补贴制度。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重点补主产区、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收入、绿色生态。深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稳定产粮大县奖励政策,调整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盘活粮食风险基金。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粮棉油糖和饲草料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的补贴力度。深入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健全林业补贴政策,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范围。
28.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农业农村投入适度增加,着力优化投入结构,创新使用方式,提升支农效能。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多层次多形式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支持建立担保机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进省级信贷担保机构向市县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拓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各类农业农村发展投资基金。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探索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具体意见。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
29.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对涉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化考核办法。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三农”力度,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创新信贷投放方式。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补充制度,加大对粮食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对达标县域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快完善邮储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运作机制,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优化村镇银行设立模式,提高县市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属认定,推动部门确权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共享。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完善财政与金融支农协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证保险贷款产品。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
Ⅳ 如何创新融资手段
对创业者来说,能否快速、高效地筹集资金,是创业企业站稳脚跟的关键,更是实现二次创业的动力。据了解,目前国内创业者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实际上,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创业融资、融资租赁等都是不错的创业融资渠道。
1.风险投资
在英语中,风险投资的简称是VC,与维生素C的简称Vc如出一辙,而从作用上来看,两者也有相同之处,都能提供必需的“营养”。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案例学习
重庆江北通用机械厂从1995年开始研制生产大型氟里昂机组新产品,其具有兼容功能,并可以用其他冷冻液进行替代。由于银行对新产品一般不予贷款。重庆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了100万元贷款。两年后,江北通用机械厂新产品销售额达7000万元。
2.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处于构思状态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天使投资虽是风险投资的一种,但两者有着较大差别:天使投资是一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形式,其资金来源大多是民间资本,而非专业的风险投资商;天使投资的门槛较低,有时即便是一个创业构思,只要有发展潜力,就能获得资金,而风险投资一般对这些尚未诞生或嗷嗷待哺的“婴儿”兴趣不大。
在风险投资领域,“天使”这个词指的是企业家的第一批投资人,这些投资人在公司产品和业务成型之前就把资金投入进来。天使投资人通常是创业企业家的朋友、亲戚或商业伙伴,由于他们对该企业家的能力和创意深信不疑,因而愿意在业务远未开展之前就向该企业家投入大笔资金,一笔典型的天使投资往往只是区区几十万美元,是风险资本家随后可能投入资金的零头。
对刚刚起步的创业者来说,既吃不了银行贷款的“大米饭”,又沾不了风险投资“维生素”的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天使投资的“婴儿奶粉”来吸收营养并茁壮成长。
案例学习
牛根生在伊利期间因为订制包装制品时与谢秋旭成为好友,当牛自立门户之时,谢作为一个印刷商人,慷慨地掏出现金注入到初创期的蒙牛,并将其中的大部分的股权以“谢氏信托”的方式“无偿”赠与蒙牛的管理层、雇员及其他受益人,而不参与蒙牛的任何管理和发展安排。最终谢秋旭也收获不菲,380万元的投入如今已变成10亿元。
3.创新基金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政府也越来越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样,这些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在融资方面所面临的迫切要求和融资困难的矛盾,也成为政府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有鉴于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建立并启动了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创新基金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可口的“营养餐”。
案例学习
兰州大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运行一年来,主要进行产品开发,几乎没有收入,虽然技术的开发有了很大的进展,但资金的短缺越来越突出。当时正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启动,企业得知后非常振奋,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车站全电子智能化控制系列模块的研究开发与转化”项目申报创新基金。为此,他们进一步加快了研发的速度,于1999年12月通过了铁道部的技术审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正因为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基础,于2000年得到了创新基金100万元的资助,它不仅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而且起到了引导资金的作用。同年,该项目又得到了甘肃省科技厅5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基金,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12万元的基础研究经费。2001年,针对青藏铁路建设的技术需求,该项目被列入甘肃省重点攻关计划,支持科技三项费用30万元
Ⅳ 国家严控政府政府隐形负债,高校还能举债搞建设吗
高校负债(),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是高等学校的会计要素之一。从广义上讲,高校负债也指高校的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特点
负债产生于学校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中,需要用资产或劳务等形式来偿还债权人的,未来的经济负担。负债应是过去或现时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应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应以债权人可接受的资产或劳务来偿还。
分类
分为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规定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交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核算要求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各学校应设置“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存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其他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账户分别对各项负债进行核算。一般负债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经营性负债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各项负债均按发生数额记账。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的规定限内归还。
发展成效
高校负债筹资使高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校扩招后,给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高校为了解决扩招后教学硬件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纷纷采取负债筹资以寻求发展的模式。实践证明,高校通过负债筹资进行基本建设,在较短时间内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能力、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其次,高校负债筹资拉动了社会经济,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为了配合高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资源的渴求,我国从1998年起就逐步实施扩招计划,缓解了人才资源的供求失衡。据统计,在最初的三年扩招过程中至少拉动了800亿元以上的社会资金投入高校基础设施,有力促进了以扩大内需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
筹资的风险及对策
风险
高校举债行为,一方面表现为高校债务产生的财务风险;同时,高校又是一种投资,增加了学校的资产,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竞争力,这说明举债是一把“双刃剑”。据了解,有个别高校的资产负债率已达到60%-70%,这样的资产负债率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都已进入了财务高风险区域,何况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高校;甚至有的高校已亏损运行,连债务利息都无法偿还,而且我国高校由于产权不清导致债务的责任人缺位,类似于过去的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个别高校由于一直在紧缩其他开支集中财力搞基建,开始限制专职教师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提高,使高校在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方面失去了很多优势,优秀骨干教师不断流失,直接导致教育质量下降。高校的债务问题使银行增加了财务风险,将有可能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不良债务。高校举债的财务风险问题已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少数高校贷款额度已达到警戒线。因此,贷款高校潜伏的财务风险不容忽视。
对策
高等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而负债筹资是高校发展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来源,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促进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应看到,贷款高校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高校到期一旦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甚至资不抵债,财务风险就会转化为财务危机,严重影响贷款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防范高校财务风险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责任。
(一)宏观上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制定一套高等学校筹资的配套政策,优化高等教育的筹资环境。需要强化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保证贷款高校正常运转。高校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高等教育扩招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整个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政府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增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日常维持投入和发展投入,是贷款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另外还要完善高校利用信贷政策,保持高校利用贷款办法的可持续性:建立专门为高校提供融资担保的分级担保机构;政府应对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及教学设备等教学基本设施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减轻贷款高校付息压力;规范和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配套政策,允许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在高校与高校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考虑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搭建多级投融资平台。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利用社会化低成本资金解决高校快速发展中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高教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5-10亿左右作为注册资金,以后每年通过发行高教发展债券获取低利率融资资金。高教投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要求保持收回成本,资产不沉淀,现金能收回,能自我循环、良性发展。
2.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对贷款高校筹资活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高校负债筹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高校负债筹资规模过大而引起的财务风险,教育主管部门缺乏宏观政策上的引导和监督。虽然高校是办学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有自主权,但从产权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权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校银行贷款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教育部和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对高校贷款制定了相应制度进行规范,要求高校贷款的额度一定要掌握在可以偿还的限度之内,不允许学校用校产作抵押进行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的报表制度。一方面,修订完善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贷款及其使用、融资租赁等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全面反映高校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高校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要求贷款高校每月或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对高校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
微观防范对策
1.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逐步形成高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首先需要明确责任,提高筹资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纯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提高高校筹资和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因此,建议在高校建立大学理事会,对决策者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的功能是监督学校的运行情况,制定有关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审核批准经费预算和投资项目。同时要求在计划财务处的基础上,设置筹资委员会和投资部,明确三者的职责,强化经济责任制,对贷款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公开、论证公开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起财务安全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另外还要建立高校多元化筹集资金机制。实践表明,高教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解决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高校要打破传统筹资观念,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通过社会投资、融资、教育国债等多种市场手段积聚教育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大胆探索股份制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挖掘高校面向社会融资和自筹资金的能力,实现多方筹集教育资金的目的。
2.优化筹资结构,降低高校举债风险:合理控制高校负债筹资规模。高校筹资规模就是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某阶段实际需要的资金与可能拥有的资金的差额。高校的办学成本由经常性成本和建设性成本两部分组成。合理的筹资规模就是确定贷款规模的均衡点,即学校收入扣出经常性成本后,剩余部分大于或等于银行利息。贷款均衡点的确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效益性和合理额度的原则。优化筹资的时间结构。由于短期借款从风险上看要比长期借款高,而从资金成本上看,长期借款要比短期借款高,因此,要合理安排借款结构,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相结合,权衡长短期负债的优缺点,尽可能以长期贷款为主,必要时辅以短期贷款。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资本结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办学活力与能力和发展的潜力。反映资本结构、衡量财务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高校必须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在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只要保持风险与成本的适当比例,高校才能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良好的“银校合作”关系,寻求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一方面,高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联系,在贷款利率方面最大限度地争取优惠政策,力求降低贷款成本。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联合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方向、投资量及偿还期限,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尽量将贷款资金控制在高校还款的范围内,这样既控制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高校的风险。同时,高校要把助学贷款作为银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助学贷款力度的大小作为学校选择开户银行的重要条件。通过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解决困难学生的欠费问题,提高学费收缴率,增强资金自给能力。
4.建立高校财务预警系统,适时监控高校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就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务情况,及时揭示隐性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预报。具体包括:定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为高校提供现金可用度的预警信号;确定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如偿债能力、运营绩效、发展潜力等方面,建立长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应结合高校实际,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在建立了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后,当出现风险信号时,应采取预防性控制或抑制性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或尽量降低风险损失的程度。
学制弹簧
大学生就业难无疑是中国目前的一个现实,却同时也是教育的一种尴尬。然而为什么毕业生的素质越来越高,就业却越来越难?由于高校扩招、搬迁等原因,高校负债却形成了一种流形,面对这种情况,将又该如何做?
再多学几年吧。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2009年3月6日提出,可以出台措施延长大学生的学习时间,专升本、本升研、或者公派出国。7日,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龚学平则建议,实行大学五年制教育。
让更多的学生花更多时间接受教育,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把校园当成就业的避风港,这种想法就值得商榷了。就算将大学教育的目标纯粹定位在就业上,延长学生求学期也不是个办法。“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明知就业形势逐年紧张,即使能在学校多“泡”几年,却不知道自己将“止”于何方,谁能定得住,又怎能安静得下来?而心不静、身不定,整天为前途忧心忡忡,学习所得能有多少?
学习是一辈子的事,不是在校时间多几年、少几年就能尽善的。知识技能只是学校所能提供的一个方面,学校能做得更多的,是为学生们提供一个纯粹的求学环境、一片思想独立的土壤、一种学术自由的氛围、一股德行兼备的精气。而离开象牙塔,投入到火热的生活和千变万化的社会中去,无论或早或晚,都是一种必然。
大学生就业难无疑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却同时也是教育的一种尴尬。有人奇怪,为什么毕业生的素质越来越高,就业却越来越难?其实,擦亮眼睛就可以看出,不是素质越来越高,而是学历越来越高。不得不承认,有的教育机构把教育看得功利,上行下效,使得学生们也迷失了学习的方向,本末倒置。
现在,社会各界都在为大学生就业想办法,高校也首当其冲地进行反思。5位大学校长7日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接受集体采访时,说得最多的也是大学教育与大学生就业。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校长们最关注的,还在于如何提高大学的教学质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强调大学要有德性、有良心和历史责任感,以培养人才为己任。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则提醒所有的大学生:“你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源,好好学习,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
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繁复的社会问题,不是增减教育时间能够解决的,甚至不是教育机构本身能够解决的,这牵扯到很多体制和机构,需要齐心协力
教育风险
谁都知道高校是事业单位,高等教育又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发展,怎么会像企业一样破产呢?作为亲娘的政府肯定不会让自己的儿子饿死,这就产生了一个“子债父还”的论调,高校认为只要贷款是用来办学校,兴教育,就算将来还不起,政府也会买单的。于是乎,在高校扩建潮中,高校领导不是考虑成本与风险,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贷款。那么我们要问:身负2000亿的巨债,“孩子”是不是该“独立”了?
当然,“高校旅游”有着它无法回避的弊端,比方说高校的设施被损坏,教学秩序受到干扰,校园内交通堵塞,卫生状况更加恶劣等等,但是我相信,如果真正地将“高校旅游”产业化,对“高校旅游”融入专业化的管理概念,这些状况都不再是问题。那么高校充分利用这个资源以“自救”岂不是一举两得?
由于高校扩招、搬迁等原因,山东高校贷款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所属23所高校贷款余额75.4亿元,是2004年总收入的1.57倍,其中5所高校贷款余额超过总收入的2倍。这些贷款每年仅利息就需要4.3亿元,而省财政对高校投入的增量每年只有1亿元。随着还款高峰期的到来,部分高校运转已有困难。
Ⅵ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路径选择
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在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学生收费制度和贫困学生资助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和公共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理论分析表明,应强调政府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职能。今后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完善教育财政法规、建立公平的公立学校资源分配制度、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选择合适的高等教育财政模式以及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
Ⅶ 云南竟以大学学费住宿费作抵押物借债吗
地方政府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是市政建设常见的融资渠道了。不过为兴建高校校舍等设施而专门发行专项债务,在我国尚属首次。
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信息披露文件,2018年云南省省级公办高等学校专项债券(一期)发行总额10亿元,品种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债券期限为5年。
5年期的云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债券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这项专项债券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参与投标机构为2018年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此次拟募集的10亿元资金,将分别用于两所高校的建设,其中:
投资8.4亿元的云南财经大学安宁校区一期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学校教学综合用房、图书馆、体育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学费、住宿费收入、食堂收益和国有资产有偿收益;
投资1.6亿元的云南财经职业学院项目建设内容为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配套桌椅等教学设备、室外道路照明及监控等,同样以学费、住宿费为还本付息基础。
根据德勤报告,云南财经大学占地1285亩,现有本科、研究生等全日制在校学生26945人,成人教育类学生18716人,同时学校还被云南省政府认证为“区域经济合作国际人才培养基地”。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测算,这两所学校项目的专项资金覆盖率分别为1.16和1.24,也就是说项目收益可以覆盖债券本息,符合资金筹措充足性要求。
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必须做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德勤报告认为,这两所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将构成稳定充足的现金流,确保还本付息资金。
Ⅷ 公办大学怎么也有校董会例如复旦
我国部分公立大学所成立的董事会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复旦的董事会制度是有历史渊源的,复旦建校之后那几十年复旦是私立高校,1941年才改成国立复旦大学的。
不论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学校董事会,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高等学校和企业一样,是高度自主独立的法人团体。它的自治权力是由科学的组织系统来保障的。
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则由政府任命或由公众选举担任。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主持学校办学的大政方针,选出校长管理日常事务,并在学校内部组成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在校长主持下共同行使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
复旦大学校董会规程规定,校董具有:
(1)计划及辅助本校之进行;
(2)筹划经费;
(3)保管财产;
(4)监察财产;
(5)审核预算及决算;
(6)聘任本校校长;
(7)决议本校校务会议所不能解决之各种事项这七大职权,归纳来说,校董会成员的职权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学校财务方面,包括: 筹划经费,财务之保管,审核预算及决算,监察财产等事务。校董会采取发行债券和公债、募集基金、银行透支等方式集资。另一方面是学校行政方面,由校董会选任校长,校长主要对校董会负责,可以说,一个称职的校长自身的价值和学校的发展是融为一体的。1936年8月,当局派要员来上海,改组复旦。
Ⅸ 办学收益如何提取
一、民办学校的收入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
二、民办学校的支出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三、专向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1.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
4.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例1]2005年张某开办一所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150万元,其中学历教育收入100万元,非学历教育收入50万元。
借:银行存款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100000
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500000
[例2]某民办学校收到社会的捐资助学款2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200000
注: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例3]某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18.5万元。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185000
贷:预收账款——学历教育预收费185000
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学历教育预收费1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185000
注: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预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预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例4]截止年末,某民办学校按净利润的25%提取发展基金1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125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125000
[例5]如果提取奖学助学基金5万元并支付。
借: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50000
贷:应付奖学助学基金50000
支付时:
借:应付奖学助学基金50000
贷:现金50000
注:如果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民办学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本年办学结余可以使用“本年利润”科目;分配办学结余时可以使用“利润分配”科目;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