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站打不开写着未完成备案是怎么回事呀
网站打不开是有很多原因的哦,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备案。前段时间国家信息产业部出台政策,说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所有使用国内空间的网站必须先进行备案才能开通网站,没有备案的网站都不能开通。
还 有的网站不是备案问题,由于域名解析错误,空间上没绑定域名,网站默认首页没设置正确,程序语言与空间支持的不匹配,空间域名过期,超流量、耗资源、网站违法被暂停或者关闭等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网站打不开。
不能,不符合程序,不做私募基金备案,根本无法开展业务,否则就涉及违法了,备案时间也挺快,材料准备齐全一个月时间基本就下来了,也不着急那一个月时间。
③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钱付过半,未完成备案登记,此时算法定意义上的股东吗
登记完毕即可。
④ 私募基金参与新三板必须完成登记或备案吗
您好 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⑤ 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
私募基金在当下是非常的红火的,而且很多企业都会公告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和股份的设立是有所差别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下最好的办法。私募基金一旦不备案就会出现相关的后果。那么私募基金不备案有什么后果?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组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新规中基协发〔2016〕4号文发布以来,基金业协会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笔者经常接到投资者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笔者对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略作总结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第一,证券投资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如非法集资罪)。
第三,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影响投资新三板企业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而影响其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私募基金背景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⑥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登记发产品违法吗
私募机构如果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是不具备自主发行产品的资格的;如果对外募集资金的话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所以还是要慎重;要么借助有资格的其他公司的通道,要么就等下来牌照
⑦ 重组委 私募备案未完成 怎么办
2015年3月6日,证券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证监会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履行备案程序》,公布证监会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履行备案程序。
证监会阐释,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3)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4)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5)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在前述5类并购重组业务中,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不设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在此种模式下,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备案与否不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与投资活动,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积极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不主动接受监管。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监管、非规范运行,甚至有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破坏了私募基金的社会声誉及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还损害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为此,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多次下发通知、公告,以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与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2月7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7358家,所管理私募基金9156只,管理规模达2.38万亿元,登记在册的从业人员达12.88万人,我国境内主要的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已基本完成登记备案。
此次证监会问答,虽然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合法,没给出明确意见,但是该问答明确认为私募基金应该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也必然会要求私募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因此,该问答的出台,将会进一步迫使私募基金尽快完成登记备案,规范运行。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