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券有哪些类型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B. 财政部:加强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把关,不安排一般地产项目
7月20日,在财政部召开的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表示,要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项中新称,2021年,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要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另外,要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此外,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以公开促规范。
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地方已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4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4656亿元、专项债券10144亿元。发行进度较去年有所放缓,主要是今年专项债券恢复常态化管理,适当放宽地方发行时间要求,这样既不会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也可以有效避免债券资金闲置。
项中新表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项目已被纳入2021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经初步汇总,1-6月全国地方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约一半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领域重大项目;约三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重大项目;约两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领域重大项目。
C.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①政策实施需多方协商一致,工作推进存在一定难度。置换债券政策实施,需要地方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等多方进行协商,推进有难度。
②置换债券额度超当年到期债务,超额置换较难推进。
③置换程序较复杂,部分债权人存在抵触情绪。置换债务必须由地方政府与债权人谈判并签订合同后,再根据合同金额转贷相应置换债资金。该置换程序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与债权人的谈判成本,而且影响到置换协议的及时签订,导致到期债务无法正常置换。
④置换债券分类发行使用管理与债务统计存在差异。
⑤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有限,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困难。部分地方政府债券仅能满足少部分项目的资金需求,仍有相当部分项目因资金缺口而进展缓慢。
D.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吗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不可以用来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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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已融资项目的债券吗
债劵由国家计划财政发行,地方可融资但不能发行债劵,可以借贷和入股等形式融资。
F.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G.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
就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本人在投资方面一直都比较谨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虑,没想到却在政府债这里栽了。。。我是2016年购买了这款《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产品的用途是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但是,早已经到期一个月多了,别说是利息,就连本金我都没收回来,巨坑啊~官方连一个正式的说明都没有,这是要被割韭菜的节奏!!!
当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为看中是国企融资、国资担保,想着大企业不会耍阴招,但我错了,政府债TMD也开始坑投资人的血汗钱了???我投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还不到2亿元,想着仅是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有30亿元呢。哎,现在我就想问:5.05亿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国有公司连我们这点钱难道都兑付不了吗???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吗???人呢?出了这样的事情,三都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人大常务委员会就视而不见吗???这么做,将政府信用置于何处?将我们百姓对国家的信任置于何地???一辈子的积蓄不能空凭你们随便的一纸通知,就打水漂了吧???这可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呐,无理由延期、展期,我们不接受!!!现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请领导们重视,望中纪委介入调查,尽快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要让我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H. 什么是地方债和城投债
地方债就是国家财政部代发,而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偿还的债券。城投债是为城市基本设施建设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
“地方债”(全称:地方公债),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
中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中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城投债起源于上海。1992年,为支持浦东新区建设,中央决定给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资金筹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发行5亿元浦东新区建设债券。1992年第一只城投债,规模为5亿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省首家发债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
I. 项目单位申请中央预算投资是否还可以申报地方专项债券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就是列入中央预算的,有中央直接划拨资金投资的基建投资项目,这个应该有中央国务院的核准批文,单位有中央划拨资金的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企业要编制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表。
并不是只要厂子为中央企事业的下属单位,厂的基建投资是否属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的。只要资金不是中央直拨,就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