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使用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区别
1、两者本质不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
2、两者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不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3、两者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不同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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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这四种方式。而与此相对应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这四种类型。
发起人出资成立公司他们是最初的股东,这种情况下叫出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以财产权置换股权,入股时公司一般已经存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级土地市场,这个市场由国家垄断,只能由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卖给土地使用人的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只有一个就是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Ⅱ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资有区别吗
RosyLai7 您好: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出资有区别吗”的问题,浅见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土地处置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新设企业(作为资本金入股),同时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两者之间的一致点就是土地使用权转移,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出让变成了资金、出资变成了股权。
Ⅲ 土地使用权能直接作为股东出资吗
不能,需要评估作价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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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评估应当掌握以下的原则:
1、合法公正的原则。
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2、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3、区别对待。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则。
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Ⅳ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没有出资金额限定,对还是错
当然对,一个人是不会有那么多资金
Ⅳ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法律允许的。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可否作价入股,而是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如果属于转让,那么,就必须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25%投资比例的规定。如果不是转让,那么当然也没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行为。某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资(转让)于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身份因之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分红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25%投资比例的要求,才能办理作价入股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到股份制企业)手续。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是把作价入股作为转让的一个特殊类型来办理的。
Ⅵ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取得《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便民服务窗口审批。报件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改制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土地处置的批复文件、《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原件各1份);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设置股本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7.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各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10.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宗地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图原件2份);
11.测绘成果表(原件1份);
12.经属地地籍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